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來縣交通運輸局

(四)與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的關係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區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指導城區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區經營性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規劃。 (五)與縣公路局的關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質量監督,交通建設市場管理及公路路政管理。

簡介

根據《惠來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惠來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惠機編[2009]16號),設立惠來縣交通運輸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交通局的職責、原縣建設局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的職責,以及地方鐵路建設職責劃入縣交通運輸局。
(二)將原縣交通局、縣公路局、縣港口局、縣交通管理總站、縣地方公路管理站、縣港航管理所等機關、事業、企業單位有關公路運政、公路路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規費稽查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責,統一划歸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四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四)將交通行業的事業性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五)取消和調整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六)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
(七)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交通運輸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章草案、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公路、水路、航道、港口、地方鐵路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道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協調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規定、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負責路政、運政、港口管理。
(四)負責上級撥款的公路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局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管。
(五)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港口、地方鐵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六)負責道路運輸(含計程車、旅遊客車)的行業管理;負責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和機動車維修、檢測、汽車租賃、道路運輸服務、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搬運裝卸業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行業管理;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內河救助打澇、船舶代理、外輪理貨、引航、航道、港口經營以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負責公路橋樑、遂道以及渡口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徵收公路、水路、港口等有關規費。
(七)負責公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規費(含專項資金)稽查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
(八)組織、協調和參與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九)實施交通行業科技政策,制訂交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協調處理交通行業重大安全事故;負責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縣重點幹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負責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交通運輸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報告和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審核;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文秘、督辦、政務信息、統計、宣傳、檔案、保密、機要、綜合調研、信訪、接待、機關房產和安全保衛等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和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行風建設和協助局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按規定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和工人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審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負責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結構調整和法制等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業法規的行政解釋、清理和彙編工作;負責交通公路、水路“三亂”治理的執法監督工作以及有關交通行政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調查研究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指導本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規劃基建股
負責交通建設計畫管理,組織編制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等發展戰略、專項規劃(含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和標準;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及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審核工作;組織交通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上報審批工作;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交通建設市場的平等競爭秩序;承擔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造價監督、工程定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評審工作;承擔縣管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許可審查審批和市管項目施工許可審批初審工作;組織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培育和發展交通基本建設市場,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工作及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負責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協調地方鐵路之間和地方鐵路與國家鐵路交接站或換裝站接軌事宜;組織實施地方鐵路的管理規程和技術規範,負責地方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承擔工程質量監督和造價監管工作;擬訂地方鐵路建設投融資辦法;協助做好交通科技創新和節能減排工作;監督落實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綜合運輸股(加掛安全監督股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道路、水路運輸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擬訂縣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有關規定及發展規劃和道路客貨運輸站(場)建設計畫;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督及指導城鄉公共客運的相關工作;協助做好省際和省內跨市跨縣旅客運輸管理及汽車出入境運輸管理;按照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負責道路、水路運政(執法除外)管理,負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汽車租賃、機動車輛維修、檢測、運輸服務、搬運裝卸業、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水路、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培訓、公共汽車和計程車、港口、碼頭、船舶代理、外輪理貨、引航等行業管理,維護水路、道路運輸行業平等競爭秩序;協助組織徵收公路、水路、港口有關規費;組織實施重點物資、軍事、防洪搶險、緊急客貨公路、水路運輸;負責擬訂道路、水路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推廣科技成果套用,管理道路、水路行業技術標準、計量和規範工作;協助做好道路、水路運輸行業科技創新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協調道路、水路、地方鐵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工作;協調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郵政及鐵路等管理機構的涉地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指導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組織、參與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質量安全事故及交通行業相關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承擔交通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
五)財務審計股
貫徹執行財政法規制度,組織編制本部門預、決算;承擔交通經費、外匯、信貸等有關工作;負責制訂交通行業財務、審計規章制度和交通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局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及使用監督;負責局預算缺口的融資管理、撥付及監督使用;負責辦理行業有關票據的領發和檢查;負責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交通運輸專項資金;負責交通系統財務報表審核、匯總、數據調查、統計和分析;承辦交通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預結算;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執法監督股(加掛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根據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具體行使轄區的公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規費稽查等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對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內設綜合室、案件審理室,機動執法中隊、第一、二、三執法中隊,均為副股級建制,各室、中隊的主要職責由縣交通運輸局根據上述職責具體劃定。
四、掛靠機構
(一)縣交通戰備辦公室,副科級,掛靠縣交通運輸局。主要職能如下:
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擬訂本地區有關國防交通工作的規定;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有關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交、竣工驗收;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本地區的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和實施本地區的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調用國防交通物資;組織本地區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國防交通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承辦上級國防交通運輸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事項。
(二)惠來縣加快鐵路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掛靠縣交通運輸局。
五、其他事項
(一 )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關係
縣交通運輸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縣交通運輸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全縣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與公安交警部門的關係
公路上增設交叉道口和設施,經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門聯合審批同意後,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設計、修建。
(三)與水務、國土資源部門的關係
1、交通運輸部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應事先徵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水務部門興建水利涉及航道運輸的應事先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2、在通航河道內挖取沙石泥土,開採礦產,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事先徵求交通航務部門的意見。
(四)與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的關係
縣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區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指導城區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
縣交通運輸局承擔城區公交(含站、亭)、出租汽車的運營管理,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承擔公交線路及公交站(亭)和出租汽車停靠點的規定和劃定。城市公交站(亭)的建設標準和式樣應徵求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的意見。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區經營性客、貨運輸站場的管理,縣城鎮建設管理部門負責規劃。
(五)與縣公路局的關係
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質量監督,交通建設市場管理及公路路政管理。對縣公路局實施行業管理,並對公路養護、建設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公路局應協同交通運輸局做好公路建設規劃,並擬訂年度養護、維修改造計畫,報送交通運輸局審批後執行。
(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具體實施方案另文制定;在正式實施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之前,各項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由交通運輸局委託現行各執法主體負責執行。
(七)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及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配備按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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