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反比法則

彈性反比法則又稱逆向彈性法則,其定義由拉姆斯提出,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於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徵商品稅,而對於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徵商品稅。

簡介

彈性反比法則又稱逆向彈性法則。為了使稅收的額外負擔最小化,商品課稅的稅率應與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即對需求價格

彈性反比法則彈性反比法則
彈性小的商品應實行高稅率,對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應實行低稅率。根據人們的直觀看法,似乎實行統一稅率更符合經濟效益原則,因為差別稅率會影響商品之間的相對價格,從而產生扭曲效應,加大稅收的額外負擔。然而,經濟理論表明,從經濟效率的角度來看,對全部商品實行統一稅率並不一定是最優的,事實上,為了減少稅收的額外負擔,實行一定的差別稅率是必要的。彈性反比規律為最優商品課稅實行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依據。

按照統一的稅率對所有商品課稅,使價格等比例地發生變動,但是,由於不同的商品其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因此商品需求的數量的變化並不相同,需求價格彈性大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後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大,而需求價格彈性小的商品在價格變化後發生的需求量的變化幅度較小,因此,商品稅的扭曲效應依然會出現。


基於上述的原因,拉姆斯提出了彈性反比法則,主張對於需求價格彈性高的商品以較低的稅率課徵商品稅,而對於需求價格彈性低的商品以較高的稅率課徵商品稅。
拉姆斯的彈性反比法則在理論上為人們所廣泛認同,然而在實踐中,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離不開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的數據,但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是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難以準確測度的,而對所有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進行測度在實踐中更是難以做到。

在徵收一般稅所存在的問題方面,除了並非真正不存在效率損失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效率與公平的權衡。
彈性反比法則的實施也會導致對一些生活必需品課徵稅率較高的商品稅,而對某些高檔商品課徵稅率較低的商品稅,這有悖於稅收的公平原則。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特定的場合,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制定商品稅稅收政策恰恰可以同時滿足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這種同時滿足並非通常所說的“兼顧”。
彈性反比法則雖然在實踐中難以實施,但它卻說明了在一定條件下差別稅率是有效率的,這為差別稅率的設計提供了理論依據。
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收入人群某些相對較為固定的消費領域和範圍,這些消費往往是高收入者身份、地位等的一種外在表現,是其消費中的“必需品”,價格在一定幅度內的變化,並不會影響其消費的數量,而低收入者則極少消費。
因此,對這些消費品可以根據彈性反比法則的要求設計稅率,即對這些高收入者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征高稅。
彈性反比法則在上述範圍內指導商品稅課徵實踐是有積極意義的,這與“彈性反比法則與公平存在衝突”的基本判斷並不矛盾,因為二者涉及的範圍有著顯著的不同,前者是從一般意義上說的,而後者涉及的是特殊的領域。
依據彈性反比法則對高收入人群的生活必需品以較高的稅率課稅不但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稅收收入職能,而且可以實現商品稅的社會政策職能,且這種社會政策職能的實現與效率目標之間並不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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