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產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1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產權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產權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徐州市市區農貿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我市市區農貿市場管理,明晰產權,保持農貿市場功能屬性不變,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貿市場是指市區範圍內以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經營蔬菜、水產品、糧油、肉禽蛋、果品等農副產品為主,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有固定設施的場所。
第三條 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質,農貿市場建設(包括改造提升,下同)應堅持政府投資為主。政府投資包括直接投資、產權回購及改造補貼三種類型。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市區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的審核及撥付,市商務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也應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轄區內農貿市場建設。
第二章 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農貿市場
第五條 市、區(包括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下同)兩級國有投資公司作為項目投資主體,區級國有投資公司負責辦理項目報批及農貿市場權屬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市場建設用地原則上為國有劃撥土地,土地用途應明確為公共設施。在立項、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審批手續中明確農貿市場建設規模、土地性質及用途等內容,未經市政府允許不得擅自調整。
第七條 為保障農貿市場的綜合服務功能,農貿市場項目可依據規劃條件和《徐州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試行)》配套建設部分辦公及配套服務設施,但辦公及配套服務設施規模不得大於總建築面積(包括地下室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一,其產權不得擅自分割出售或抵押。
第八條 政府投資應達到純農貿市場部分(包括農貿市場所對應的停車場)投資額的51%以上。政府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標準予以先期投資,市、區兩級政府(包括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下同)的出資比例為2:1,政府投資資金按照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分期撥付。其餘建設資金由項目其他投資方自籌。
第九條 農貿市場建成後以對建設成本的審計結果為依據,政府先期投資未達到51%的,市、區兩級政府同步追加投資;政府先期投資超過51%的,按實際投資比例計算產權。土地價值不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市政府土地徵用成本(包括拆遷、地面附著物賠償、繳納的規費等)計入投資總額,減免的所有規費計入市政府投資總額。
第十條 在農貿市場權屬檔案中明確投資各方投資份額,明晰產權,市、區兩級政府投資所對應的產權分別由市、區兩級國有投資公司持有。市、區兩級國有投資公司所持有的政府產權不得用於擔保、抵押或出售。市、區兩級政府與項目其他投資方簽署協定,明確投資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權交由轄區政府(包括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下同)全權負責,轄區政府應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實施監管,市、區兩級國有投資公司不承擔經營風險。自農貿市場營業之日起5年內的政府投資所對應的收益權交所在社區或街道辦事處(新城區建設的農貿市場政府收益權交新城區管委會)。市審計部門每年度對市場經營情況組織一次專項審計。
第三章 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
第十二條 按照農貿市場布局規劃需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在該地塊招拍掛時,其規劃建設的農貿市場地塊應與主體項目地塊整體招拍掛。在整體項目土地出讓招標檔案中應載明農貿市場土地用途、面積、權屬等內容,在立項和規劃要點中明確農貿市場建設規模(包括地上建築面積和地下建築面積),在相關手續辦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調整。
第十三條 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市場建成後產權無償移交給轄區政府。農貿市場項目經市區農貿市場建設和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貿辦)及轄區政府驗收合格後,相關部門方能辦理主體項目的有關證照。
第四章 2010年前建設的農貿市場
第十四條 凡具備政府產權回購或直接投資改造條件的農貿市場,由所在轄區政府分年度制定產權回購或投資改造方案,經市農貿辦初審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轄區政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市、區兩級政府按照2:1的出資比例回購,或通過市、區兩級政府直接參與投資改造的方式,實現政府控制產權。
第十五條 凡自願恢復功能並按照《徐州市農貿市場建設標準(試行)》改造的農貿市場,政府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市場產權主體一次性補貼,市、區兩級政府出資比例為2:1,補貼資金按照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分期撥付。在實施改造前,市、區兩級政府與市場產權人簽訂協定,明確政府補貼金額,市場產權人承諾未經市政府允許不得擅自改變市場用途,如擅自改變用途,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收回補貼資金本息,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市場改造完畢並經驗收合格後,轄區政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以審計結果為依據,計算政府補貼資金所對應產權份額。
第十六條 對個別已不符合布局規劃的農貿市場,經市農貿辦會同轄區政府論證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市規劃、國土部門可對該地塊的功能和性質進行調整,轉變該市場的經營業態,或結合拆遷工程、道路和城建項目的實施予以拆除或移址新建。
第五章 部門職責與考核管理
第十七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是農貿市場建設和產權監管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好屬地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強化日常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擅自調整農貿市場建設規模、布局結構以及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市發改、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工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註冊或變更手續;擅自轉讓、分割出售、抵押農貿市場產權以及分割轉讓、抵押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的,市房管、國土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將農貿市場建設、經營及產權監管工作納入市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對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對相關區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管委會以及市相關部門農貿市場考核項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的產權管理情況應按年度在市各媒體上進行公示,形成強大的輿論和民眾監督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