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法

(二) (二) (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徐州火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火車站地區,是指淮海廣場及其周邊區域,其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火車站地區的單位、個人和出入該地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徐州市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綜管辦)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的組織協調及督查工作。
市公安局東站廣場分局(以下稱東站廣場分局)受市市容與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園林、交通、文化、新聞出版、公安交通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委託,在火車站地區實施相關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對委託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範圍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處理。
鐵路系統管轄的火車站站前廣場納入火車站地區管理範圍;火車站候車室及兩側所屬建築物室內治安秩序和衛生檢疫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鐵路衛生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條 市容與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質監、環保、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交通、物價、民政、文化、新聞出版、旅遊、人防、鐵路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火車站地區的管理,支持和配合綜管辦、東站廣場分局做好火車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六條 火車站地區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保持責任區內的環境整潔。
第七條 火車站地區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路燈、路標牌、供水、排水、供氣、電力、電信、環衛、交通等公共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經常維護,保持整潔、完好、美觀。
第八條 火車站地區設定戶外廣告等設施,應當符合規劃和相關的技術規範以及綜管辦的統一要求,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名稱、字號、標誌等標牌和標識的設定應當規範,並按照綜管辦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設定。
第九條 禁止在淮海廣場設置亭棚、攤點。火車站地區的其他區域需要設定亭棚、攤點的,應當符合火車站地區的統一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後按指定的地點設定,並保持設施完好和周圍環境整潔。
第十條 火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 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菸蒂、果皮、紙屑、包裝品等廢棄物;
(二) 賣藝,兜售物品;
(三) 隨地躺臥、露宿;
(四) 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五) 在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
(六) 道路兩側晾曬衣物、擅自堆放物料;
(七) 沿道路及其兩側設定櫃檯、無證設攤經營、變相占道經營;
(八) 車輛運輸拋灑滴漏;
(九) 其他有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三章 市政設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條 進入火車站地區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火車站地區的有關管理規定,自覺維護火車站地區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行為:
(一) 占道停車或者占道停車上下客;
(二) 擅自在淮海廣場停放車輛;
(三) 機動車輛(消防、救護等特種車輛除外)停放人行道;
(四) 出租汽車在營運站點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或者站外帶客擾亂站點秩序;
(五) 計程車拒載或者強行拉客;
(六) 殘疾車、機車以及其他無客運資格的車輛載客;
(七) 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客運、貨運管理等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廣場)。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火車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市政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 損毀、挪用窨井蓋、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二) 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進行污損路面的各種作業;
(三) 城市道路施工後不按規定期限清理現場;
(四) 其他違反城市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第十四條 火車站地區禁止下列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 在草坪、花壇、綠地內擅自堆放雜物,挖掘、損毀花木;
(二) 在樹木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架設電線電纜和照明設施;
(三) 擅自砍伐苗木、採花摘果;
(四) 其他破壞綠地、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條 火車站地區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
(二) 偽造、變造、倒賣車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
(三) 賣淫嫖娼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四) 從事賭博或者變相賭博活動;
(五) 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六) 在進、出站口周圍和淮海廣場等處攬客,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
(七) 以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八) 出售、出租各類非法出版物;
(九) 拆分銷售報紙、違規收取電話費;
(十) 網咖、遊戲廳、演藝廳違規經營;
(十一) 攜帶犬只進入;
(十二) 其他妨害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淮海廣場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七條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對在火車站地區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積極提供救助。
東站廣場分局在實施管理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將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在進、出站口周圍和淮海廣場等處攬客的,由東站廣場分局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由市市容與城管執法、市政公用、園林、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交通、文化、物價、新聞出版、公安交通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相關部門可以委託東站廣場分局實施。
委託機關和東站廣場分局應當簽訂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組織的名稱、委託的依據、事項和許可權、委託的期限、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條 東站廣場分局應當在委託的事項、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
委託機關對東站廣場分局實施行政管理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東站廣場分局收繳的罰款應當交至市財政,用於火車站地區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市其他廣場或者視窗地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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