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局、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市房產管理局職責整合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加強房地產業、建築業綜合管理,推進住房發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著力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和規範,維護市場秩序。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新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政策和實施辦法,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等方面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措施、實施辦法和改革方案。
(二)負責監督實施國家、省、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
程造價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計畫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畫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建設配套費的徵收工作。
(三)依法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業、中介服務機
構及村鎮建築壬匠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工程項目報建登記以及核發實施工程許可證,負責管理全諱建築工程招懷,投"標及工程承發包契約的監督與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監理及安全監督工作;指導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安裝及裝飾裝修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研究制定並監督實施有關法規和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全市建設工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組織城建重點工程設計方案和市區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新建居民小區設計方案的評審、論證和建設工作;負責城鎮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紙審查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居環境的組織、評選工作。
(五)負責城市市政工程設施、公用事業、供水、園林綠化、亮化、美化管理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建設性占道、綠地占用等審批、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城市污水處理;負責城市計畫用水和參與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地表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協同水利部門搞好城市防洪排澇工作,負責本市供熱、供氣行業管理;根據《徐州市政府關於在新沂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精神,會同城管部門查處相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經營管理及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建設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勘察設計工作。
(七)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管理、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及建設過程中行政執法監察,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建設與行政複議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普法教育工作。劃、建設、管理和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管理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加快小城鎮建設,推進農村城市化進程。
(十)參與審查全市城市化規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參與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研究制定全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城市環境綜合整治。
(十一)負責全市保障性住房(含經適房、廉租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參與指導全市建築業改革改制工作;承擔全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和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築企業開拓外部市場;承擔全市建築業企業統計工作;承擔全市建築裝飾裝修業管理工作;承擔建築業社會保障費的徵收、結算、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施工許可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承擔進入木市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負責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外來及外出施工企業註冊登記、出境務工、農民工工資保障等工作。承擔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參與重大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負責房產開發經營管理,組織擬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調研、方案制定、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管理工作和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房屋租賃和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擬定住房和房地產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立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機制;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小區建設和物業管理、中介服務組織;負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徵收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建築業社會保障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
(十六)負責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監督檢查本部門、單位及監察對象在遵守、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決定、命令情況;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跌紀的行為;加強本系統廉政建設、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十七)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工程系列職
稱改革和審核上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行業有關人員行業資格管理;負責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八)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竣貴,建設系統職業培訓和直屬單位的教育培訓;研究制定全市城建系統職工教育計畫,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和事務,負責局會議的組織、安排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處理、文印、印章管理、城建檔案、文書檔案、車輛管理、上傳下達、外事接待、保密等工作;負責組織住建系統行業信息的上報;負責組織辦理人大、政協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宣傳報導,協助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設施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和管理及其他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網站的建設和維護,組織收集並參與調查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 政策法規科
宣傳貫徹國家、省、徐州市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政策;協調、組織全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查和報備;負責政策調研工作;依法審批一般程式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辦理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綜合管理全局的行政執法、熱點監督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局的法制工作。
(三)行政許可科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許可事項、行政確認事項、登記備案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其他行政行為事項的受理、審核、發證等具體事務。
(四)財務審計科
根據國家、省、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和產業政策、組織制定房地產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監督實施;根據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全市住建系統的計畫、統計、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及有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市城市維護和建設資金的使用計畫;負責市政建設配套費及城建檔案費的徵收;負責本局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編制城建統計年報;協同物價部門管理全市建設系統的收費標準,
(五)城市建設科
綜合管理市政工程及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城市供水、污水處理、供熱、供氣、建設稽查等;負責組織城市重點項目建設方案審查論證;協調解決城市拆遷補償安置方面的矛盾,做好調解、仲裁工作;負責研究制定市政公用行業的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技術標準、改革方案,指導和監督檢查其實施;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參與審查市區舊城改造、新區規劃方案;管理和規範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協同水利部門參與管理全市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及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管理;參與管理全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管理系統的技術工作。
負責對城市道路、橋樑、排水、路燈、公園工程的征地拆遷、建設施工、組織協調、工程進度、質量、竣工驗收、工程預決算審核等實施過程管理;負責市政工程養護、維修管理、檢查和監督,負責承辦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的審批管理和驗收;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招商工作。
(六)工程建設管理科
貫徹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負責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負責審查工程項目發包人、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資質)等級工作;牽頭組織市內危險房屋鑑定和紀要起草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市場;負責推廣建築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按照規定收取房地產開發配套費和危房鑑定費;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市場、建材市場;負責全市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的核准手續。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備案,審查上報優質工程,監督檢查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協調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綜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工作;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概況統計、預算人員考核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施工企業取費許可證書的申報、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審查全市工程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資質)等級工作,按照規定收取定額管理費。參與城鎮體系規劃論證;推廣新型建築材料和通用設計圖集。組織指導編制城市、各鎮、各系統及駐新單位抗震防災規劃、對策預案及應急措施並監督實施。
(七)村鎮建設科
負責全市各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實施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計畫及抗震防災等單項規劃、對策、預案及應急措施的監督實施;參與城鎮體系規劃論證。負責村鎮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管理;指導全市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全市小城鎮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管理、村鎮改善人居生態環境工作、鄉鎮工業園區建設、全市康居示範集中居住點建設、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村鎮建設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推廣、農村建房通用設計圖集的推廣、村鎮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村鎮建築市場個體工匠的管理和全市村鎮建設助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指導國家、省、市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八)建築市場監管科
管理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參與指導全市建築業改革改制工作;承擔全市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和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的資質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建築企業開拓外部市場;承擔全市建築業企業統計工作;承擔全市建築裝飾裝修業管理工作;承擔建築業社會保障費的徵收、結算、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施工許可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承擔進入本市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辦理相應登記備案手續。負責審查考核、報批市內施工企業資質、進出市施工企業施工等手續及註冊登記工作;負責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外來及外出施工企業註冊登記、出境務工、農民工工資保障等工作。承擔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參與重大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住房保障科
協調、指導全市房產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組織擬定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調研、方案制定、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管理工作和信息系統建設;指導房屋租賃和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房產監管科
組織擬定住房和房地產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立房地產行業誠信管理機制;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小區建設和物業管理、中介服務組織;負責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監察室
負責本系統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監督檢查本部門、單位及監察對象在遵守、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決定、命令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和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行為。加強本系統廉政建設、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十二)組織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勞動保險、人才開發;負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聘用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技術工人考工定級和全市工程系列職稱評審申報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宣傳、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章程設定紀檢監察等機構。
人員編制
新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6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正副科長(主任)15名,其中正科長(主任)12名,副科長(主任)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