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規定,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海洋產業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綜合管理海洋與漁業的行政工作。
(二)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協調各部門、各行業 海洋開發活動,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制度,監管海底電纜、管道的輔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的設定、核准海洋、海岸線的涉海工程項目。
(三)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協助有關部門擬定陸資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以及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四)依法實施轄區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漁船管理和漁港監督管理權,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指導漁業電信工作。
(五)組織本縣深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質量檢測、漁業產業化和漁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實施伏季體漁制度,指導漁港、水產品市場的規劃和建設。
(六)研究擬訂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負責本縣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導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實施以“科教興海”、“科教興漁”戰略,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
(七)負責本縣海洋與漁業的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外經合作交流活動,協助處理有關涉外事件。
(八)負責本縣海洋與漁業的統計、信息、資料、檔案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海洋與漁業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教育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全縣漁民技術職員稱評定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保衛、監察、紀檢、黨務、計生和老乾服務工作。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秘、督辦、文書檔案、信訪,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重大會議的組織、文電、宣傳、接待事宜;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政策,法規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組織有關綜合報告、檔案的起草;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監督檢查,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議案提案事宜;負責局機關的政務信息工作;管理局各項資金;負責漁港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海洋開發管理股(掛測繪隊牌子)
制訂海洋域開發利用和保護總體規劃,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證、養殖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測繪蝦塘的建造;負責海沙開採監督管理;組織監視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 其他開發活動,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工作。
(三)養殖股
制訂全縣海淡水養殖發展規劃,實施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指導全縣海淡水養殖技術培訓、技術試驗、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海淡水養殖病害流行調查和防治研究,制訂防治措施;負責水產養殖原、良種、水產種苗、魚用飼料、魚藥物生產、銷售的監督檢查;擬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措施。
(四)資源環境股
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組織監測監視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擬訂污染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與漁業污染案件的調查處理;組織選劃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災害預報預警;主管漁業資源增殖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五)海洋捕撈股
負責海洋捕撈,實施漁業捕撈許可證制度,發布漁場漁訊信息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海洋捕撈的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伏季休魚制度,提出海洋捕撈的產業政策建議、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