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票據貼現

應收票據貼現是指企業以未到期應收票據向銀行融通資金,銀行按票據的應收金額扣除一定期間的貼現利息後,將餘額付給企業的籌資行為。 應收票據貼現屬於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類型

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帶追索權貼現,一種是不帶追索權貼現。

帶追索

所謂追索權,是指企業在轉讓應收款項的情況下,接受方在應收款項拒付或逾期支付時,向應收款項轉讓方索取應收金額的權利。帶追索權貼現時,貼現企業因背書而在法律上負有連帶償債責任,這種責任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不帶追索

不帶追索權貼現時,票據一經貼現,企業將應收票據上的風險(不可收回賬款的可能性)和未來經濟利益全部轉讓給銀行,企業貼現所得收人與票據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目前我國應收票據的貼現一般都帶有追索權,按照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貼現後直接轉銷“應收票據”科目,不再單獨設定會計科目反映或有負債,而是將這項潛在的債務責任在資產負債表附註中加以說明。

核算過程

應收票據貼現的計算過程可概括為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步:計算應收票據到期值

第二步:計算貼現利息

貼現利息:到期值×貼現率÷360×貼現日數

其中:貼現日數=票據期限-已持有票據期限

第三步:計算貼現收入

貼現收入=到期值-貼現利息

第四步: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貼現收入)

財務費用(貼現收入小於票據面值的差額)

貸:應收票據(票據面值)

財務費用(貼現收入大於票據面值的差額)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實付貼現金額按到期價值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期限。

實例

例如:2001年4月30日以4月15日簽發60天到期、票面利率為10%,票據面值為600000元的帶息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貼現率為16%.計算過程如下:

(1)票據到期值=600000+600000×10%÷360×60=610000(元)

(2)計算貼現利息

先計算到期日:4月15日簽發,60天到期,到期日為6月14日。計算過程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計:60天

再計算貼現天數:從貼現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總計45天,計算過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計:45天

貼現天數為45天

貼現利息=610000×16%÷360×45=12200(元)

(3)貼現收入=610000-12200=597800(元)

(4)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97800

財務費用2200

貸:應收票據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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