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以及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推進我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加強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
(二)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重點品種食品評價性監測,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技術調查和醫療救治工作。
(三)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層衛生、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工作規劃、規範和政策措施。貫徹執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準入制度。指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四)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綜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
(五)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
(六)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
(七)負責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護理管理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監督指導全區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八)指導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依法依規抓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和公立醫院績效評價。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九)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
(十一)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推廣醫學科研成果的普及套用。
(十二)依法監督管理全區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組織協調全區無償獻血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和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飲用水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四)擬訂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組織協調與指導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十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區工作計畫,對本區的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做出部署,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打擊、防範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治理活動。
(十六)貫徹中西醫並重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推動中醫藥現代化建設。
(十七)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市人社、衛計部門制定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八)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九)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互聯互通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二十)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二十一)做好全區幹部保健工作。
(二十二)承擔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區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區重大活動與重要會議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二十三)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二十四)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督辦、綜合性政策調研、機要、檔案、局機關資產管理、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綜合協調、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來人來訪來信)、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網路問政、規劃綱要、平安惠陽、文明城市、衛生城市、接待等工作;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 二 )規劃與財務股
負責擬訂全區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資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協同管理衛生醫療服務價格和規範服務行為;指導和監督衛生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區級衛生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推動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經費投入機制;指導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
(三) 信息與統計 股
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和統計管理工作,加強全員人口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參與人口統計數據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落實全區年度人口計畫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承擔國家、省、市、區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統計工作;承擔衛生資源、醫療服務、社會發展健康指標、病案統計等常規衛生統計工作以及衛生服務等專項調查工作;開展統計分析和相關數據監測;編印衛生和計畫生育統計年鑑資料,開展衛生統計信息諮詢與指導;負責網路輿論監督、網站欄目及官方微博管理及維護。
(四)政策法規和監督股 (體制改革 股 )
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政策;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衛生和計生系統法制宣傳教育;指導衛生和計生系統落實執法責任制;組織協調落實本部門執法責任制;指導、監督和規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監督和行政執法的組織、指導、規範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督辦重大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指導計生落實執法責任制;指導、監督和規範計畫生育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計畫生育監督和行政執法的組織、指導、規範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重大案件;依法依規抓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協調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承辦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及其日常衛生監督工作;承擔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及其日常衛生監督工作;承擔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計生政策的落實;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基層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網路建設;研究提出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地區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綜合治理的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打擊、防範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治理活動。
(五)疾病預防控制股(衛生應急辦公室)
擬訂重大疾病防治及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在上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授權下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區人民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在省、市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授權下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負責重大活動醫療保障協調和防災減災工作。協助做好擬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配合上級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六)醫政股
擬訂全區醫療衛生機構設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組織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采供血、護理管理、臨床重點專科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的實施;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質量的評價和監督體系,擬訂和實施公立醫院運行監管制度,組織實施全區醫院等級評審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依法規範血站血液質量安全及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質量管理;協助做好乾部保健工作;擬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基層衛生計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婚前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工作;負責區、鎮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設定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以及區、鎮計畫生育服務機構人員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審批和校驗工作。
負責醫療保障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工作;組織指導醫學重點專科、特色專科建設和醫學院臨床教學基地建設;承擔醫療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物政策,參與制定省級基本藥物增補目錄;組織實施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開展基本藥物使用情況監測;參與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中醫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促進我區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規劃,研究提出中醫藥政策的建議;擬訂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規劃;組織實施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中醫醫療、保健等人員的執業資格標準、服務規範;組織實施中醫藥特色優勢和防治重大疾病的建設規範及標準;組織實施中醫藥服務均等化及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組織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和推廣套用中醫適宜技術;監督管理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醫療機構,指導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組織中醫藥科研課題的協作及攻關。
(七) 婦幼健康與計生技術服務股
擬訂有關婦幼衛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並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做好優生優育服務工作;組織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指導、檢查、督促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和治療。組織實施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準入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監督醫療保健機構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質量。
(八) 考核評價股
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鎮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組織實施對計畫生育工作的分類指導;負責局機關領導班子及領導成員的績效評價和考核;擬訂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負責指導區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市直駐惠陽單位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區直及市直駐惠陽單位計畫生育統計、協調、監督及協助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督促區直及市直駐惠陽單位育齡婦女落實節育措施及查環查孕工作;對區直及市直駐惠陽單位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和年終考核;指導各鎮計生辦抓好鎮屬單位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九)宣傳與教育股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醫學教育、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全科醫師、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局機關及醫療衛生單位人員學法及法律知識宣傳工作;組織開展網路文明傳播活動。
(十) 人事 股
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人社、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制定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負責本局和本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檔案管理;負責本局機關及指導區直單位的黨務、工青婦群團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領導分工
羅文送 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局全面工作。
楊海鷗 紀檢組長:負責區紀委駐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紀檢組工作。
劉耀明 黨委專職副書記:分管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務、紀檢監察,群團、宣傳等工作。掛點平潭鎮中心衛生院、良井鎮中心衛生院。
張映琴 副局長,兼任工會主席:分管局機關工會、政策法規和監督股、計畫生育協會。負責規範性檔案審核,依法行政、衛計政策法律法規宣傳,醫療市場監督管理,家庭發展、計生利益導向等工作。掛點區衛生監督所、新圩鎮中心衛生院。
鄧少芳 副局長:分管醫政股、中醫股、婦幼健康與技術服務股、紅十字會辦。負責醫療機構設定和規劃,醫療服務和質量管理,醫療相關政策和業務培訓、醫師資格考試,120急救指揮體系建設、組織重大救援任務,醫療糾紛調處,承接市局基層指導科相關業務(包括家庭醫生簽約、分級診療、鄉村醫生管理等工作)。掛點區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服務中心、區中醫醫院。
彭雲雁 副局長:分管疾病預防控制股、健康教育所、幹部醫療保健辦、全民預防保健辦。負責衛生應急,疾病防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全民預防保健等工作。掛點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慢性病防治站、沙田鎮中心衛生院。
嚴榮海 副局長:分管局辦公室、人事股。負責局機關行政事務,安全生產、信訪維穩,人事管理,全科醫師培訓,行風建設、局機關幹部學法,對接區績效考核辦等工作。掛點秋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隆鎮中心衛生院。
黃玉寶 副局長:分管信息與統計股、考核評價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負責信息化建設,數據調查和分析,計生考核,公立醫院績效評價和考核,流動人口計生指導等工作。掛點永湖鎮中心衛生院。
張貴雄 區醫改辦專職副主任:分管醫改辦、規劃與財務股、結算中心、項目建設辦。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衛計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醫療系統財務管理、預結算和資產管理,醫療單位項目建設有關工作。掛點惠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淡水社區衛生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