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諾福克一土地紳士之子。在劍橋大學,Clifford's Inn 和內寺法學院學習。1578年成為律師。其後28年間一面是成功的律師,一面擔任其他公職:先後是考文垂、諾里奇、和倫敦的地方法官;是內寺的教授("reader");1589年成為議員,1593年是下院的議長。1592到1594年是solicitor general,1594到1603擔任伊莉莎白女王的attorney general,1603到1606(詹姆斯一世統治時期)依然擔任這一職務。1606詹姆斯命其為民事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許潔明譯)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在英國1610年的"權利請願書"和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先後被提出的這10多年中間,要求讓英國議會享有作為國家代表而發揮立法職能之權利的,主要是愛德華·柯克。1616年國王辭退了他,因為他不肯屈服於王室壓力。然而之後重獲歡心,1617年受命加入樞密院。1621年、1624年、1626年(他並不在獲選選區居住)、1628年他均當選下院議員。1621年因為反對國王特權曾有一段暫時的入獄(倫敦塔)經歷。1628年是使查理一世接受權利請願書的人們的思想領袖。
普通法案例報告
他關於普通法案例的報告有十三卷(但是幾乎囊括對歷史學家最有價值的第12、13卷是在他死後多年才出版的),稱為Coke's Reports, 他做了很多評論;他稱之為Institutes(仿君士坦丁Justinian)的四卷本則涵蓋了不動產(real property)、前都鐸成文法、刑法及法院系統。對英格蘭普通法的影響超過了200多年。查爾斯·格雷(Charles Gray)稱他是"英格蘭歷史中最偉大的律師"。
1616年,詹姆斯一世責備十二個普通法法官越許可權制他實施自己的特權。起因是他們拒絕答應國王的延緩進程、與其協商關於其任命世俗人士補教會職缺的要求。詹姆斯命令十二個跪在自己面前的法官發現今後再不會藐視他的意志。法官們照辦,除了最後輪到的首席法官科克。據正史記載,他只說"他會視情況履行一個法官應該履行的職責" 。為此詹姆斯把科克從王座法庭革職,並命他修訂自己之前出版的所有十一卷報告,以訂正就王權問題上的錯認陳述。
科克用了6個月修訂這些案例以及他做的評論,但只做了很少的幾處小的改動。1634年7月,在他臨終前數月,國王下令Windebank沒收了他所有的papers。1641年,他的一個兒子向下院發起動議,希望把他的papers發還給他的繼承人羅伯特·科克爵士(Sir Robert Coke)。國王同意了,把還能找到的他的papers還給他家。15年後,其中一部分被收集起來,從法文法律譯為英文,出版了兩卷。第12卷於1656年出版,第13卷於1659年出版。故這些不能完全視為可靠的第一手資料。
法學觀點
對於適用於其他英國法庭的法律,他也不怎么關注。他對這些法律也熟悉,但認為他們是"外來法"(foreign law)。英格蘭法(english law)──"the law of the land"一般只指英國普通法,而不是如其論敵正確地添加的"the law of the Chancery, the ecclesiastical law, the law of the Admiralty … the law of the Merchants, the Martial Law, and the Law of State."他還不僅僅認為普通法庭的法律是"the law of the land",而且致力於使其系統化,他認為英格蘭法律是自足的。所以他才採用了君士坦丁的"institutes"名稱。他提出普通法高於其他法律。這一點與詹姆斯正好相悖。被任命為王座法庭大法官後,他堅持自稱為"英格蘭的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這令詹姆斯十分不悅。他認為普通法是延綿不斷的。但他最重要的貢獻是把普通法看成是英格蘭的"基本法",是其未成文的憲法(constitution)。事實上,科克並未提出新理論,他接受詹姆斯的前提,只是把法學的重點從一般性的法律轉到英國法,且用歷史的方法來研究它。對於這一點,詹姆斯也沒有辦法,因為詹姆斯也強調法律的延續性,他需要給君主的合法性找到一個歷史基礎。
後人評價
真正做到了在其位謀其職,乾一行愛一行。做為attorney general,完全忠於國王;做為普通法法官,完全忠於普通法;做為議員,堅決支持議會的獨立。在內寺十分受歡迎,在其職業生涯很早的時候就被認為是一個傑出的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