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是2011年9月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檔案,共七章。

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1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辦法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規範農貿市場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貿市場是指市區範圍內以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水產品、糧油、肉禽蛋、果品等農副產品為主,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有固定設施的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場所,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負責統籌協調、督查督辦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是轄區內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市容與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以及占道經營的查處;市規劃、國土、建設、農業、食品藥品監督、價格、質監、房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經營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應由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採取公開招投標的形式選擇農貿市場專業經營管理公司。非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其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具備相應的農貿市場管理資質和經驗。

第七條 農貿市場周邊20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與農貿市場經營類同的農副產品經銷網點。新建農貿市場本體建築外圍不得對外開設店面。

第八條 農貿市場管理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需配備市場秩序、環境保護、衛生管理、車輛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檢測、台帳資料、信息宣傳、設施設備、建築安全、消防安全、計量管理等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九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安全保衛、商品檢驗、市場承諾、投訴公示以及進銷貨台帳、農產品來源溯源、商品質量索證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銷毀等相關基礎管理制度,並建立顧客投訴處理、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計量器具校秤記錄、不可食用肉回收等台帳。

第十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設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室、投訴箱、投訴舉報電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通過契約與場內經營者約定消費侵權損害賠償辦法,及時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施行商品預先賠付制度。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要設立公秤處,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監督場內經營者全部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器具,加強管理,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報備案。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統一配置標準稱具,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統一管理。票據、票證、商品標識、價目表等應當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要配備電子監控系統並有專人負責,加強市場安全管理;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安裝電子價格行情顯示牌、配備手提籃或手推車,及時發布商品指導價格,方便消費者購物。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建立管理人員工作制度、崗位目標責任制度、場內經營者守則和食品衛生及業務規範培訓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場內經營者的教育、培訓。管理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別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或輪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並佩戴統一印製的胸標。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認真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按照國家、省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以及相關條例、規定,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應配置統一的廢棄物容器、垃圾桶(箱),並設定集中、規範的垃圾房。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閉管理,內部鋪設瓷磚並備有沖洗設施,不污染周邊環境。每個攤位設定加蓋的垃圾桶(箱),配備必要的衛生保潔設施。市場內垃圾及廢棄物要集中收取並及時清運到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房垃圾日產日清並定期沖洗,保持市場內外衛生整潔。

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應根據經營面積採取公開招標方法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人員配備標準為:1000平方米以下農貿市場至少配備保潔人員2-3名;1000-2000平方米至少配備保潔人員3-6名;2000-4000平方米至少配備保潔人員6-10名;40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備保潔人員15名。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定期組織開展除“四害”活動,對家禽、熟食、肉製品經營區、廁所等重點區域經常沖洗、消毒,保持乾燥、無異味。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應實行經營人員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須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按照長效管理要求實行巡查管理,組織督促做好各責任包乾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要建立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檔案,公開、公平、公正的管理場內經營者。要建立監督約束機制,通過採取信用評比、考核獎懲等措施,規範場內經營者經營行為,做到亮照經營、誠信經營、文明經營。

第二十條 場內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所售商品實行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市場經營管理者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短斤缺兩、哄抬物價、偷稅漏稅、違規經營等不法行為,並通過退出市場等懲罰措施,及時清退嚴重違規經營者和不合格商品。

第三章 商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須在主要出入口牆面設定公示欄、導購圖、宣傳欄、商品指導價及各項市場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在市場內劃出不少於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於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於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攤位設定應划行歸市,同類商品區域要相對集中,商品區域標誌明顯,攤位號標識清晰,攤位營業執照和其他經營許可手續應在統一位置懸掛(農民自產自銷農副產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 場內經營者應向供貨商索取產品的來源地證明、質量認證證書或商品檢驗檢測合格證。商品出樣應分類陳列、擺放整齊劃一,攤位上不得鋪設任何與商品經營無關的輔助設施。具體要求如下:

1.蔬果類:宜從當地“場地掛鈎”的批發市場或從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蔬菜類上櫃銷售前應做潔淨整理,包括去泥、去黃葉、去腐葉、去根,提倡淨菜或半淨菜上市。需保鮮的蔬菜應使用保鮮膜包裝,需綑紮的應使用無毒材料綑紮。商品擺放應不超出櫃檯擋板,排列整齊,分類陳列,擺放美觀。

2.鮮凍肉類:必須從當地定點屠宰廠進貨或從“場內掛鈎”的批發市場進貨,並附有與貨物相符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鮮肉經營鼓勵設品牌銷售區,其經營場地內必須設有溫控設施,其區域溫度不高於25℃。冷卻肉和肉類製品應在透明冷藏櫃中出樣銷售。當天交易剩餘的鮮肉、分割肉須進行冷藏保質,保管時間根據季節確定,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於明顯標識的容器內,由市場管理人員按有關要求集中處理。肉類商品不得著地存放和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保持銷售場地及設備的清潔衛生,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等應每天清洗,當天銷售結束後應對場地進行清洗,每周進行一次消毒。

