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編制本縣行政規範性檔案制訂計畫,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實施。編輯本縣規範性檔案彙編。
(二)審查修改部門報送縣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組織起草本縣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四)承辦縣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
(五)審查、辦理縣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上報備案,承辦報送縣政府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審查。
(六)擬訂和督促檢查全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制度;承辦推進依法行政有關工作。
(七)組織、協調全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行政執法檢查;組織全縣行政機關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八)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關行政執法爭議。
(九)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普遍性的問題,向縣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擬定有關配套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和答覆意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內設3個職能股:
(一)綜合股[政策法規股
負責機要、文秘、檔案、信息、網路、會議、接待、收發、報表、督辦、保密、教育培訓、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彙編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開展政府法制宣傳、刊物編輯等工作。
負責政府法制、民族、宗教、機構編制、人事、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財稅、國有資產管理、智慧財產權、經濟貿易、招商引資、鄉鎮企業、人民防空、移民開發、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交通、環保、旅遊、物價、統計等方面的立法調研、論證工作,對口聯繫上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承辦部門送縣政府審議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查、修改;組織起草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辦理上級安排的立法調研工作。擬定政府規範性檔案計畫。
(二)行政執法監督股
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督促檢查落實全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有關制度,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審核申報;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執法主體的清理、確認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審查,並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的工作;組織和參與行政執法檢查,協調解決部門之間行政執法爭議;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
(三)行政複議應訴股[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辦理依法由縣政府受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複議工作;協調解決行政複議的管轄爭議;承辦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重大行政複議案件決定的備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統計工作;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受縣長的委託代理行政訴訟事項;組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方面的調研,起草有關的配套制度。
人員編制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行政編制2名,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範圍事業編制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任縣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正副股長3名。
主 任:張月川,主持法制辦全面工作。
副主任:何 彪,協助主任工作,分管行政複議工作。
政務公開內容
(一)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
1、辦理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規定》。
2、辦理範圍:縣、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規範行政管理事務的各種檔案。
3、提供材料: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包括政府部門起草、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先送政府法制辦進行文稿審查,送審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1)報送審查的請示;(2)規範性檔案草案;(3)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4)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依據;(5)徵求意見的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
縣直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機構或者起草人員向所在部門或者政府提交送審材料,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4、辦理程式:對照法律條款對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全部規範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經政府辦公室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通過後由制定機關發布。
5、辦理時限: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審查完畢。
6、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鄉鎮政府、縣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徑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
報送機關提交備案報告3份, 正式文本3份,制定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有條件的,同時報送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審查:制定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許可權,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是否同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等,規定的內容是否適當,是否違背法定程式,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發現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發出責令糾正通知書、處理決定書,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進行修改或者廢止,逾期不修改或廢止的,由備案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予以撤銷。
(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
1、辦理依據:《貴州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管理辦法》。
2、辦理範圍: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包括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統一申領和使用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3、辦理條件:申請領取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在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職位執行職務;②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③熟悉本部門、本職位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④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資格;⑤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4、辦理程式:行政執法機關填寫統一格式的貴州省行政執法證件申領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審查資格合格者,經縣、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後,統一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制證。
(三)行政複議:
1、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2、辦理範圍: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所規定的情形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即:(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3、提供材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二份、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決定》或相關檔案、申請人簽收有關《處理決定》的時間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
4、辦理程式:申請人向縣政府法制辦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申請,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複議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提出答覆通知書,通知被申請人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對案件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後,提出行政複議初步意見,擬定行政複議決定書,報縣政府領導同意後,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申請,本部門無權處理的,依法轉送或報請上級部門處理;行政複議案件辦結後,有關檔案資料整理歸檔。
(四)便民服務類:
法律諮詢:為政府領導、行政執法機關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