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法

第六條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 第十一條市安監局要加強對承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機制和市場淘汰機制。 第十五條承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數據管理系統,實現科學、精細管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1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徐州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法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內容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保險在安全生產中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產事故責任風險,提升安全發展水平,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安監總政法〔2009〕137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江蘇保監局關於在全省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3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進行賠償的一系列責任保險險種,主要包括僱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以及以這兩種保險為基礎設計的新的保險產品,對煤礦、建築施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納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範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包括: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儲存企業;
(二)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製造、建材和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化工生產企業以及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企業;
(三)建築施工企業(含市政、交通、水利和拆除工程施工企業);
(四)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危險性較大的企業。
上一年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企業,應當參加本年度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市場、商場、賓館、飯店、醫院、網咖、歌(影)劇院、文化娛樂、休閒等在公眾聚集場所經營的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四條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及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原則上投保企業參加的僱主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不低於30萬元/人,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不低於200萬元。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

第五條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應當遵循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則。採用區域統保、專業經營、系統管理的運作方式。充分尊重企業與保險公司的意願,運用差別費率、浮動費率等機制,逐步實現互利共贏。
第六條 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市安監局具體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城鄉建設局、文廣新局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市經信委、財政局、人保局、總工會等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作,共同建立規範、協調、高效的工作推進機制。
第七條 市安監局採取公開招標等方法選擇實力強、信譽好、服務佳的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作協定,建立共保機制,確定保險實施方案。
第八條 承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規政策、風險狀況和保險精算規則,科學測算保險費率,設計好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適應、不過多增加企業負擔的保險產品,並做到統一保單、統一條款、統一費率、統一保險金額、統一理賠標準。
第九條 要妥善處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現有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關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為
並行關係,是對工傷保險的補充,高危行業企業除參加工傷保險以外,仍應同時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根據國家規定已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可以在企業自願的情況下,將風險抵押金轉換成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若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可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保險的初級形式,應將其逐步轉換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條 到2012年底,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電力、建築施工、民用爆破器材、交通運輸、冶金、機械製造等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本實現全覆蓋(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除外);到2013年底,初步形成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機制,實現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體系完備、服務覆蓋全面、事故風險預防和管理水平顯著提高的發展目標。
第十一條 市安監局要加強對承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機制和市場淘汰機制。要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監管作用,規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市場運作行為。對投保企業和保險公司產生的矛盾和糾紛,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加強協調、妥善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安全生產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將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為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危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會糾紛,節約政府行政資源。
第十三條 市安監局要推動保險公司的風險專業化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的結合,強化安全生產事前防範,避免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與責任保險的良性互動。
第十四條 各級安監局與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行政執法,嚴格安全生產行業準入條件。在實施行政許可或監督檢查時,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有無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或存儲風險抵押金進行審查,對未按規定參保或存儲的企業依法作出處理。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對沒有參加保險導致受害人無法得到足額賠償或者因事故賠償不當引發社會矛盾的企業,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承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數據管理系統,實現科學、精細管理。主動採取各項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諮詢服務,協助投保企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提出安全生產改進措施,督促企業積極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承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首席保險公司負責從實收保費中提取15%存入財政專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資金專項用於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實施。市安監局可以根據保險公司年度賠付情況適時調整提取比例
市安監局和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資金監管工作。市安監局按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編制年度或臨時資金使用計畫,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政府分管市長批准執行。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保險費率的價格槓桿作用,不同行業之間實行保費差別費率,同行業企業之間根據安全狀況實行保費浮動費率。通過費率調整,促進企業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有效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保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企業,保額不足或未在承保公司投保的,應當到原保險公司補足差額,保險期滿後轉到承保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在承保公司投保的企業,保額不足和險種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調整險種、補足差額。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市安監局根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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