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註解與配套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六十條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9月1日)
平裝: 187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7509307082, 9787509307083
條形碼: 9787509307083
尺寸: 19.6 x 13.8 x 0.8 cm
重量: 159 g

內容簡介

《產品質量法:註解與配套》主要內容:我國《產品質量法》自頒布實施以來對於增加全民的產品質量意識,提高我國產品質量的總體水平,明確產品質量的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明確了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激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參與市場競爭的措施;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質量義務和責任。為提高產品質量、增強企業的產品競爭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所謂產品質量,是指產品在正常使用的條件下,滿足需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和環境等所具有的特徵和特性的總和。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既調整平等主體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以及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因產品質量發生的特殊的民事關係,如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同時也調整政府及其部門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因產品質量發生的行政監督與被監督關係。我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的規範範圍適用於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但不包括初級農產品和建設工程。
《產品質量法》適用對象
(1)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包括產品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
(2)監督產品質量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從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監督產品質量的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產品質量的行政部門。
(3)消費者以及雖不是產品的消費者,但受到產品缺陷損害的人。

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第四條 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禁止行為
第六條 鼓勵推行先進科學技術
第七條 人民政府組織領導產品質量工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條 監管部門的監管許可權
第九條 各級政府的禁止行為
第十條 公眾檢舉權
第十一條 禁止產品壟斷經營
第二章 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工業產品質量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第十五條 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履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
第十七條 違反監督抽查規定的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職權範圍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設立條 件
第二十條 產品質量檢驗、認證中介機構依法設立、獨立於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認證機構必須依法出具檢驗結果、認證證明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的查詢、申訴權
第二十三條 消費者權益組織的職能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定期發布公告
第二十五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等國家機關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依法獨立於生產者
第三章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一節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產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要求
第二十八條 危險物品包裝質量要求
第二十九條 禁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的禁止行為
第二節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持銷售產品質量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禁止銷售的產品範圍
第三十六條 銷售產品的標識要求
第三十七條 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的禁止行為
第四章 損害賠償
第四十條 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人身、他人財產的損害賠償責任一
第四十二條 銷售者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受害者的選擇賠償權
第四十四條 人身飭害的賠償範圍
第四十五條 訴訟時效期間
第四十六條 缺陷的含義
第四十七條 糾紛解決方式
第四十八條 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規定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假冒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銷售淘汰產品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冒用產品產地、廠名、廠址、標誌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不符合產品包裝、標識要求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第五十六條 違反依法接受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義務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中介機構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規定
第五十八條 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虛假廣告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條 生產偽劣產品的材料、包裝、工具的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運輸、保管、倉儲部.門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二條 服務業經營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四條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六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 質檢部門的檢驗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 國家機關推薦產品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 產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 妨礙監管公務的行政責任
第七十條 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許可權
第七十一條 沒收產品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 貨值金額的計算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 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1年12月3日)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年4月29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2004年11月5日)
產品標識標註規定(1997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06年2月27日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9日)
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15日
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
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1998年3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關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銷售屬於生產環節引起的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定性處罰問題的答覆(2002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08年1月13日)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2001年11月7日)
附錄
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卡(參考文本)
中國商業聯合會商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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