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 和《復旦大學章程》 ,為表達和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規範健全學生會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復旦大學學生會 ,英文全稱為 Fudan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縮寫為 FDUSU。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
(一) 倡導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 擔當學校各部門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三) 開展校園文化活動,豐富本會會員生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共產黨復旦大學委員會和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的領導,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復旦大學委員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從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復旦大學委員會專職幹部中聘請一人為學生會秘書長,指導學生會各項工作,監督學生會財務。
會 員
第六條 具有復旦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專科生是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曉本會事務;
(二)監督本會工作;
(三)在本會註冊成立本(專)科生社團;
(四)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第八條 復旦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學生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學生委員會。
第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由院系、書院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專)科學生人數按比例民主推選產生,書院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為一年。
學生代表大會會議由學生委員會召集。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制定、修改和廢除學生會基本規章;
(三) 選舉和罷免學生委員會委員;
(四) 改變和撤銷學生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的決定;
(五) 審議和批准學生會工作報告;
(六) 收集學生意見和建議,向學校提交提案。
第十二條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個以上代表團聯名提出議案,可以提交學生代表大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學生委員會要求臨時召開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以下義務:
(一) 主動了解本單位學生意見,並據此提交提案;
(二) 參與學生委員會組織的調研、協商等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受推選單位監督,推選單位有權在學生委員會的監督下更換或罷免代表。
第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學生委員會委員。
第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同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學生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學生委員會為止。
學生委員會委員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委員不得擔任學生會執行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八條 學生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解釋本章程、本會基本規章、規範執行案,但不可逾越條款設定的初衷;
(二) 制定、修改和廢除學生會規範執行案和學生委員會工作條例;
(三) 選舉和罷免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成員;
(四) 選舉和罷免學生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五) 罷免學生委員會委員;
(六) 撤銷執行委員會制定的同本章程或本會基本規章、規範執行案相牴觸的決定;
(七) 對執行委員會各項活動進行監督和質詢;
(八) 批准本會的預算和決算;
(九) 召集學生代表大會,主持推選學生代表大會代表;
(十) 設定、撤銷學生委員會各職能委員會;
(十一)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復旦大學委員會的提名,決定學生會秘書長的人選;
(十二) 代表本會會員向學校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學生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領導學生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
學委會主任和副主任決定學委會下設各委員會主任人選。
學委會主任有權召集學生委員會會議。學委會主任不能主持會議時,會議應立即選舉一名臨時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學委會主任離職或無法行使職權時,學生委員會應立即召開會議,選舉新的學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學生會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生會執行委員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是執行委員會的領導機構,由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組成,其中常務副主席來自楓林校區。
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每屆任期同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條 學生委員會根據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的提名,決定主席人選。
主席召集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會議、部長會議和全體幹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 領導執行委員會工作;
(二) 決定執行委員會下設部門的設定,選拔並聘任執行委員會各部負責人;
(三) 向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提交議案;
(四) 編制和執行本會的預算和決算,向學生委員會報告;
(五) 管理本會對外關係,並向學生委員會報告;
(六) 管理和監督在本會註冊的本(專)科生社團;
(七) 制定、修改和廢除學生會執行委員會工作條例;
(八) 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下設部門實行部長負責制,各部部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部長經公開選拔產生,在執行委員會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並對其負責。
執行委員會各部部長實行聘任制,聘期為一學期。
學生會主席團
第二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團與學生委員會主任組成學生會主席團。
第二十六條學生會主席由學生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兼任,總負責本會所有執行類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常務副主席由學生委員會主任兼任,總負責我會所有權益類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會主席有權列席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學生會常務副主席有權列席學生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院系學生會、書院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條 院系學生會是院系在籍本(專)科學生的民眾團體,本會向其提供建議。
第三十一條 書院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是書院在籍本(專)科學生的民眾團體,本會向其提供建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和院系學生會、書院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的會議,聽取院系學生會、書院學生自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建議。
本(專)科生社團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向在本會註冊的本(專)科生社團提供服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在本會註冊的本(專)科生社團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人事、財務、活動等方面的自主權利;
(二) 向學校申請資金和場地;
(三) 參與學校社團事務的管理和決策;
(四) 向本會提供的社團服務提出建議;
(五) 本條上述各款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正當程式獲得救濟。
第三十五條 在本會註冊的本(專)科生社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維護學校聲譽,接受學校的指導;
(二) 遵循民主、透明的原則進行運作;
(三) 就資金、活動、校外關係等事項向本會報備;
(四) 每學期向本會註冊,接受本會的管理和監督;
(五) 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未履行義務的,本會可以限制其活動、暫停學校資助,或予以註銷。
議事規則
第三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制定《復旦大學學生委員會議事規則》為其議事規則。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法定人數為不少於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
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委員會所做決議、罷免案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後生效,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所指表決的有效票數為贊成票和反對票的總和。棄權票不計入有效票數。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不少於”不包含本數。
章程的修改與生效
第四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本章程。
學生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向學生代表大會提交修正案,在學生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