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烏木案

彭州烏木案,指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與通濟鎮政府因天價烏木所屬權而產生的物權糾紛案。在2012年2月,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在自家耕地發現天價烏木,通濟鎮政府認為烏木屬國家所有,給予吳高亮7萬元的獎勵,但不認可這個結果的吳高亮,將通濟鎮政府訴至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於2012年11月27日,在成都中院開庭審理,最後的結果不得而知,在成都中院網站也查不到結果。

事件起始

吳高亮在查看烏木吳高亮在查看烏木

2012年2月,時值春節,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在自家耕地發現天價烏木,挖掘即將出土時,突然被通濟鎮政府責令停工,並被告知烏木屬國家所有。

烏木素有“東方神木”之稱,市場被持續爆炒,烏木交易超千萬元的“天價”。吳高亮認為烏木應該歸他個人,他願意繳納個人所得稅等一切費用。在不談論歸屬權的情況下,烏木也可以給政府,前提是政府給他一定額度的獎勵,這個額度就是之前所說的300萬到400萬之間。

通濟鎮政府的答辯狀上,認為烏木並不是從吳高亮的耕地中發現並挖出,是從河道之中挖出。而鎮政府把烏木挖掘後運走保管,不是行政行為,而是在歸屬權還沒明確的情況下代為保管。同時,通濟鎮政府還在答辯狀上明確,鎮政府在挖掘烏木的過程中,共花費24萬元。

而對於烏木的歸屬,中國法律沒有貼切條文參考,對此也是法學界爭論半年之久的問題。2012年7月26日,吳高亮一紙訴狀將通濟鎮政府告上法庭。2012年11月27日,立案前調解宣告失敗,成都中院正式受理此案。

發現經過

吳高亮於2012年2月初,無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看到一截約六十七厘米長的黑木頭,找專家鑑定後,確認是烏木,且是烏木里的金絲楠木。2月9日,他請挖掘機開挖。在經過近6個小時的挖掘後,除了個別枝節,烏木的整體已經露出來。

7塊烏木中,最大的一塊長達34米,據專家鑑定,僅木材價值就在500萬至700萬之間,若論藝術價值“就更高了”。但鎮裡的相關部門來把烏木挖出來後,烏木就被鎮政府拉走。

案件進程

2012年2月,彭州村民吳高亮在家門口的河道邊發現烏木僱人挖掘,通濟鎮政府把烏木挖出運走。鎮政府認為烏木屬國有,而吳高亮認為歸自己;

2012年7月3日,彭州市國資委對外宣布,烏木歸國家,作為發現者,吳高亮獲得5萬元獎勵。加上通濟鎮政府2萬元的獎勵,吳高亮共獲得7萬元的獎金。

2012年7月8日,吳高亮表示,在這件事上,他和鎮政府的權利是平等的。他要申請行政訴訟。其次,他將就烏木的歸屬權進行民事訴訟。

2012年7月26日,吳高亮正式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8月一10月,烏木訴訟進入立案前調解階段,吳高亮願意接受調解,但要先談烏木歸屬問題。

2012年10月,調解失敗,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烏木案。

2012年11月2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公開審理此案。

開庭審理

就吳高亮狀告彭州市通濟鎮政府一案,成都中院將於2012年11月27日下午1點20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方的訴求 1、請求認定通濟鎮政府有非法行政行為。

原告方的訴求

2、請求確認7塊烏木歸原告所有。

3、請求返還烏木給原告。

4、因為通濟鎮政府保管不善烏木價值受損,故向其索要1萬元的象徵性賠償。

適用法律依據爭議 吳高亮說,<物權法>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即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我是用益物權人。物權法

適用法律依據爭議

通濟鎮政府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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