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復旦大學根據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的規定。2005年實施,2010年修訂。

制定目的

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實現人才培養的目標,根據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規定內容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新生自收到“復旦大學錄取通知書”之日起獲得復旦大學入學資格。具有入學資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獲得學籍。

入學時,新生須持“復旦大學錄取通知書”及“高考准考證”等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單位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延長報到期以兩周為限。延期申請未獲批准或獲準後未在限期內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當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條自報到之日起的三個月為新生入學資格複查期。經全面複查合格後,新生方可註冊,取得學籍。

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新生在複查期內,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不合格者,無註冊資格。

體檢中被發現患有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認為不宜在學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後可達到健康標準者,經教務處批准,暫不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離校治療。

第四條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書面入學申請,並同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

申請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確認病癒的,按被編入年級的新生序列辦理入學及註冊手續。

逾期不提交書面入學申請者,視作放棄入學資格;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在讀學生須按時辦理註冊手續,確認學籍。未經註冊的學生,學校取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在註冊前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否則學校可取消其註冊資格。

(二)註冊由註冊者本人持學生證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註冊人員在註冊者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印章,否則註冊無效。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註冊,須及時向學校或院系提交推遲註冊的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推遲註冊期以兩周為限,三天以內由院系審批,三天以外至兩周由教務處審批。經批准後,申請者方可推遲註冊。未提出申請、申請未獲批准或獲準後逾期未註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退學。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後,經批准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學期相關課程,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有效。暫緩註冊學生應在獲得助學貸款後一周內繳費註冊。因未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後不及時繳納學費而造成未註冊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章 學 制

第六條本科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含休學期),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註冊。

第七條學生在標準修業年限內,如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試行規定》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第八條學生延長修業期,須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延長修業期試行規定》提出申請。延長修業期間的學費按所在專業學費同期標準繳納。

第九條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期)未完成學業的,應結束學習,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三章 選課修讀

第十一條已註冊的學生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修讀學校提供的課程。

(一)學生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在本科教學培養方案的指導下,修讀課程。第一至四學期,學生修讀課程每學期不應少於20學分。

(二)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根據《復旦大學第二學位、第二專業教學試行規定》申請修讀另一個專業的課程。學生通過另一專業的全部規定課程的考試,可獲得復旦大學頒發的第二專業或第二學位等證書。

(三)學生選課以後,確有特殊原因需終止某課程修讀,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辦理申請和繳費手續,經任課教師、院系與教務處批准後,可終止該課程修讀及考核。

第四章 免 聽

第十二條學生對於已有一定基礎或通過自學能夠達到教學要求的課程,除政治、德育、體育和軍事理論等學校規定的課程外,選課後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申請免聽。對於獲準免聽的課程,學生仍須參加相應課程的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條學生選課以後,必須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後才能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四條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與各課程教學要求制定。

第十五條學生在課程修讀或實習(見習)過程中,未經批准,缺課(學)時數或缺交作業次數累計超過教學規定數三分之一者,取消參加該課程考核資格,所修課程成績以F計。

第十六條學生因考試時間衝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緩考試行規定》在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手續(因突患急病或遇突發事故者除外),經學生所在院系與開課院系審批後,允許緩期考試。無故缺考者,成績以F計。

第十七條學生所修課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補考、重修試行規定》申請補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考核成績按浮動記分制記載。成績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係如下表:

等級 A A- B+ B B- C+ C C- D D- F
績點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參考標準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補考及格 59及59以下

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一門課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學期或學年的平均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數之和

第十九條實習、見習、畢業論文(設計)等考核成績也可按P、F方式記載;緩考和重修成績按實記載。

第二十條學生在他校修讀的課程以及取得的成績與學分,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成績轉換試行規定》予以認定,並轉換和記載。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學期間,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下列學生,不予轉專業:

(一)已超過學校規定的轉專業年限者;

(二)已有轉專業或轉學經歷者;

(三)學校在招生時對其專業有明確限制者。

第二十三條享受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的學生轉入其它專業,應償還有關費用。轉入基礎學科專業的學生,自轉入之月起,享受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除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學生如遇下列情況,由學生本人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後,轉換到其他合適的專業:

(一)取得學籍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二)經學生原所在院系確認,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即無法繼續學習。

第二十五條本校學生如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並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外校本科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休學是學生經學校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停止在校修讀。在一學期內需要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學生,應當休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應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在得到學校書面同意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發現學生出現應該休學的事由時,應當向學生髮出辦理休學手續的通知。學生應在接到學校有關通知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休學者,視作已處於休學狀態,由學校直接執行辦理其休學程式,要求學生離校。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無須註冊,不享受在校註冊生權利。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每次休學時間自申請之日起不少於一學期,累計休學不超過四學年,且總修讀年限不超過學校的學制規定年限。學生休學起訖時間以教務處核定為準。

(二)學生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反校紀行為,按《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學校的獎學金。

(四)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學生,連續因病休學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具體操作依照《復旦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有“住院醫療保險”者,按保險規定辦理。

(五)除上述(四)規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學者,休學期間一律不享受公費醫療。休學學生可自行購買醫療保險。

第三十條復學是休學學生在休學期滿後恢復在校修讀。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持有關證明辦理復學申請手續,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復學註冊。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複查不合格者,應繼續休學或退學。

(三)休學學生復學後,由所在院系根據教學培養方案和課程表,安排其復學後的修讀計畫。

(四)休學期滿後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視為自動退學。

第九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符合第五條第(三)、(四)項和第三十條第(二)、(四)項規定,以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當退學:

(一)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二)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三)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二條學生退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同時註銷學籍,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根據《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提起申訴。

第三十三條退學學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學所需路費由學生自理。屬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退學者,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陪護回家。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根據有關條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可以根據《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學校將學生的鑑定、獎勵與處分等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學生德、智、體合格,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獲得相應學分,可獲得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數的90%,可獲得結業證書。

結業者在結業後的三年內,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延長修業期試行規定》繳費後修讀未取得學分的課程。達到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成績合格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獲得畢業資格(證書)者,可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但以結業證書換畢業證書者除外。

第四十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且未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可獲得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條對於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二章 申 訴

第四十三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受理學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決定的申訴。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包括港澳台僑學生和留學生在內的全校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五條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學校授權教務處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以外”、“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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