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以下簡稱認證標誌)的統一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標誌的制定、發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制定、發布認證標誌,對認證標誌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在認證有效期內,符合認證要求,方可使用認證標誌。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認證合格、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二章
認證標誌的式樣
第六條 認證標誌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CCC”)。 第七條 認證標誌的圖案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註組成。
(一)基本圖案
基本圖案如圖一所示。
圖一:認證標誌基本圖案
(二)認證種類標註
認證種類標註如圖二所示。在認證標誌基本圖案的右部印製認證種類標註,證明產品所獲得的認證種類,認證種類標註由代表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如圖二中的“S”代表安全認證。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認證工作需要制定和發布有關認證種類標註。
圖二 認證標誌圖案
第八條 在認證合格的特殊產品(如電線、電纜)上適用“中國強制認證”標誌的特殊式樣:“中國強制認證”的英文縮寫“CCC”字樣。
第九條 認證標誌的規格
認證標誌分為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和非標準規格認證標誌。
(一)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分為五種,其規格標準見表一和圖三。
圖三 認證標誌圖案比例圖
(二)非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規格與表一的規定不同,但必須與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尺寸成線性比例。
第十條 認證標誌的顏色
(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以下簡稱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顏色為白色底版、黑色圖案;
(二)如採用印刷、模壓、模製、絲印、噴漆、蝕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種方式在以下簡稱印刷、模壓)在產品或產品銘牌上加施認證標誌,其底版和圖案顏色可根據產品外觀或銘牌總體設計情況合理選用。
第三章
認證標誌的使用
第十一條 獲得認證的產品使用認證標誌的方式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按以下規定選取: (一)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必須加施在獲得認證產品外體規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壓認證標誌的,該認證標誌應當被印刷、模壓在銘牌或產品外體的明顯位置上;
(三)在相關獲得認證產品的本體上不能加施認證標誌的,其認證標誌必須加施在產品的最小包裝上及隨附檔案中;
(四)獲得認證的特殊產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規定加施認證標誌的,必須在產品本體上印刷或者模壓“中國強制認證”標誌的特殊式樣。
第十二條 獲得認證的產品可以在產品外包裝上加施認證標誌。
第十三條 在境外生產、並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進口前加施認證標誌;在境內生產、並獲得認證的產品必須在出廠前加施認證標誌。
第四章
認證標誌的製作、申請和發放
第十四條 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製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印製機構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認證標誌的印刷、模壓設計方案應當由認證標誌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後,方可自行製作。
第十六條 認證標誌的申請使用
(一)申請人必須持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二)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使用認證標誌的,受委託人必須持申請人的委託書、申請書和認證證書的副本向指定的機構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三)申請人以函件或者電訊方式申請使用認證標誌的,必須向指定的機構提供申請書、認證證書副本的書面或者電子文本,申請使用認證標誌。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認證標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的工本費或者模壓、印刷認證標誌的監督管理費。
第十八條 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由指定的機構發放。
第五章
認證標誌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認證標誌的製作、發放和使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各地質檢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對所轄地區認證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指定認證機構對其發證產品的認證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受委託的國外檢查機構對受委託的獲得認證產品上的認證標誌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的機構有義務向申請人告知認證標誌的管理規定,指導申請人按規定使用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認證標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認證標誌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保證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要求;
(三)對超過認證有效期的產品,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四)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誌,不得利用認證標誌誤導、欺詐消費者;
(五)接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對認證標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及檢查機構可以在其業務及廣告宣傳中正確地使用認證標誌,不得利用認證標誌誤導、欺詐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承擔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製作工作的企業必須對認證標誌的印製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和印製工具。
第二十四條 認證有效期內的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指定認證機構應當責令申請人限期糾正,在糾正期限內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盜用、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標誌以及其他違反認證標誌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誌的申請人為認證證書的持有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