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山林資源保護條例

(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徐州市市區山林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保護山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山林資源的培育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山林資源(以下簡稱山林),包括山地和丘陵崗地及其範圍內的林木、野生動植物、微生物等。

第三條 市、縣(市)、賈汪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山林的保護工作。

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環保、民政、文化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山林保護工作。

第四條 山林培育、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有利於突出山城一體的城市風貌;有利於保護山林的自然景觀,豐富和穩定山林生物群落結構;有利於保護和利用歷史文化資源。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山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山林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按照不低於本省確定的公益林補償資金標準,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補償資金。

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山林生態建設。

第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指導山林經營管理者造林、育林。

山林經營管理者應當科學造林、育林,有計畫地更新、改造樹種,最佳化結構,增強林分的穩定性,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山林生態效能和景觀效果。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山林保護工作,組織山林經營管理者建立護林組織,督促山林經營管理者訂立護林公約,履行山林保護職責。

山林經營管理者應當合理安排山林保護資金,配備相應護林人員,健全日常保護和管理制度。

第九條 鬱閉度在0.2以下的山林,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條 山林保護專業規劃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綠化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山林保護專業規劃應當包括山林保護的範圍,山林培育、林相改造計畫,禁止建設、限制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種類和範圍。

山林保護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生態公益林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等相協調。

經批准的山林保護專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綠化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擬定山林紅線保護區。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山林,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山林紅線保護區。擬定的山林紅線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山林紅線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山林紅線保護區劃定後,應當設立界樁、界標等保護性標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山林保護標誌。

第十二條 下列山林應當劃定紅線保護區:

(一)森林資源較為豐富的;

(二)涵養水源的;

(三)生態環境脆弱的;

(四)城鎮規劃區內的;

(五)高速公路、鐵路、國道、一級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的;

(六)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

(七)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三條 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禁止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工程建設;公益性工程、旅遊開發等建設應當優先利用開山採石留下的宕口。

第十四條 確因公益性工程、旅遊開發等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徵收、徵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專家、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後,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林地在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林地同時又用作城市綠地的,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聽證會。

經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可以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城市綠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徐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屬縣(市)、賈汪區管理的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縣(市)、賈汪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於審議同意後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第十五條 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禁止開山採石。

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採石廠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山林經營管理者或者責任人應當制定計畫,逐步將損毀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恢復植被;植被無法恢復的,應當進行美化。

第十六條 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林地用途;

(二)擅自砍伐、採挖林木,采葉、採花、采果、採種、挖掘樹根、剝樹皮等損毀樹木、野生植物;

(三)開墾、采砂、取土、建墳;

(四)在禁火區內吸菸、焚燒垃圾以及擅自燃燒樹葉、荒草等用火;

(五)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擅自挖掘、遷移國有文物和遺存;

(七)砍柴、放牧、捕獵野生動物;

(八)非法收購、運輸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動植物、砂石;

(九)其他損毀山林的行為。

第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山林經營管理者清查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經依法批准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其所有人應當按照山林保護專業規劃的要求,對建築物、構築物作美化處理,或者種植攀援類植物覆蓋,使其色彩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拆除,由原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 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墳墓,除依法受到國家特別保護的外,應當逐步遷移或者深埋。

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可以規劃建設公益性生態紀念林,用於遷移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墳墓。

第十九條 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遺存,由山林經營管理者會同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遵循山林保護和文物、遺存保護原則,制定合理的保護與利用方案。

第二十條 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進行森林旅遊、休閒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開發活動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態功能影響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對評估意見認定會造成森林生態功能破壞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采葉、採花、采果、採種、挖掘樹根、剝樹皮,致使樹木、野生植物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種毀壞樹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樹木、野生植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砍伐、採挖珍貴樹木或者樹齡十年以上樹木的,責令補植砍伐、採挖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砍伐、採挖的樹木或者違法所得,並處樹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植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致使樹木、野生植物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樹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樹木、野生植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樹木、野生植物未造成毀壞或者林地上沒有樹木、野生植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損毀、占用的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非法收購、運輸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動植物、砂石的,由林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林業、礦產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審核工程建設占用林地,不履行擬定山林保護專業規劃、山林紅線保護區的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頒發相關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國有山林經營管理單位未依法履行山林保護職責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山林範圍內由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風景名勝區管理範圍內的山林實施保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徐州市市區山林資源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條例名稱修改為:“徐州市山林資源保護條例”。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山林資源的培育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山林資源(以下簡稱山林),包括山地和丘陵崗地及其範圍內的林木、野生動植物、微生物等。”

三、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市)、賈汪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山林的保護工作。

“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城市綠化、環保、民政、文化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山林保護工作。”

四、第五條中“市人民政府”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第六條中“市人民政府” 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第七條中“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分為兩款:

第八條第一款表述為:“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山林保護工作,組織山林經營管理者建立護林組織,督促山林經營管理者訂立護林公約,履行山林保護職責。”

第七條第三款改為第八條第二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九條,該條中“組織封山 育林”修改為“組織植樹造林、封山 育林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山林保護專業規劃由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綠化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山林保護專業規劃應當包括山林保護的範圍,山林培育、林相改造計畫,禁止建設、限制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種類和範圍。

“山林保護專業規劃應當與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生態公益林規劃、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等相協調。

“經批准的山林保護專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批准機關批准。”

九、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綠化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擬定山林紅線保護區。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山林,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擬定山林紅線保護區。擬定的山林紅線保護區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山林紅線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下列山林應當劃定紅線保護區:

(一)森林資源較為豐富的;

(二)涵養水源的;

(三)生態環境脆弱的;

