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主管學位的工作部門,統一負責辦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 第十二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工作程式:

關於印發《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通知
教高〔2009〕5號
有關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管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質量,省教育廳修訂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的精神,進一步規範管理,保證本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的質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部屬、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學位委員會)統一領導,安徽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以下簡稱省學位辦)具體負責。
第四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單位,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專業,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專業。
第六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系指經教育部批准備案的、國家承認其學歷的各種辦學形式(含脫產、業餘、函授、網路教育、自學考試等)培養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七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學術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要求執行,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者擔負專門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應當貫徹“擇優授予”的原則。學位申請者必須在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後的當年,向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門提出學位申請(只有一次申請學位的機會)。
第九條 學位申請者必須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省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成人學士學位外語統考),成績合格,且取得合格證書。參加考試的時間範圍為取得學籍或考籍至申請學位前。
學位申請者是否需要參加專業主幹課程的考試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學校自行規定。
第十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一)在讀期間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的或者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二)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三)學位授予單位規定不能申請學士學位的。
第十一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主管學位的工作部門,統一負責辦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
高等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會同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門,擬訂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施行,同時報送省學位辦備案。
第十二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工作程式:
一、高等學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門向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擇優推薦”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批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專業招生或者自學考試本科專業開考的批文;
(二)申請學位的專業、人數及學位申請基本信息;
(三)申請學位專業的本科教學計畫;
(四)學位申請者的所有課程考試成績和總體平均成績;
(五)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者畢業實踐環節)成績、評語;
(六)畢業鑑定;
(七)成人學士學位外語統考合格證書;
(八)專業主幹課程考試成績單;
(九)學籍管理及有關考核制度和規定;
(十)高等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學士學位評審費用。
二、高等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對於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門推薦的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按照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應當達到的各項要求進行初步審查,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接受推薦申請,並將結果通知學位申請者的推薦部門或者單位。
三、高等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通過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接受推薦的學位申請者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是學位申請者通過成人高等教育某一辦學形式完成本科教學計畫應有的各項要求的情況,以及學位申請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現實表現。審核有疑義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進行考試或者考核。考試或者考核要體現成人高等教育的特點,其重點是了解學位申請者掌握外國語和本專業主幹課程的情況,以及完成教學實驗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者畢業實踐環節)的情況。考試或者考核的方式由學校規定。
四、對經過審核和考試或者考核的學位申請者,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向學校主管學位工作部門提出建議授予學士學位人員的名單,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五、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建議授予學士學位者的名單應當進行逐個審核。通過者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時,應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證書應註明學位獲得者通過何種辦學形式獲得某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對未獲得學士學位者以後不再補授。
第十四條 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時,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平公正。對發現學位申請者或者有關單位在申請和審核學位的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者省學位辦嚴肅處理,撤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已授予的學士學位,追繳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並宣布證書無效。對情節嚴重的,報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給予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直至依照有關規定停止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資格的處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教育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6月1日起實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員會《印發〈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教高一字〔9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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