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源起
情境社會學是社會學走向經驗研究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19世紀末與20世紀初,社會學的研究涉及對社會文化現象的價值的理解等問題。德國社會學家M.韋伯把社會學規定為研究社會行動者賦予行動的主觀意義。此後,社會學研究的重點轉向了社會行為,社會學界的注意力也從對典章制度的考察轉向對社會情境中人的行為研究上。社會行為是互動的,各種行為都是根據特殊社會情境中的角色地位、行為規範以及各種文化價值和意義產生的。特別是格式塔派心理學“場”的概念的發展,賦予人們行為動機以經驗形式的特殊性和思維的有效性,為研究人的行為和心理的場地、情勢提供了理論根據。美國社會學家W.I.托馬斯提出了對人的行為的社會情境的研究。他在與F.W.茲納尼茨基合著的《波蘭農民在歐洲和美國》(1918~1920)一書中,強調社會情境研究的重要性。在《生活失調的少女》(1923)中,托馬斯用求新奇、求安全、求感應、求聲譽4種願望分析了不同少女們的態度和價值取向,以說明不同社會情境的界定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影響。1927年托馬斯在《行為模式與情境》的論文中,進一步說明了社會情境對行為研究的重要性。1945年H.卡爾在《美國社會學雜誌》上發表《情境社會學》一文,正式提出學科名稱。
理論發展
理論情境社會學認為,社會情境是人類行為的共同體,是人類行為與文化相結合的可供觀察的單位。根據卡爾的意見,一個社會情境包含如下6種因素:①行為主體的人;②含有各種特殊意義的文化特質;③特殊意義與人之間的關係;④個人及群體的社會互動過程;⑤特殊的時間;⑥特殊場合和地點。人們對社會情境的意義和價值的界定不同,導致了不同的行為和態度。這種界定過程,一方面是個人對所處情境的看法和想法,另一方面包含對情境中的文化為社會群體共享的看法和想法。人是社會情境的客體,在社會互動中為情境所驅使,使自己的行為和態度改變;人也是社會情境的主體,並在互動中改變所處的情境 。
理論比較
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都注重情境的研究。社會學偏重於社會結構及社會互動的分析,文化人類學多關注情境中的文化象徵意義,特別是文化意義在人格內化上的作用。但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在解釋情境的作用時,都離不開對特定情境中文化意義的理解、了悟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