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曾任光明日報駐英國記者站首席記者、站長、正處級參贊,北京電視台副總編輯、總編輯,北京文創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
2010年5月任北京市文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涉嫌受賄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長張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110萬餘元。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曉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宣判後,張曉的辯護人表示肯定要抗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張曉利用擔任北京電視台總編輯的職務便利,接受趙某請託,為趙某之女進入北京電視台工作提供幫助。
2010年春節前後,張曉收受趙某給予的200克金條一根,價值人民幣4.7萬餘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張曉利用先後擔任北京電視台總編輯、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長以及文創集團籌備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陳某請託,為陳某之友參演北京電視台2010年春節聯歡晚會等多個節目、文創集團承辦的歌會等提供幫助。
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張曉先後4次收受陳某給予的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78.6萬餘元)、酒店消費卡3張(價值人民幣29.8萬餘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08.4萬餘元。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曉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曉所犯受賄罪,數額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在案凍結、扣押了部分贓款、贓物,可對張曉酌予從輕處罰。
故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