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利法

德國專利法

德國第一部《專利法》是1877年德意志帝國時期頒布的,現行的德國專利制度由1981年生效的《專利法》,1976年《國際專利條約法》和1968年的《實用新型法》組成。

特點

德國的專利制度有如下特點:

採用延遲審查制度。自專利提交申請之日起。7年之內,經過申請人提出請求或第三方提出請求,專利局才進行新穎性檢索和實質審查,但檢索並不是實質審查的前提條件,可以不提出檢索請求而直接提出實質審查。7年內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專利申請被視為自動撤回。

分兩步批准專利。實質審查通過後,專利局“臨時批准”專利並予以公布;公布3個月內,任何第三方均有權提出異議,如果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則“正式批准”專利。

德國《專利法》對植物新品種和培植方法也給予專利保護。

實用新型實行的是註冊制而不實行審查制,只要其申請檔案齊備,並且屬實用新型法保護的範圍之內即可獲得實用新型保護。

在德國不受實用新型保護的是:製作方法,不可移動的物體(建築物),圖表(圖案、圖畫),無固定形態的物體如流體、粉末,動植物品種,珠寶,食品,藥品,電路,完整的工藝流程裝置。對實用新型的保護獲得可單獨申請也可與專利一起申請。實用新型的有效期為3年,可續展一次,展期3年。

加入公約

德國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歐洲專利公約》、《共同體專利公約》、《為專利批准程式呈送微生物備案以取得國際承認布達佩斯條約》、《專利國際分類協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羅迦諾協定》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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