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簡介
1978年7月24日,從化縣檢察院恢復重建,辦公地點設在從化縣街口鎮東城路46號,與公安、法院同址辦公。1992年2月,遷至街口鎮西寧西路25號新辦公樓辦公(現編號為街口街西寧西路53-57號)。
1994年5月從化撤縣設市,從化縣人民檢察院改為從化市人民檢察院。
從化市檢察院現設內設機構11個,設定公訴科、偵查監督科、反貪污賄賂局(設偵查科、綜合預防科)、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與舉報中心合署辦公)、檢察技術科、辦公室、政工辦公室:設定直屬行政單位1個即司法警察大隊;設事業單位1個即機關服務中心。現有幹部職工75人。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4人。
建院30年以來,從化市(縣)檢察院充分運用檢察職能作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 大力查辦和預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強化訴訟監督,有力地保障了從化地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領導班子
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譚可為:主持院全面工作,主管政工辦、紀檢組(監察室)工作。
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祖強:分管民事行政檢察科、監所檢察科、法警大隊工作。
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張志堅:分管反貪污賄賂局(包括偵查科、綜合預防科)、反瀆職侵權局工作。
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寧:分管辦公室、檢察技術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機關服務中心。
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張小勉: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發展歷程
1978年7月,我市檢察機關順利恢復重建。30年來,我市檢察機關在市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項檢察職能,不斷加強檢察隊伍建設,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不斷創新,不斷完善,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縱觀檢察機關重建30年來的發展歷程,主要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這一階段,我國在歷經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之後,開啟了波瀾壯闊的改革開放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偉大曆程。全國人大修改了憲法(1978年),頒布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1979年),根據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以及改革開放後在思想戰線,經濟領域、社會秩序方面出現的問題,全國檢察機關先後部署開展了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鬥爭。在這一大背景下,1979年4月,市(縣)檢察院正式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全面開展批捕、起訴等刑事檢察工作,並將刑事檢察工作的重點確定為準確、及時、合法地打擊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縱火犯以及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現行犯等“五類”犯罪分子。
1980年,市(縣)檢察院正式開展經濟檢察工作,當年受理案件4件,立案4件11人。受理並辦結的第一件案件是民樂供銷社收購站收購員李光能、付款員李潤如貪污公款4900多元的案件。之後,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逐漸深入,重點打擊乘改革開放之機鑽經濟體制改革空子,大肆進行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1983年,查辦從化縣神崗區信用聯社會計兼出納何國禎貪污公款23萬多元的案件;1985年,查辦江埔區信用聯社出納員徐沛欽貪污公款16萬多元的案件,以上兩案犯均被判處死刑。
1983年至1986年,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 “嚴打”鬥爭,市(縣)檢察院貫徹中央依法“從重從快、堅決打擊、一網打盡”方針,與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合辦公,協同作戰,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案犯461人,起訴310件448人。
這一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推進,檢察工作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1987年至1989年,在上級檢察機關的統一部署下,開展“打流竄、反盜竊、破團伙”、“查禁、取締賣淫嫖娼”、“打擊盜竊車輛”、“除七害”等專項打擊行動和專項治理。共批准逮捕案犯430人,起訴265件382人,上調廣州市檢察院起訴30人。
1990至1996年,市(縣)檢察院根據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以“穩定壓倒一切”作為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及時、準確、有力地打擊殺人、搶劫、強姦、爆炸、車匪路霸、黃賭毒、重大詐欺和投機倒把等犯罪活動以及團伙犯罪。共批准逮捕案犯2577人,起訴1137件2038人,上調廣州市檢察院起訴513人。
在這一階段,針對貪污、賄賂、投機倒把等犯罪明顯增多的實際,市(縣)檢察院加大了對嚴重刑事犯罪和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辦了發生在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金融及經濟管理部門(簡稱“三機關一部門”)中的大案要案。1989年,市(縣)檢察院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受賄、投機倒把等經濟犯罪分子必須在限期內自首坦白的通告》,在全市(縣)掀起反貪污賄賂鬥爭的高潮。設立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接待室,接待有經濟問題的人員投案自首,受理民眾舉報。共接待經濟違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27人,受理舉報線索48條,立案偵查41件45人,立案數是歷年之最。
1990年,市(縣)檢察院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和“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繼續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鬥爭。共立案偵查19件21人;打擊行業性犯罪和現行犯罪,查處縣鎮廠礦企業領導犯罪案件8件8人,立案偵查頂風作案的案犯9人。
1992年,市(縣)檢察院落實鄧小平南巡講話精神,以“三個有利於”作為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出發點和檢驗反貪污賄賂的根本標準,把工作重點放在保護和促進經濟建設上,實行“打擊、預防、保護、服務”相結合,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保護企業和經濟的發展,保護改革開放和勇於開拓的人才,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並對罪行較輕的14名經濟罪犯給予寬大處理,免予起訴。
1996年6月,市檢察院成立了反貪污賄賂工作局,把反貪污賄賂工作擺到了突出了位置,集中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打響了檢察機關的聲威。1997年,新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逮捕的條件由“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改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庭審方式則由糾問式改為控辯式,對程式和證據的要求也更為嚴格,市檢察院依照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展檢察各項工作。
這一階段,檢察工作進一步向前發展,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治國的基本方針,黨中央於2004年部署了司法體制改革工作,2006年5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為檢察工作的發展創造了更好的外部環境。市檢察院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部署,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打擊有組織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開展了治理商業賄賂犯罪、查辦涉農職務犯罪以及查辦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等系列專項活動,檢察機關始終圍繞著工作大局,依法查辦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破壞改革發展穩定的腐敗案件,積極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保駕護航。2005年起,市檢察院陸續開展了“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為主題的專項整改活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通過專項整頓教育,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了新的提高。 2004年,市檢察院開始推行人民監督員試點工作,將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三類案件”,全部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主動加強外部監督;2006年開始,市檢察院提出了在鎮街設立檢察法律服務室的工作思路,截至2008年,已在全市5鎮1街設立了檢察法律服務室,利用檢察法律服務室這個平台,廣泛宣傳檢察職能,開展送法下鄉、下訪巡訪活動,預防農村基層幹部職務犯罪,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
檢務公開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3、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1、對於叛國案件、分裂國家案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就收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反瀆職侵權部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5、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和不起訴;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進行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和控告、舉報和申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8、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防範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落實;開展預防諮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並受理查詢等工作。
9、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鑑定機構、鑑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10、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