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實現人才培養的目標,根據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新生自收到“復旦大學錄取通知書”之日起獲得復旦大學入學資格。具有入學資格的學生須按規定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獲得學籍。
入學時,新生須持“復旦大學錄取通知書”及“高考准考證”等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單位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延長報到期以兩周為限。延期申請未獲批准或獲準後未在限期內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當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條 自報到之日起的三個月為新生入學資格複查期。經全面複查合格後,新生方可註冊,取得學籍。
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複查期內,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不合格者,無註冊資格。
體檢中被發現患有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認為不宜在學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後可達到健康標準者,經教務處批准,暫不註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離校治療。
第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下一學年開學前,提交書面入學申請,並同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
申請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確認病癒的,按被編入年級的新生序列辦理入學及註冊手續。
逾期不提交書面入學申請者,視作放棄入學資格;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在讀學生須按時辦理註冊手續,確認學籍。未經註冊的學生,學校取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在註冊前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否則學校可取消其註冊資格。
(二)註冊由註冊者本人持學生證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註冊人員在註冊者學生證上加蓋註冊印章,否則註冊無效。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註冊,須及時向學校或院系提交推遲註冊的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推遲註冊期以兩周為限,三天以內由院系審批,三天以外至兩周由教務處審批。經批准後,申請者方可推遲註冊。未提出申請、申請未獲批准或獲準後逾期未註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退學。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按相關規定辦理貸款等申請手續後,經批准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學期相關課程,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有效。暫緩註冊學生應在獲得助學貸款後一周內繳費註冊。因未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後不及時繳納學費而造成未註冊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章 學 制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含休學期),學生在延長修業期內應辦理註冊。
第七條 學生在標準修業年限內,如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試行規定》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
第八條 學生延長修業期,須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延長修業期試行規定》提出申請。延長修業期間的學費按所在專業學費同期標準繳納。
第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含休學期)未完成學業的,應結束學習,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其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三章 選課修讀
第十一條 已註冊的學生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修讀學校提供的課程。
(一)學生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在本科教學培養方案的指導下,修讀課程。第一至四學期,學生修讀課程每學期不應少於20學分。
(二)學生在修讀主修專業課程的同時,可根據《復旦大學第二學位、第二專業教學試行規定》申請修讀另一個專業的課程。學生通過另一專業的全部規定課程的考試,可獲得復旦大學頒發的第二專業或第二學位等證書。
(三)學生選課以後,確有特殊原因需終止某課程修讀,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辦理申請和繳費手續,經任課教師、院系與教務處批准後,可終止該課程修讀及考核。
第四章 免 聽
第十二條 學生對於已有一定基礎或通過自學能夠達到教學要求的課程,除政治、德育、體育和軍事理論等學校規定的課程外,選課後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選課、退課和免聽課程試行規定》申請免聽。對於獲準免聽的課程,學生仍須參加相應課程的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三條 學生選課以後,必須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後才能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四條 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考核方式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與各課程教學要求制定。
第十五條 學生在課程修讀或實習(見習)過程中,未經批准,缺課(學)時數或缺交作業次數累計超過教學規定數三分之一者,取消參加該課程考核資格,所修課程成績以F計。
第十六條 學生因考試時間衝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應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緩考試行規定》在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手續(因突患急病或遇突發事故者除外),經學生所在院系與開課院系審批後,允許緩期考試。無故缺考者,成績以F計。
第十七條 學生所修課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補考、重修試行規定》申請補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績記載
第十八條 考核成績按浮動記分制記載。成績等級與績點的換算關係如下表:

等級 A A- B+ B B- C+ C C- D D- F
績點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參考標準 90-
100
85-
89
82-
84
78-
81
75-
77
71-
74
66-
70
62-
65
60-
61
補考及格 59及59以下

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一門課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學期或學年的平均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數之和
第十九條 實習、見習、畢業論文(設計)等考核成績也可按P、F方式記載;緩考和重修成績按實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在他校修讀的課程以及取得的成績與學分,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成績轉換試行規定》予以認定,並轉換和記載。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期間,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下列學生,不予轉專業:
(一)已超過學校規定的轉專業年限者;
(二)已有轉專業或轉學經歷者;
(三)學校在招生時對其專業有明確限制者。
第二十三條 享受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的學生轉入其它專業,應償還有關費用。轉入基礎學科專業的學生,自轉入之月起,享受基礎學科專業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除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學生如遇下列情況,由學生本人申請,經教務處批准後,轉換到其他合適的專業:
(一)取得學籍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二)經學生原所在院系確認,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轉專業即無法繼續學習。
第二十五條 本校學生如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並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外校本科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休學是學生經學校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停止在校修讀。在一學期內需要請假的時間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學生,應當休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應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在得到學校書面同意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發現學生出現應該休學的事由時,應當向學生髮出辦理休學手續的通知。學生應在接到學校有關通知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休學者,視作已處於休學狀態,由學校直接執行辦理其休學程式,要求學生離校。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無須註冊,不享受在校註冊生權利。因病休學的學生,其醫療費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每次休學時間自申請之日起不少於一學期,累計休學不超過四學年,且總修讀年限不超過學校的學制規定年限。學生休學起迄時間以教務處核定為準。
(二)學生休學期間若發生意外事故或侵權事件,學校不承擔責任。學生休學期間如有違反校紀行為,按《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學校的獎學金。
(四)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學生,連續因病休學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具體操作依照《復旦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有“住院醫療保險”者,按保險規定辦理。
(五)除上述(四)規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學者,休學期間一律不享受公費醫療。休學學生可自行購買醫療保險。
第三十條 復學是休學學生在休學期滿後恢復在校修讀。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持有關證明辦理復學申請手續,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復學註冊。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複查不合格者,應繼續休學或退學。
(三)休學學生復學後,由所在院系根據教學培養方案和課程表,安排其復學後的修讀計畫。
(四)休學期滿後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視為自動退學。
第九章 退 學
第三十一條 符合第五條第(三)、(四)項和第三十條第(二)、(四)項規定,以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應當退學:
(一)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二)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三)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同時註銷學籍,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根據《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提起申訴。
第三十三條 退學學生應在收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學所需路費由學生自理。屬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因退學者,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陪護回家。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根據有關條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根據《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可以根據《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將學生的鑑定、獎勵與處分等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一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德、智、體合格,在規定學制內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獲得相應學分,可獲得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修完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但所獲得的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數的90%,可獲得結業證書。
結業者在結業後的三年內,可根據《復旦大學本科生延長修業期試行規定》繳費後修讀未取得學分的課程。達到教學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成績合格可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 獲得畢業資格(證書)者,可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但以結業證書換畢業證書者除外。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且未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可獲得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條 對於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二章 申 訴
第四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受理學生對退學等學籍處理決定的申訴。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包括港澳台僑學生和留學生在內的全校普通本科生。
第四十五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以外”、“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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