3.水產類:水產品進貨應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鮮活水產品應飼養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統一的容器內,增氧泵管線排列整齊,剖魚須在操作台上進行,嚴禁直接在地面操作,廢棄物應當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並及時處理,操作台應及時清理沖洗,每天營業結束後要對櫃檯設施進行水沖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樣池及地面清潔乾淨,做到無污物、無血跡、無異味。冰鮮水產品櫃檯應在多孔不鏽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並配置保鮮冷櫃。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4.活禽類:活禽交易區應與市場其他區域相對隔離,水禽與其他家禽分開。健全活禽購進等各項記錄台賬,配備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及時對病死家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宰殺房應與交易區隔離,交易區和宰殺房要做好地面、禽籠、櫃檯、玻璃、窗戶、牆壁、水池的及時清理,保持清潔,做到無糞便、無污物、無血跡、無禽毛、無異味。

5.豆製品類:場內經營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衛生許可的生產企業、經銷企業進貨,並索取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食品安全許可證明及與貨同行的送貨單等存檔備案。商品須分類陳列,擺放整齊,有條件的農貿市場需放至冷櫃內陳列、銷售。商品銷售前後必須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藏設施中貯藏。

6.熟食類:場內經營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衛生許可的生產企業、經銷企業進貨,並索取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和食品安全許可證明及與貨同行的送貨單等存檔備案。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製作原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室內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並符合食品衛生要求。要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並做到無鼠、無蠅侵害。場內經營者必須持有效期內的健康證,在上崗時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手鍊、手鐲等飾品,嚴禁直接用手觸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須每天按規定清洗消毒。

7.醬醃菜類:直接入口的醬醃菜應當加蓋銷售,並配備防蠅、防鼠等設施,做到無鼠、蠅侵害。嚴禁用手直接接觸食品。

8.清真食品:清真食品專櫃的設定與運作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民族政策。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9.小商品類:攤(店)內商品擺放應注意美觀,不得凌亂或隨意置放,不得超出劃定區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攤經營。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下列商品:

1.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變質的產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3.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

4.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5.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6.現場製作的炒貨食品。

7.場外加工的肉糜。

8.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9.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及其製成品。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明確和落實場內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豬、牛、羊肉等重點商品的準入索證、溯源、台帳監管等工作要有專人負責,分門別類,登記造冊,建好台帳,歸檔管理。市場管理人員要組織定期抽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應設定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檢測室和專職檢測人員,並配置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檢測設備,對蔬菜殘留農藥、甲醛、吊白塊、二氧化硫、雙氧水、亞硝酸鹽等進行抽檢,做好台帳記錄,並把檢測結果及時在市場公告欄予以公布。要積極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檢查。

第二十八條 熟食製品和現製品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及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發現危及食品安全行為時,市場經營管理者應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銷售、使用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塑膠購物袋,應使用無毒、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不應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質、非食用和非環保型塑膠袋。實行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明碼標價。醃製品應使用食用盛器,嚴禁使用化學和有毒有害的塑膠桶。肉、魚、豆製品、醃製品及熟食鹵品應採用食品袋包裝。經營的預包裝商品,其標籤應符合GB 7718的規定。

第五章 場外停車管理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停車場地應設專人負責車輛管理,管理人員配備標準為:2000平方米以下的農貿市場至少配備1名,2000平方米以上的農貿市場至少配備2-3名。管理人員佩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和消費者車輛應分設區域劃線停放,市場管理人員要全天候實行動態督察糾正,做到停放有序、擺放整齊。市場經營管理者要組織專人加強對場內經營者的上菜管理,場內經營者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入市場,儘量減少噪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場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第六章 責任與罰則

第三十三條 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要嚴格按照《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成立專門機構和隊伍,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切實抓好轄區內農貿市場日常監管。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管,通過建立巡查、定期檢驗、投訴調查等制度,加大日常檢查力度,並定期將檢查情況在市場內予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農貿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記錄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屬地街道辦事處對轄區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負直接責任,應與市場經營管理者簽訂管理目標責任書,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督促做好日常管理。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根據目標責任書要求,加強對場內經營者行為的監管力度,提升市場經營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將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納入市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市市區農貿市場建設和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健全考核評估制度,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考核評估,考核結果計入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

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三十七條 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要建立對街道辦事處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季度考評制度,街道辦事處在同一年度兩次排名後兩位的,不得參與年度評先評優。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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