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價烏木案

彭州天價烏木案

2012年2月,四川彭州通濟鎮農民吳高亮無意中在自家承包地里,挖出了7根烏木,據專家鑑定,僅木材價值就在500萬至700萬之間,而7月初,彭州市國資委宣布對外宣布,烏木歸國家所有,對發現者吳高亮獎勵7萬元,因為不滿這個結果,吳高亮一紙訴狀將彭州國資委告上法庭。彭州烏木案經過公開審理以及媒體的報導後,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地關注,社會各界圍繞著烏木的歸屬權展開了激烈地討論。

案件介紹

彭州天價烏木案 2012年春節,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17組吳高亮家附近,發現埋藏於地下的一批烏木,經鑑定樹種為金絲楠木,估計市場價值上千萬。吳高亮自稱發現者,並雇來挖掘機挖掘。

彭州天價烏木案 彭州天價烏木案

2012年2月9日,通濟鎮政府接到舉報,當夜趕往監控保護。隨後在成都考古隊專家指導下,鎮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烏木,並運到當地客運站暫存。

2012年7月,彭州市國資辦正式答覆:烏木歸國家,獎發現者吳高亮7萬元。而吳高亮提出這批烏木價值在2000萬左右,按照相關法規應該獎勵自己400萬。

2012年7月26日,吳高亮和姐姐吳高惠起訴通濟鎮政府,請求法院確認7件烏木為自己所有。

2012年11月28日,成都市中院審理此案,雙方就烏木是誰發掘、是否在吳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濟鎮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為三大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鑒於訴訟雙方在焦點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擇日開庭審理。

案件審理

二次審理

2012年11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吳高亮和通濟鎮政府,就烏木發掘地是否在吳高亮和吳高惠的承包地發生了爭議。第一次開庭後,吳高亮又提起兩場土地確權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審後,組織了兩次現場勘驗。

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顯示:吳高亮的承包地與烏木發掘地相隔較遠,而其姐姐吳高惠名下編號為0026號的承包地雖與發掘6件烏木的河道相鄰,但0026號承包地與河道間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與河道具明顯落差,該6件烏木的發掘地位於河道管理範圍。

而對於上遊河道內發掘出的1件烏木,當事人雙方均認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範圍內。

彭州天價烏木案 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續近一年的“彭州天價烏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雖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烏木歸誰所有”仍將是一個謎。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彭州農民吳高亮關於確定7件烏木為他所有的起訴,和其姐姐吳高惠的全部起訴,但對吳高亮提請的其他三項訴訟請求,仍將繼續審理。

彭州天價烏木案 彭州天價烏木案

庭審時,吳高亮和吳高惠的代理律師張敏,對法院兩次勘驗的程式提出質疑。他說,法院在第一次勘驗時,並未邀請承包土地的直接發包人到場,而第二次勘驗時,並未邀請他或他的委託人吳高亮和吳高惠參加,在程式上並不合法,並當庭提出重新勘驗。

同時,張敏也當庭提出中止審理此案。

2013年1月16日下午4點40分,法院對案件作出了裁定,駁回了吳高亮的第二項關於確認於二原告承包地並由原告發現發掘的7件烏木為原告所有的起訴,和吳高惠的全部起訴。法院認為,吳高亮請求確認7件烏木由他所有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權屬糾紛,不屬於行政審判的許可權範圍。

同時,對於吳高惠和吳高亮提起的另外三項訴訟請求,即確認通濟鎮政府運走並扣押烏木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鎮政府返還烏木;要求鎮政府賠償不當保管導致烏木損毀的損失,還將繼續審理。

庭審焦點

2013年1月16日下午1時40分,吳高亮出現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外,他說:“如果沒有按事實判決,不承認烏木是我發現、挖掘,更不承認是從我的地里發現的,我不會放棄抗訴的權利。”在庭審中,雙方爭論的焦點依舊是圍繞發現烏木的地點是在河道還是在承包地等問題。

吳高亮指出,在之前的勘驗中,彭州市水務局及國土局並未給出河道具體的長度、寬度,以及歷史最高洪水位等詳細說明,無法確定河道的範圍。

被告通濟鎮政府辯稱,該案所涉烏木發掘於河道內,鎮政府只是挖掘、保護,並且出示了吳高亮承包地以及河道的示意圖來證明,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各方回應

吳高亮

2013年1月16日庭審結束後,吳高亮在法庭里又待了1個多小時,逐字逐句核對庭審筆錄,直到晚上7點才在律師的陪同下走出法院。

在吳高亮看來,法院的裁定迴避了案件的關鍵問題:“烏木到底歸誰所有沒說,我對裁定不服,官司我還要繼續打下去,預計打到40歲看會不會有結果。”他說,他2013年37歲,還有3年時間,雖然結果並不符合預期,但不會就此放棄。

烏木事件之前,吳高亮是一名貨車司機。為爭奪烏木所有權,他已近一年沒跑貨運生意了。

鎮政府

彭州天價烏木案 2013年1月16日開庭後,通濟鎮鎮長郭坤龍說,政府是在接到有人舉報後,趕赴烏木發掘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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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他們請專家對烏木進行了鑑定,經彭州市文物考古所等建議,這批烏木具科學研究價值,並獲得了彭州水務局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才花了24萬元進行了保護性挖掘和轉運。

挖出後大件烏木都暫存在當地客運站的空地上。

鎮政府的代理律師說,鎮政府挖掘和運走烏木,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烏木,並非行政行為,而是行政事實行為,與吳高亮和吳高惠在行政法意義上並不存在利害關係,也沒有影響到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並不具有可訴性。

最終判決

2013年6月15日上午9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吳高恵吳高亮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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