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行搭售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強行搭售行為的構成
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1)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並且通常是具有經營優勢的經營者。(2)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願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3)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4)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5)搭售行為不當阻礙甚至剝奪了同行業競爭對手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
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並沒有規定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具體實踐中可以援引該法第20條的規定,使其承擔責任。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因此受侵害的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