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1、將村鎮規劃管理職能劃給縣城建局。
2、將指導城鎮供水的職責劃給縣水務局。
(三)轉變的職責
1、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統計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
2、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科技成果評獎、轉化、推廣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
3、將建材市場管理和建材產品質量,建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推行套用和組織鑑定交給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建設事業地方性規章和實施辦法。(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設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制訂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建築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國家強制性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審查和監督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監理、施工的管理;監督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和質監、竣工驗收手續;負責水利、公路、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申報、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發布建設工程造價、定額以及地方建設技術標準。指導城鎮建設、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加強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有效降低建築能耗。
(四)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和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經濟機構的資質審查;指導監督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工作。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指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和規範,維護市場秩序。
(五)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申報縣級歷史文化名城;指導城市市政建設,統籌、協調各重點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指導城鎮供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區管理等工作。參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
(六)指導建材新產品的開發利用和推廣;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七)制訂行業科技發展、人才培訓規劃;組織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指導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繼續教育和制訂培訓目標工作。指導行業註冊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八)負責行業對外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房產市場及勞務合作。
(九)負責燃氣企業的資質和安全管理。
(十)負責指導全縣舊城改造、房屋拆遷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建設局設定3個職能股。
(一)人事秘書股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本局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起草本局會議報告、總結,重大調研、政務信息及資料收集與上報;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科技進步獎評選工作;指導行業內幹部、職工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技術培訓以及建築工人技能考核;指導行業註冊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老幹部管理及政工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本局機關的黨建、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僑務、統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共青團、婦女、工會、保衛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承辦工作。負責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指導建設企業的監察、紀檢工作和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及受理本局機關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建設企業的法規建設和法規宣傳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來信來訪。
擬訂建設行業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財務、會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各項資金、資產管理和有關建設項目的分項報批手續;指導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
(二)建築管理股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審批業務;負責建築行業施工管理,巨觀調控施工隊伍工作;對外地施工企業進駐本縣經營、承包工程進行管理;負責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依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質量、安全、建設監理和建設單位進行管理;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組織有關樣板工程的評選推薦;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有關勘測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審查工程設計項目的初步設計;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建材行業管理及建築節能工作,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牆體革新材料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業對外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內外建築市場和勞務合作。協助做好建築業執業人員培訓管理工作。
(三)公用事業股
負責全縣燃氣企業資質和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申報縣級歷史文化名城;指導城市市政建設,統籌、協調各重點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參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指導城鎮供氣、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區管理等工作。
負責指導全縣舊城改造、房屋拆遷工作。編制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的年度計畫報相關部門審批;協同接待涉及舊城改造、房屋拆遷的來信來訪,做好拆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宣傳、實施及解釋工作;負責拆遷企業的資質審查。
擬訂城市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村鎮建設用地管理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可行性研究及評價;指導村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統計年報、村鎮統計年報工作。
負責房產行業管理,規範房產市場,擬訂相關的規章和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房地產市場、房產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和物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工作,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指導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年度房地產發展總規劃、開發工作量等;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物業企業的設立及資質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的計畫、建設、分配、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