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忻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忻市發〔2009〕26號),設立忻州市教育局(以下簡稱市教育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三)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機制體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四)加強對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五)完善以縣為主的中國小教師管理體制,加強對中國小教師工作的統籌、規劃、管理。依法落實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中國小教師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考核獎懲、調整流動等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起草全市有關教育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各類學校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根據設定標準,負責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和調整;指導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工作。貫徹落實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規劃全市中國小的教材建設和使用管理,負責地方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的相關工作,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貫徹落實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檔案,審核職業高中、職業國中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規範中等職業教育教材使用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負責統計全市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監測全市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負責國內外對我市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的管理。
(七)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和國防教育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
(九)統籌管理全市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工作;統籌管理全市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工作;擬定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開展就業創業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市教育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教育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工作,開展與港澳台教育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漢語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建設,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測試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成人教育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負責民辦教育的設定、審批、管理等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
(十三)規劃並指導全市教育科研工作;巨觀指導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教科研成果的套用和推廣。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教育局設 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機關黨委)
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檔案運轉、管理和重要文電的起草工作;負責局務會、局機關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並督辦;負責新聞宣傳以及文秘、檔案、保密、信訪、後勤行政管理、政務應急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研究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並就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起草地方性教育政策、規定及實施辦法;對局內和其他部門起草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性檔案負責提出審核意見;承辦全市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貫徹落實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監督檢查語言文字套用情況;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國語測試工作;承辦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編制4名,科級職數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二)人事科(職稱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作,指導市直學校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市教師工作,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加強對中國小教師工作的統籌、規劃、管理,依法落實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國小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考核獎懲、調整流動等職責;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幹部培訓工作。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編制3名,科級職數1名。
(三)計畫財務科
擬定全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國小校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的調整;編制中等專業學校和市屬中國小校招生計畫;負責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政策;編制中等專業學校和直屬單位經費的預算和決算;負責全局及直屬單位經費的核撥、開支、管理;管理中等專業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基建投資;擬定中等專業學校、直屬單位及上級補充普教的基建投資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中等專業學校重點工程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教育基本建設和校舍維修改造工作;參與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統計並監督全市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外資利用工作;負責中等專業學校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工商稅務、財務物價檢查、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協調工作;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擬定有關學校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管理忻州市人民教育基金。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四)基礎教育科
承擔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巨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擬定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負責落實義務教育辦學標準,規範辦學行為,推進教學改革;擬定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檔案,推進課程改革;指導中國小教育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規劃、指導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指導基礎教育學校、教師進修學校和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和質量監控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民辦教育的設定、審批、管理等有關工作。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有關政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管理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的各類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的各類學校(包括幼稚園)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教育學校的勤工儉學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安全管理。
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定相關政策規定;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組織教育系統大型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軍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疾病防控、食品衛生工作。
編制3名,科級職數1名。
(五)思想政治教育科
指導中國小德育工作、思想政治課的教育教學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共青團、少先隊工作和班主任、輔導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中國小校園文化建設工作;規劃、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工作;牽頭協調全市教育系統安全管理工作。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六)職業教育科
承擔全市職業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指導檔案,指導職業學校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師培養培訓和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等以下職業學校的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七)成人教育科
承擔全市成人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巨觀指導工作;指導農村成人教育和城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職工教育、崗位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全市社區教育工作;指導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指導學校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的有關工作,貫徹落實民辦教育有關政策;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管理全市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定、更名、撤銷和調整工作;負責全市各類成人學校的招生工作。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八)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指導全市教育督導工作,貫徹落實督導評估方案和標準;督導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組織對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檢查;組織開展全市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
編制2名,科級職數1名。
紀檢組(監察室)編制2名,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
人員編制
(一)編制
市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6名(其中紀檢編制2名單列)。
(二)職數
領導職數
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
非領導職數
處級1名,科級5名。
其他事項
(一)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擬定。
(二)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承擔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全額事業單位,正科級建制,編制5名,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