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殿臣

徐殿臣,男,原名徐邦祿,字殿臣,安徽人。改革時,因出賣農具,被五河縣人民法院判處五年徒刑。1988年,人民法院根據其遺屬申訴,經過認真複查,並念其在建國前為革命做過有益工作,遂撤銷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徐殿臣(?~1958),原名徐邦祿,字殿臣,今安徽固鎮石湖區後馬場鄉徐祠村前馬場圩子人。

清光緒年間生於破落地主家庭,18歲考入河北保定軍官學校。

民國初年,任國民革命軍柏文蔚部副團長。討伐袁世凱失利後回鄉,先任靈璧縣第三區團防局長,1年後又被新任縣長慕名委以警備大隊長。時靈北一帶災荒嚴重,“土匪”蜂起,徐殿臣率部前往清剿,剛到尹集就根據密報抓獲兩名衣衫襤褸、面黃飢瘦的“土匪”。親自審問後,他方知所謂土匪乃是為了活命而搶劫富戶糧食的災民,便於次日釋放了他們。為此引起軒然大波,遭到富戶們的強烈反對,並紛紛控告。徐殿臣挺身而出,向縣長直陳原委,並要求開倉放糧救濟災民,以弭“匪患”;但無濟於事,遂憤然辭職。

民國31年(1942)初,中共抗日民主政權泗五靈鳳縣縣長徐崇富委派化名徐家生的蘇振生(後叛變)前往徐家,建立馬場地下聯絡站。6月,徐殿臣應邀參加蘇皖邊區人民代表大會。為方便地下聯絡工作的開展,他以同族的身份請偽區長徐蔭堂的四弟協助,到固鎮開辦新成貿易公司。在與邊區秘密開展商業貿易的過程中,他把許多急需的軍用物品送到新四軍手中。

1951年土地改革時,徐殿臣因在劃為地主分子前夕出賣農具,又因在民國26年(1937)以封建族規製造了一起人命案,被五河縣人民法院判處五年徒刑。不久,因其年逾70,行動不便,被提前釋放回家,由地方管制。

1988年,我縣人民法院根據其遺屬申訴,經過認真複查,並念其在建國前為革命做過有益工作,遂撤銷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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