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市港務管理局是市直屬正處級事業單位,
(1)貫徹執行《港口法》及港口管理其他法律法規、省、市關於港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港口行業規則、港章、年度計畫及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
(2)編制(修編)惠州港總體規劃,對我市沿海、內河港口碼頭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
(3)根據《港口法》對港口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審核、審批港口設施建設項目,並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4)根據交通部《關於發布港口深水岸線標準的公告》對提出使用港口岸線申請進行評估和審核,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5)組織建設和維護我市港口公用航道、防坡堤、錨地等基礎設施;
(6)依法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制度。對港口旅客運輸服務、港區內的裝卸、駁運、倉儲業務、港口理貨業務和港口拖輪業務的企業提出的經營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7)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的預案,建立健全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8)對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經營人依法進行作業資質認定,劃定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範圍,並核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依法進行上崗資格監督管理,並組織港口經營人的技術和安全作業培訓;
(9)貫徹實施《港口設施保全規則》,組織對外開放港口進行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制訂保全設施計畫,並監督《計畫》的實施,定期組織演練;
(10)按規定徵收或代征國家行政性收費及有關規費,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按有關法規的規定實施監督和管理;
(11)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及搶險救災等物資的疏運工作;
(12)依照交通部《引航管理規定》對進出惠州港必須經過引航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務;
(13)負責惠州港口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和統計管理工作;
(14)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生產經營有關規定、損害港口公用設施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行處罰;
(15)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認真做好《港口法》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執行國家有關港口管理法規政策;
(2)負責本局日常行政、人事、後勤、黨務的具體工作,協調機關內外的具體事務,為領導和部門提供服務;
(3)擬訂本局各項規章制度,檢查和反映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
(4)負責本局財務收支管理,按國家法律、法規徵收港口規費;
(5)擬制本局工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及其它公文;
(6)負責局內各種會議安排、來賓來訪接待及外事活動的安排工作;
(7)負責掌握本局印章、辦理行政介紹信件、證明等,按規定管理,嚴格把關;
(8)負責本局的檔案列印、收發及機要檔案資料的歸檔整理及保密工作。
(9)對指令性任務進行調查綜合,為領導決策提供文字依據;
(10)擬制和完善港口行政管理具體規定及實施辦法等有關檔案,收集和反映港口動態等資料信息;
(11)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港政管理科
(1)依法實施港口經營許可證制度。對經營港口旅客運輸服務,經營港區內的裝卸、駁運、倉儲業務和經營港口拖輪業務的單位提出的經營申請依法依規進行審批。從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予以許可的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2)對經營港口貨業務的申請依法依規進行審核並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統計和上報本市港口生產經營情況,並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4)依法處理下列違法違規經營行為:①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而從事港口經營的;②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的;③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④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⑤在港口經營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5)依法依規組織徵收貨物港務費、港口建設基金等規費,為港口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籌集資金。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按有關法規的規定實施監督和管理。
(6)依法與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船舶進出口通報制度,及時、準確、全面掌握船舶進出港口的動態。
(7)在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時,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港。
(8)組織制定所管轄的港口章程,並向社會公布。
(9)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的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
(10)對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申請,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並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11)對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經營人依法進行作業資質認定,劃定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的區域範圍,並核發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
對危險貨物港口作業依法進行上崗資格監督管理,並組織港口經營人的技術和安全作業培訓;
(12)貫徹實施《港口設施保全規則》,組織對外開放港口進行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制訂保全設施計畫,並監督《計畫》的實施,定期組織演練;
(13)依法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發現安全隱患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14)依法對《港口法》各條款具體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港口建設科
(1)依照《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我市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的陸域、水域、港口岸線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
(2)編制(修編)惠州市港口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3)按照港口岸線管理辦法,審核建設單位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申請並呈報省港航管理局審批;審核建設單位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申請,並呈報國家交通部審批。
(4)依法監督港口建設市場秩序,按照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港口設施建設項目。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或參與驗收港口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予以批准使用。
(6)組織建設和維護港口公用的航道、防坡堤、錨地、進港公路等基礎設施。
(7)保護港口公共設施。禁止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禁止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以及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
(8)依法處理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和未經依法批准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行為。
(9)依法處理未經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設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的行為。依法處理建設的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實施衛生除害處理的專用場所與人口密集區或者與港口客運設施的距離不符合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行為
(10)依法處理碼頭或者港口裝卸設施、客運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
港口安全監督科
惠州市港務管理局港口安全監督科負責惠州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港口安全監督工作;
(2)監督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審批、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認可證的核發工作;
(3)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監督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港口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6)負責制定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並負責預案管理工作;
(7)依法受理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舉報和投訴,查處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報送港口安全生產信息,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的建檔工作,組織港口企業進行安全生產交流活動;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直屬機構
(1)惠州市港務管理局大亞灣分局
(2)惠州港引航站
主要職能是依照國家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規定》對進出惠州港必須經過引航的船舶進行引航並確保引航船舶的安全,同時依照國家引航收費標準,向被引航的船舶收取引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