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名稱簡介

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於信用卡詐欺的一部分。對發卡銀行而言,它是最常見的並且危害極大的風險。

因此,正確分析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範措施,對於減少發卡銀行的損失,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種類

1、頻繁透支。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營業點反覆支取現金,積少成多,在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提出申請,多頭開戶,持卡人還舊透支,出現多重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還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在全國範圍流竄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結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間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分別在不同銀行申辦信用卡進行透支。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以假消費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三是持卡人與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透支。

風險成因

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多種多樣,從發卡銀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於申領信用卡的審核不嚴

部分發卡銀行為追求發卡數量而放鬆信用卡申領的審核要求,對於申領人的資信調查流於形式,而且對於申領人的真實身份沒有通過多種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偽造身份證冒名領卡以騙取銀行信用的行為。2、沒有有效落實信用卡的擔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種在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在一定額度多次循環發生的消費信貸,應當輔之以有效的擔保措施,但是部分發卡銀行或者沒有統一制定關於信用卡透支的擔保契約,或者是制定的契約不盡規範,此外擔保手續往往流於形式。

3、對於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資產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發卡銀行對透支款的催收相當困難。一是透支戶眾多,住所分散,而發卡銀行工作人員有限,不可能每天忙於追討;二是法律明文規定對惡意透支行為由公安機關負責追究,但在追討透支款過程中,銀行還很難得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4、信用卡的網路發展相對於業務發展滯後

如:發卡銀行在擴大營業範圍的同時,信用卡業務的聯網卻沒有及時跟上,一些儲蓄所和特約商戶還在用手工操作,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持卡人極易達到惡意透支取現的目的。

風險防範

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

風險的防範的流程有:

(一)嚴格資信審查;

(二)從嚴掌握髮卡條件;

(三)完善擔保制度;

(四)對透支實行嚴格控制;

(五)加大打擊惡意透支行為的力度;

(六)提高網路科技水平,完善資金清算系統功能;

(七)建立“黑名單”共事信息庫。

嚴格審查

首先,設定科學有效的資信評估指標,並隨著形勢的發展作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對個人申請人設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財產月現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標;對單位申請人除現有評估指標外,增設財務狀況、資信狀況、發展前景等指標。同時對資信評估指標進行量化處理,不同指標設定不同分值,並根據分值的高低確定申領人不同資信等級,對不同等級的申領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額度。其次,採用科學的資信審查方法,避免審查流於形式。除書面核實、電話訪問方式外,還可通過其他間接方式如核對其保險資料等方式對申領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查。

從嚴發卡

對申領卡的客戶,除進行資信審查外,還要求其必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對沒有城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堅決不能發卡,這主要是因為這些人員流動頻繁,難以對其進行資信審查,萬一發生惡意透支,不能實施有效的控制。對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固定攤位經商的進城農民,應適度控制發卡。

完善制度

持卡人不透支時,與發卡銀行是一種儲蓄關係,透支發生後,轉為借貸關係。因此完善擔保制度至關重要,這裡需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選擇適當的擔保形式井制定合法、規範的擔保協定。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形式。發卡銀行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和擔保方式。

二是若確定採用保證方式擔保,要對保證人進行資信調查,掌握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和擔保能力,持卡人有資信能力強的人擔保,可使透支資金的償還有可靠保障。

透支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項正常的業務,對持卡人來說可以解決一時的資金困難;對發卡銀行來說可以帶來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現透支,關鍵在於如何控制這種風險,使其轉化為發卡銀行的效益,並達到風險最小化,利潤最大化。發卡銀行應設立專門的部門,步-責對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出現透支時,掌握持卡人的信譽狀況,以及經濟收入、經濟活動和資金動向等方面的綜合情況,以便準確地判斷和預策可能發生的透支行為、透支數額、透支期限等風險,並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檢查和監督工作。對透支行為的控制,具體操作如下:

1、及時通知。當持卡人出現透支時,為了及時提示其已經透支,儘快補足存款,發卡銀行應在透支後立即發出透支通知書,或以電話等方式告知持卡人,要求其一定期限內彌補透支。

2、透支監控。發卡銀行應實行對持卡人透支的監控管理,及時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況,當出現風險事項時,便於及早防範。

3、透支催收。對於透支時間較長或透支金額較大的持卡人,應安排人員上門催收。催收無果或查找無下落的,不管是否達到規定的止付期限,應立即止付,防止形成新的風險。

加大打擊

對於惡意透支行為在發卡銀行催收無效時,除立即止付外,還應儘快與擔保人聯繫,要求其到期履行擔保責任。若擔保人拒絕履行其擔保責任,則應採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我國《刑法》將惡意透支行為規定為信用卡詐欺罪的一種,其構成要件為:

1、持卡人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盜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則構成盜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而不構成惡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銀行資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觀上已實施了惡意透支行為,對發卡銀行造成經濟損失;

4、持卡人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且數額較大或時間較長達到刑罰處罰的。

對於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惡意透支行為,應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不符合上述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完善系統

信用卡是—種科技含量高、風險大的現代金融產品。它要求一方面要統一規範,全面實現信用卡業務的聯網體系;另一方面,要加快軟體開發,實施科技創新,藉助現代計算機;通訊設備,及時推出實時控制系統。對信用卡透支實施全過程的計算機控制。提高服務能力和技術含量,完善網路清算功能,對進入系統的持卡人每天發生的透支進行全方位監控。及時提供網上結算,縮短清算時間和止付周期,實時匯總,實時清算,及時止付,從根本上杜絕持卡人利用時間差進行惡意透支案件的發生。

設信息庫

所有發卡銀行都應該建立不良持卡人或非法戶的“黑名單”信息庫,並且一定要做到各行之間“黑名單”庫的信息共享。對惡意透支不還、經發卡銀行核銷的戶,收錄在計算機系統內“黑名單”信息庫中,禁止申請辦卡,通過“黑名單”信息庫的管理防止其再次辦卡,連續詐欺。

信用透支

(1)超出了透支限額,是否超過透支限額以信用卡帳戶餘額軋差數是否超 過限額為準;

(2)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透支款本息而又繼續透支的;

(3)超限額或超期透支前沒有取得 發卡行授權的許可,包括逃避授權

(4)透支人主觀上有非法占用發行卡資金的故意。

行為方式

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 式: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發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二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將在發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 影響 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欺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欺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欺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對應刑責:100萬以上可判無期

數額 定性 刑責

1萬~10萬元 數額較大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0萬~100萬元 數額巨大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