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
《惠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業經2008年9月11日十屆6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市長:李汝求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惠州市扶助殘疾人辦法
第一條 為幫助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經濟文化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戶籍在我市的殘疾人,可按照本辦法獲得扶助;戶籍不在我市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八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條獲得扶助。
第三條 康復扶助。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貧困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制度,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城鄉醫療和社會保障範圍,幫助貧困殘疾職工和農村殘疾人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貧困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二)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貧困殘疾人,給予適當補助。
(三)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財政負擔。
(四)對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各承擔50%。
(五)對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殘疾人(即肢殘、視力殘、精神殘、智力殘一級)實施特別康復護理救助。每人每月發給康復護理費50元,由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對有康復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各級政府康復機構要實行康復費用減免救助制度。
(六)各級政府必須加強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路建設。各級基層衛生機構必須建立殘疾人康復指導機構。全市必須實行殘疾兒童早報制度。
(七)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人治療、肢體殘疾人(偏癱、截癱、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骨關節病)治療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範圍。貧困殘疾人就醫,鄉、鎮衛生院免收掛號費;縣、區以上公辦醫院免收普通掛號費,並減收20%的床位費、檢查費和手術費。
(八)縣、區以上公辦醫療機構免收殘疾兒童的殘疾檢查鑑定費。各級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實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
(九)殘疾人聯合會對貧困殘疾人、有困難的學齡前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實施康復救助。
第四條 生活扶助。
(一)民政部門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應當優先安排進福利院、敬老院供養;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確保納入低保救助範圍。
(二)公安部門對殘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戶口遷移,符合遷移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並免收有關費用。
(三)每年“全國助殘日”、“國際聾人節”、“國際盲人節”、“國際殘疾人日”,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給相應類別的殘疾人放假1天,並開展相關慰問活動。
(四)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當地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當優先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並主要以實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
(五)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在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在國家相關政策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殘疾人適當照顧。
(六)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時,在服從村鎮規劃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七)供電、供水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安裝生產和生活用電用水應優先批准安裝,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減免安裝費用。
(八)電信、有線電視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安裝電話和有線電視應優先批准安裝,並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減免安裝費用。
(九)盲人和重度(一級)肢殘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區公共運輸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減半優惠。
(十)公辦停車場所應免費給下肢殘疾人停放代步交通工具。
(十一)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智力殘疾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可以允許1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十二)公共體育訓練場所應免費提供給殘疾人使用。
(十三)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辦理圖書館借書證、閱覽證。
第五條 教育扶助。
(一)各公辦普通學校應就近招收適齡殘疾少年兒童入學,不得拒收殘疾學生。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不得拒絕招收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殘疾考生。
(二)對考取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普通高中的殘疾學生,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其中本科以上5000元,大專3000元,中專(中職)和普通高中1000元。通過自學考試或成人教育獲得中專(中職)以上學歷的分別給予獎勵,其中本科以上獎勵2000元,大專獎勵1000元,中專(中職)獎勵500元。資助費或獎勵金由殘疾學生憑入學通知書、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到縣、區殘聯申報,市殘聯負責審核。經費由市、縣(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承擔50%。
(三)各類公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接受符合相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並減免培訓費用;減免費用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第六條 就業扶助。
(一)勞動保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當地有求職願望的殘疾人登記造冊,免費辦理求職登記或者失業登記,免費進行職業指導,優先提供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檔案保管和推薦就業等服務。
(二)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對個體開業的盲人按摩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應當優先給予辦理。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準予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當場核發營業執照。
(四)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申辦私營企業的,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對申請個體行醫的殘疾人,符合辦醫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優先核發證照。
(六)對貧困殘疾人首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級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啟動資金扶持,扶持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開支。
(七)本市行政、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 法律扶助。
法律服務機構對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辦理司法鑑定、公證等法律事務,應當優先受理。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給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應適當減收有關費用。
第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殘疾人扶助而未給予的,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貧困殘疾人是指持有由當地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貧困證明的殘疾人。
第十條 縣、區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