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行為
強迫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迫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務,從而使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受到侵犯的行為。
主要特徵
•(一)行為的主體
本行為主體為達到責任年齡且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亦能構成本行為。單位犯本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6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行為的客體
本行為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和公平原則。但在現實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強行交易,就具有了社會危害性,應當接受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為的主觀方面
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行為的客觀方面
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行為的本質特徵。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而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託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於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並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強迫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行為論處。此外,服務應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犯罪論處。
特點形式
1.經營者濫用獨占地位,進行強迫交易。該類強迫交易的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獨占地位,強迫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務的行為。
2.濫用行政權力,進行強迫交易。該類強迫交易的行為,是指政府或其他屬職能部門濫用職權,強行千預消費交易,強迫消費者購買某一經營的某種商品或接受某種服務的行為。
3.經營者通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進行強迫交易。所謂“搭售”,是指經營者在出售優質名牌、暢銷商品寸強行搭配出售消費者所不需要的劣質滯銷的產品的行為,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某一個商品時經營者強行要求同時購買其他商品的行為。“附加不合理條件”,是指在消費交易過程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為交易成立的條件。
4.經營者利用郵購,預售、分期付款、上門推銷的方式,進行強迫交易的。通過該類方式進行消費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獲取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費者通常很難對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及其交易條件等進行較為直接全面的比較,從而使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經營者正是利用這類交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費者強行推銷假冒偽劣的商品或者價高質次的服務。
5.經營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強迫交易。如因消費者在挑選商品後表示不購買該商品而受到經營者的辱罵、毆打,並強行要求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行為。一些旅館、飯店在火車站、碼頭設定服務點,不等旅客問清情況就連拖帶推地弄到旅館,強迫其支付高房價,接受劣質服務等。
不管採取什麼手段,無論以什麼形式表現出來,只要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行讓消費者購買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接受經營者的服務,從而使消費者的自主選擇受到侵犯的行為,均屬於強迫交易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認定及處罰
認定該行為時應當注意:強迫交易行為與強迫交易罪的界限。二者區別的關鍵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已經造成了嚴重後果。情節是否嚴重,可從行為人強迫交易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強迫的方式方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察,得出結論。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一貫從事強迫交易;非法獲取巨額利潤的;造成經濟損失較大的;造成精神傷害的;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等。強迫交易,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強迫交易情節較輕,危害較小的案件,則應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的強迫交易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構成本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