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重點綠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重點綠地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重點綠地,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功能突出、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植被、水體及相關設施。具體有以下幾類:
(一)公園綠地,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游園和廣場綠地;
(二)重要的防護綠地,包括重要的衛生隔離帶、防護林、城市組團隔離帶以及重要道路的防護綠地;
(三)主城區主幹道行道樹綠帶;
(四)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呂梁山風景區內的重要綠地。
第三條 市園林管理部門是本市重點綠地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銅山區、賈汪區管轄範圍內的重點綠地保護工作由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主管。
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管、林業、水務、交通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重點綠地保護工作。
第四條 重點綠地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綠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規劃管理部門擬定重點綠地名錄和綠線,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重點綠地名錄和綠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重點綠地,由市綠地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擬定綠線。
新增綠地屬於重點綠地範圍的,應當列入重點綠地名錄。
重點綠地由綠地主管部門設定標誌。
第五條 重點綠地推行社會化養護,由管理養護部門通過招標方式從有綠化養護資質的單位中確定養護單位。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
第六條 主城區主幹道上的行道樹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由綠地主管部門會同管理養護部門組織聽證會,徵求專家、民眾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提出更換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不得擅自占用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重點綠地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綠地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管理養護部門組織聽證會,徵求專家、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重點綠地在雲龍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重點綠地,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資源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銅山區、賈汪區管轄範圍內的重點綠地,需要占用或者改變其規劃用途的,銅山區、賈汪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於審議決定後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八條 經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占用或者改變重點綠地規劃用途的,由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以填埋、建設等方式占用重點綠地範圍內水體的,按照本條例有關占用重點綠地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重點綠地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築及其他設施不得擅自擴建,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擴建或者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的,由綠地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徵求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後,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占用重點綠地的,應當經綠地主管部門同意,領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許可證》,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綠地主管部門應當對臨時占用重點綠地進行監督,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在臨時占用後實施綠地恢復。
第十二條 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占用重點綠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重點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座椅、果皮箱、護欄、標識牌、廊架、涼亭、雕塑、亮化燈具、地面鋪裝等設施;
(二)擅自設定廣告設施;
(三)取土、挖石、焚燒物品;
(四)違反規定野炊、停放車輛、設定帳篷;
(五)放牧、種植蔬菜或者其他農作物;
(六)其他損壞綠地的行為。
第十四條 擅自占用重點綠地的,由綠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占用重點綠地進行建設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由有關審批部門責令設定者限期拆除,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有關審批部門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設定者逾期未拆除的,由有關審批部門依法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綠地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以並處損失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未造成損失的,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本條例對重點綠地的養護、管理未作規定的,適用《徐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城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管理養護部門或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擬定重點綠地名錄和綠線職責的;
(二)擅自占用重點綠地進行建設或者改變重點綠地規劃用途的;
(三)擅自擴建重點綠地內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築及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其性質和用途的;
(四)違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
(五)對發現或者舉報的違反本條例行為,依照職責應予查處而不予查處的。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