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是李秀群、舒國瀅編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2009年2月1日出版的書籍。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封面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主要介紹個別基本權客觀價值。由無論我們怎樣“重新發現了人的心靈”,但我們無疑早已進入了“分析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學者被迫在各種話語、多重立場和意見雜陳的喧囂中找到冷靜、客觀、理性辯論的基點,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達、正確的理解和溝通、可靠的知識建立起一個商談的平台。

這樣一種精神氣質亦漸漸蔓延至法學研究者的日常作業之中,我們在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經感受到法學分析和論辯本身所透現的“精緻的風格”,而這種風格恰恰是法學這樣一門學問自始不可或缺的。

現代的法律已經逐漸脫離原始法的直觀、感性的想像,變得愈來愈抽象和晦暗不明,與工商時代的多種語境、關係和變數扭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被多重意義、多種系統環境包裹著的系統。生活在當下的每一個人,哪怕是創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專事研究的法學者亦難以窺覽其複雜交織的全貌。不可否認,最優秀的法學者都會在這個利維坦面前顯得侷促和惶惑。我們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無力感。

目錄

總序

導言

一、問題緣起

二、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論域

三、論證理路

四、本書使用概念說明

(一)人權、公民權、基本權和基本權利

(二)主觀權利和客觀規範

第一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概念

一、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含義

(一)定義

(二)水平效力和相關概念的關係

(三)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理論內涵

(四)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發展史略

二、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產生的背景

(一)基本權哲學理念變遷

(二)私人或者私法組織成為人權的義務主體

(三)公私法之間關係融合

第二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產生的內在機理

一、憲法基本權利在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基本權利正當化的各個維度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基本權

(二)作為客觀價值秩序的基本權

三、憲法基本權利法律關係的分析框架

(一)被動身份

(二)消極身份

(三)積極身份

(四)主動身份

四、憲法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

(一)憲法基本權利的主觀功能體系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客觀功能體系

第三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傳統適用模式

一、直接水平效力

(一)直接水平效力的理論與實踐

(二)對直接水平效力的批評

二、間接水平效力

(一)間接水平效力的理論與實踐

(二)對間接水平效力的批評

三、國家行為模式

(一)國家行為模式的理論與實踐

(二)對國家行為模式的批評

四、國家保護義務模式

(一)國家保護義務的理論與實踐

(二)對國家保護義務模式的批評

第四章 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適用的新模式

一、憲法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的問題實質

(一)從結果中立看,各水平效力理論目的相同

(二)司法權會僭越立法權嗎?

(三)基本權水平效力的實質——基本權利衝突

二、弱直接水平效力模式

(一)弱直接效力模式的概念

(二)弱直接水平效力模式與其他模式的關係

三、弱直接水平效力的理論基點——保護請求權

(一)主觀權利自身蘊涵著保護請求權

(二)從客觀價值秩序導出個人的保護請求權

第五章 弱直接水平效力的適用

一、作為原則的憲法基本權利

(一)憲法基本權利規範

(二)憲法基本權利的規範結構

(三)憲法基本權利的原則特質

(四)原則和價值秩序的關係

二、憲法基本權利之間衝突的解決

(一)優先條件的選擇

(二)價值衡量的方法——比例原則

餘論: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國語境下的意義

一、國內研究基本權水平效力的狀況

(一)無適用說

(二)直接適用說

(三)間接適用說

(四)混合適用說

(五)假問題說

二、國內基本權利水平效力研究存在的問題

(一)意涵不清

(二)論域錯位

三、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國實施的必要性

(一)現實需要

(二)救濟渠道不足

四、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國實施的可行性

(一)規範基礎

(二)司法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前言

無論我們怎樣“重新發現了人的心靈”,但我們無疑早已進入了“分析的時代”。這個時代的學者被迫在各種話語、多重立場和意見雜陳的喧囂中找到冷靜、客觀、理性辯論的基點,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達、正確的理解和溝通、可靠的知識建立起一個商談的平台。

這樣一種精神氣質亦漸漸蔓延至法學研究者的日常作業之中,我們在哈特、德沃金、拉茲、麥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經感受到法學分析和論辯本身所透現的“精緻的風格”,而這種風格恰恰是法學這樣一門學問自始不可或缺的。

現代的法律已經逐漸脫離原始法的直觀、感性的想像,變得愈來愈抽象和晦暗不明,與工商時代的多種語境、關係和變數扭結在一起,形成了一個被多重意義、多種系統環境包裹著的系統。生活在當下的每一個人,哪怕是創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專事研究的法學者亦難以窺覽其複雜交織的全貌。不可否認,最優秀的法學者都會在這個利維坦面前顯得侷促和惶惑。我們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無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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