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26人,其中,統計師1人,助理工程師13名。
工作成績
1991--1999年,共完成工業污染治理項目18個,投入治理資金10317.87萬元,環保投資指數達到1.24%。新增工業廢水處理能力3740噸/年,縣屬以上工業廢水處理率達98%,年削減COD2895噸,工業廢水外排達標率為90.4%,工業廢氣處理能力為34760萬標立方米/年。依法全部關停了“十五(土)小”企業;嚴把建設項目審批關,有效地控制了新污染源的產生,建設項目審批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達到100%;加大了環保執法力度,進一步規範了執法行為和程式,增強執法透明度,嚴厲打擊了各種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1991年以來,共查處違法案件24起,處罰金額10餘萬元,調查協調處理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34起,為民眾爭取污染補償資金500餘萬元,爭取省市打井資金290萬元,為沿湖重污染區打深水井167眼,解決了16萬民眾的吃水問題。在加快工業污染源治理的同時,加快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步伐,從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入手,大力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集中供熱、聯片供熱,集中供熱率達到了40%,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5%。大力推廣型煤、油、電、氣等清潔能源,限期解決了小型燃煤爐的污染問題,努力減少煤煙污染,有效地改善了城區大氣環境質量。
機構榮譽
該局先後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環境目標責任制先進縣、市“八五”環境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市“二五”普法工作先進單位、市衛生先進單位、市環保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加強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協調解決全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和全縣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有關單位、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全縣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縣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縣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人員編制情況,縣環境保護局實行科員負責制,設4個職能工作崗位。
(一)辦公室工作崗位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信息、信訪、政務公開、會議組織安排和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污染治理專項資金;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教育培訓、黨群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二)法制宣傳工作崗位
擬訂環境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縣“環境優美鄉鎮”、“環境教育基地”、“環境科普教育基地”創建工作;負責局計畫生育工作。
(三)污染控制工作崗位
擬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寫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負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來電;承辦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建議、提案;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擬訂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工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四)行政許可工作崗位
負責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負責危險固體廢物異地轉移、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許可;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污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負責排污許可工作;承擔規劃、政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