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廣飛

訓詁學是中國傳統研究古書中詞義的學科,是中國傳統的語文學——國小的一個分支。訓詁學也在譯解古代詞義的同時,也分析古代書籍中的語法、修辭現象。張廣飛先生是我國著名的訓詁學專家。從語言的角度研究古代文獻,幫助人們閱讀古典文獻。

簡介

張廣飛先生是中國著名的訓詁學專家,他的著作《訓詁學與中學文言文教育》,是一本非常專業系統的訓詁書籍。

圖書簡介

書名:訓詁學與中學文言文教學
ISBN:7810359517
作者:張廣飛 著
出版社:杭州 : 杭州大學出版社
年份:1997
頁數和開本: 275頁 ; 19cm
叢編項:中學教師繼續教育叢書

本書特點

同義詞系統辨考

作為訓話的基本方法古漢語同義詞辨析, 一般古漢語著作都有這一內容。二、三詞為一組, 以詞為單位,先引辭書互訓等證其同, 然後說明本義不同,,引申義不同、語法功能不同, 使用場合不同, 感情色彩不同等, 所辨都是“ 同外之異, 真正在一個義項上的不同, 即“ 同中之異, 幾乎沒有各條之間沒有機聯繫, 不能形成義類的網落。黃先生認為訓話方法需創新發展, 要把“ 系統辨考” 作為訓沾的基本方法。他指出“ 凡是正確的釋義, 縱向觀, 必是該詞本義引申系列中的一點橫向觀, 必是該義的同義、類義詞群體中的一員。因此, 訓釋詞義時, 不僅要把握一個詞的義系, 而且必須將被訓釋的詞詞義置於系統構組的同義、類義詞群中比較異同, 方可求得準確詞義。” 黃先生在《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專著中實踐了這一訓沽方法。黃先生的《古代文化詞義集類辨考》專著全書個文化詞, 按義類構成一個一個子系統, 每個子系統再逐級下分。如服飾類內有衣料、頭衣、身衣、足衣、寢衣、衣著方式等。衣料又分為葛、麻、、絲等。這樣, 每個文化門類都可以列出一個基本詞語。

書籍書籍

範例講解

“ 國” 是對國家的第三個通稱《說文· 口部》“ 國, 邦也, 從口從或。”今俗皆據此解甲骨文之或, 隸定此字為“ 或” , 謂指用武器守衛疆土或保衛人口, 故
是“ 國” 字。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釋》“ 或”下則引孫海波說謂像城形, 指國城。日人島邦南《殷墟卜辭綜類戈部》亦解作“ 國” 字。其實, 甲骨文中主要用為“ 止或” 例, 陳夢家於此早有辨釋, 謂“ 或” 乃止方首領之後裔的私名說見《殷墟卜辭綜述》第八章。金文中, “ 或” 亦頻見, 但大都前冠方位詞或數詞。如《王孫造編鐘》“ 聞於四或。” 《賓自》“ 殷東或五侯。” 《中方鼎》“ 王令命中先杳省南或貫行。” 公禹鼎》“ 天降大喪於四或” 。“ 廣伐南或、東或。” 《蔡候編盒蜘定均庶邦, 一均保大夫, 建我邦或。” 以上“ 或” 均同“ 域” , “ 或” 、“ 域” 古今字, 指方域。“ 東或” 、“ 南或” 猶東域、南域, 與《書 · 牧誓》、《大浩》、《康浩》、《洛浩》等文“ 西土” 、“ 東土” 之稱相類。然則似可斷言金文中“ 或” 主要作“ 域” , 並非“ 國” 。今時賢多將其“ 或” 作“ 國” , 似可商酌。但“ 或域” 字其用, 正有向國家義過渡的趨 向一方之地域實是商之方國, 周之邦國, 後世之國家。在反映春秋時語言的《論論》中, “ 邦” 字見, “ 國” 字有見, 雖不從
“ 邦” 多, 但也已用為國家義。如“ 道千乘之國” 《學而, “ 為國以禮” 哎先進》。《左傳》雖成於春秋之後, 但所傳乃春秋之事, 其“ 國” 至臀, 當亦可反映春秋時“ 國” 已有國家義。時至戰國, “ 國” 終於成為使用最廣的國家通稱。

貢獻

訓詁學是中國傳統研究古書中詞義的學科,是中國傳統的語文學——國小的一個分支。訓詁學也在譯解古代詞義的同時,也分析古代書籍中的語法、修辭現象。從語言的角度研究古代文獻,幫助人們閱讀古典文獻。

教學教學

第一, 課文中的某些注釋雖無大錯,但推敲起來總覺得有些勉強,這時,利用訓詁學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弄清課文中的詞語的確切意義。
例:宋濂《送東陽馬生序》:今諸生學於太學,縣官日有廩稍之供,父母歲有裘葛之遺,無凍餒之患矣。“注釋說:”縣官,這裡指官府。“這條解釋不準確。考”縣官“這名稱出自漢代,本是對天子的稱呼。如,《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怒而上變告子,事連污滌侯。”唐司馬貞《索隱》說:“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後來也用以泛稱朝廷。
第二,課文中某些注釋常常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這說明注釋者也不能抉擇,故列而並陳之,需要語文教師自己來判斷。在這種情況下,運用訓詁學的方法則能幫助我們在眾說紛紜中作出正確選擇。
例:《鴻門宴》:“噲曰:‘此迫矣!臣請入,與之同命’”注釋說:“與之同命,和他們拚命。之,指項羽等。同命,死在一塊兒、拚命。一說,‘之’指沛公,與沛公同生死,也通。”或取前一說,“之,指項羽等。同命,死在一塊兒,拚命”或注釋說:“之,指項莊。”比較三種說法,汪維輝先生認為當以“一說”為勝。因為“同命”本義是“同生死,共命運”。古書里並沒有表示“拚命”的意思,而是指一塊死、共同死在一起的意思。其說可信。“同命”,表示一塊死,古書里確有其證。如,《淮南子•俶真訓》:“夫歷陽之都,一夕反而為湖,勇、力、聖、知與罷怯、不肖者同命。”
第三,在中學語文課本中,有些課文的詞語雖然貌似普通,其實意義相當特殊,本當加以注釋,可是偏偏未注,留給語文教師自己去思考解決。如能發揮訓詁學的職能,則可以幫助我們求得正確的答案,以彌補課文在注釋方面的疏略。
例:《涉江》:“與前世而皆然兮,吾又何怨乎今之人?”句中“與”字課本未注,可能當作連詞“與”字解釋了。實非。考《楚辭•七諫•初放》“舉世皆然兮”,王逸註:“舉,與也。言舉當世之人皆行佞偽,不何所告我忠信之情也?”這句詩實是《涉江》的翻版,王逸“舉”訓“與”,也可說明“與前世”同“舉前世”,而“舉”有都、全部的意思。“舉前世”,是說整個前世。
第四,課文注釋非出自一人之手,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不足。對於其中的差錯,語文教師需要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以訛傳訛。為此那就應該加強訓詁學方面的修養,對課文中出現注釋之誤必須時時加以訂正。
例:《論語•子罕》“子曰:‘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說三軍的帥主可以改,而匹夫的志氣不能變。凡此“奪”皆解為改易、變更的意思。“與”,是說答應、同意。所以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屈原由於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見到後欲更改它,屈原不同意。又,《陳情表》:“行年四歲,舅奪母志。”注釋說:“舅父強行改變了母親守節的意志。” “奪”也是改的意思。

訓詁學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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