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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內容主體
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處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 57號令)、《江蘇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工[2009]6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補償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所產生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
第三條 按照“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學校、企業(包括省、部屬單位、外地駐徐單位、各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暫住人口,以下簡稱“住戶”)和個體工商戶,均應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級價格、財政、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應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月或一次性計收。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住戶按戶計價定額徵收,按每戶每月4元的標準收取,由住戶負擔。對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戶,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並將生活垃圾集中運至轄區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垃圾中轉站,市有關部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運送的垃圾量,實行計量補償。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收取的補償款,對現行物業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或由業主委員會決定其用途)。在條件成熟的居民小區,推行生活垃圾分類袋裝化試點,對成效比較明顯的,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上,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予以獎勵。
(二)單位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職人數計價定額徵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收取,由單位負擔;大中專院校、職業教育學校的在校學生按每人每月1.5元的標準收取,由單位負擔。
(三)個體工商戶按從業人數計價定額徵收,按每人每月3元的標準收取,由個體工商戶負擔。
(四)建築施工單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四收取,由建築施工單位負擔。
(五)部分行業收費標準:
1.賓館、招待所行業,根據其實際床位數,每個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其中餐飲、桑拿、娛樂部分按相應標準另收,由經營者負擔。
2.餐飲、桑拿、歌舞廳、美容美髮等相關餐飲娛樂行業,按營業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由經營者負擔。
3.農貿市場及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專業市場、長途汽車客運點(國有、社會)按實際產生垃圾量每噸40元收取,由主辦或經營管理單位負擔。
4.家庭裝潢和修繕房屋產生的垃圾,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元的標準收取,由住戶負擔。
第六條 按照有利於提高收繳率、降低收費成本以及方便繳費的原則,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公共管理或社會服務職能的機構代收,並簽訂委託收費協定書。具體為:
(一)使用自來水的住戶由城市供水企業在住戶繳納水費時代收。
(二)屬市、區財政撥款範圍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市、區財政部門徵收,其餘單位由市地稅局在單位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代征。
(三)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由市地稅局在其申報稅或辦理減免稅時代征。
(四)建築施工單位由市城鄉建設局在其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時代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範圍內的建築施工單位分別由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新城區管委會代征。對未辦理(或不辦理)建築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單位,由市地稅局在其開具營業稅發票時代征。
(五)大中專院校、職業教育學校的在校學生、部分行業、未納入自來水收費系統的住戶和未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由轄區政府徵收。
(六)其他未包含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徵收方式,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代征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4%的手續費。
第八條 對總工會、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戶、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持有大學生創業證的大學生創業的企業,採取“先征後返”的方式,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年。對用水量累計未達到5噸的住戶,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管理:
(一)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向市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同時與其委託的代征代收單位簽定委託書。代征代收單位不得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嚴禁隨意減免收費。
(二)徵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對實際收繳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一部分用於支付垃圾焚燒、填埋等處置費用,另一部分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各區送往垃圾處理廠的垃圾量比例,定期撥付各區市容環衛部門,用於彌補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費用。
(四)市財政、審計、監察、物價、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使用和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重複收費,隨意減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為,依法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單位和個人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承擔的有償服務,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補償成本、適當盈利的原則核定。
第十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住戶和個體工商戶等,未按本辦法並在催繳後仍拒絕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住戶和個體工商戶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並可由徵收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各縣(市)、賈汪區、銅山區經所在地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參照本辦法開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前下發的涉及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