(四)城鎮規劃區內的;

(五)高速公路、鐵路、國道、一級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的;

(六)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

(七)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

十一、第十一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表述為:“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禁止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工程建設;公益性工程、旅遊開發等建設應當優先利用開山採石留下的宕口。”

第十四條表述為:“確因公益性工程、旅遊開發等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徵收、徵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專家、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後,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林地在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林地同時又用作城市綠地的,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聽證會。

“經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可以占用或者徵收、徵用林地、城市綠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徐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屬縣(市)、賈汪區管理的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縣(市)、賈汪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於審議同意後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十二、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林地用途”; 第二項修改為:“擅自砍伐、採挖林木,采葉、採花、采果、採種、挖掘樹根、剝樹皮等損毀樹木、野生植物”;第四項修改為:“在禁火區內吸菸、焚燒垃圾以及擅自燃燒樹葉、荒草等用火”;第六項修改為:“擅自挖掘、遷移國有文物和遺存”;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非法收購、運輸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動植物、砂石”。

十三、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可以規劃建設公益性生態紀念林,用於遷移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墳墓。”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進行森林旅遊、休閒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開發活動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態功能影響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對評估意見認定會造成森林生態功能破壞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

十五、第十七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項修改為:“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采葉、採花、采果、採種、挖掘樹根、剝樹皮,致使樹木、野生植物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種毀壞樹木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樹木、野生植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砍伐、採挖珍貴樹木或者樹齡十年以上樹木的,責令補植砍伐、採挖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砍伐、採挖的樹木或者違法所得,並處樹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植樹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一項為第六項:“違反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款。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非法收購、運輸或者加工林木、野生動植物、砂石的,由林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林業、礦產等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十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林業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審核工程建設占用林地,不履行擬定山林保護專業規劃、山林紅線保護區的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頒發相關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十八、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該條中“山林紅線保護區內”修改為“ 山林範圍內”。

十九、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該條中“雲龍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修改為“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二十、刪除第二十二條。

此外,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條序款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市區山林資源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徐州市市區山林資源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經徐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並徵求了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專家的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對山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對於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徐州市市區山林資源保護條例》自頒布實施以來,在實際工作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來外地一些採礦企業紛紛向徐州轉移,徐州部分縣區開山採石、破壞山林的現象較為突出。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條例適時進行修改是必要的。該決定對適用範圍的界定、紅線保護區的劃定、山林資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內容具體,可操作性較強。

該決定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解讀

山中有城、城中有山、山城一體是徐州城市的一大特色。市人大常委會2004年11月制定的《徐州市市區山林資源保護條例》施行效果很好,市區侵占山林的行為大幅減少,山林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為了把市區山林保護的成功經驗推廣到全市,全面保護我市珍貴的山林資源,造福子孫後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修改條例,將原來適用於徐州市市區的山林資源保護條例,擴大到適用全市行政區域,並進一步完善保護措施。條例具體的修改情況如下。

一、擴大了條例的適用範圍

將條例適用範圍由“徐州市市區”擴大到“徐州市行政區域”,是此次修改條例的主要目的。為此,條例的名稱相應修改為“徐州市山林資源保護條例”,條例的適用範圍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山林資源的培育和保護適用本條例”。同時,對“山林資源”作了界定:“本條例所稱的山林資源,包括山地和丘陵崗地及其範圍內的林木、野生動植物、微生物等”,明確了山林資源的具體範圍,使條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強化了山林紅線保護區的劃定
目前,徐州市市區所有山林都已劃定了紅線保護區。由於修改後的條例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為了規範和指導劃定山林紅線保護區,修改後的條例增設了山林紅線保護區的劃定範圍:森林資源較為豐富的,涵養水源的,生態環境脆弱的,城鎮規劃區內的,高速公路、鐵路、國道、一級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山林和對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山林等七類山林,應當劃定山林紅線保護區。

同時,修改後的條例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規定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劃定山林紅線保護區,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為切實加強對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山林的保護,明確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山林紅線保護區。
三、突出了人大常委會對征占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林地的監督
根據地方組織法和我市實際,條例將征占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林地作為重大事項,由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從條例實施情況來看,這一措施成效顯著。為了保證市、縣(市)、賈汪區人大常委會行使好該項決定權,修改後的條例明確:“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禁止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等工程建設;公益性工程、旅遊開發等建設應當優先利用開山採石留下的宕口。”“確因公益性工程、旅遊開發等建設需要占用或者徵收、徵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林地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會,聽取專家、民眾代表、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後,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為了加強對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山林的統一保護和管理,明確規定:“林地在雲龍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進一步強化對徐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山林的保護,修改後的條例明確:“徐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屬縣(市)、賈汪區管理的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林地,需要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縣(市)、賈汪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於審議同意後十日內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
四、完善了保護山林資源的措施
山林資源既要有效地予以保護,又應當允許合理利用山林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對旅遊、休閒等利用非木質資源項目,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好保護職責。修改後的條例增加規定:“在山林紅線保護區內進行森林旅遊、休閒等非木質資源開發利用建設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開發活動可能造成的森林生態功能影響進行評估並出具意見,對評估意見認定會造成森林生態功能破壞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同時,為了減輕農民遷墳負擔,保證遷移山林紅線保護區內墳墓工作的順利進行,修改後的條例增加規定:“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可以規劃建設公益性生態紀念林,用於遷移山林紅線保護區內的墳墓。”
此外,根據保護山林資源的實際需要,對砍伐、採挖珍貴樹木或者樹齡十年以上的樹木,向山林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在山林中非法野外用火,非法收購、運輸和加工林木、野生動植物、砂石等行為,完善了相關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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