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講師:張家麟著名學者、企業管理專家,張教授不僅能從 中國古典哲學角度分析企業成敗原因,也能用現代西方管理理論指導實踐,是一位能夠從戰略面到執行面均能勝任的管理專家。 張家麟先生涉足管理、科技哲學及傳媒等多個領域,既有深厚學術理論做基礎,又有豐富國際企業實戰經驗,曾任台灣中國報總編輯、副社長,泰國向日葵集團(曼谷)助理總裁,IBM北京市場總監。
現任中國農業大學MBA中心主任,北京大學醫學部EMBA 專任教授,前沿講座特邀嘉賓,攜訓網特邀講師;清華大學項目管理(PMP)培訓中心專任教授,復旦大學、浙江大學客座教授,中石化集團黨校專任教授、國家電網公司黨校專任教授。 張教授於1992年開始接觸大陸經貿事務,對內地的人文社會有著深刻地了解與體驗,並擁有多年的國內企業從業經驗。曾為一汽集團等十餘家企業進行有效的顧問諮詢工作,並為國內百餘家集團公司進行的企業內訓,從2000年以來,張教授平均每年給企業做內訓都在150天以上,其中《周易文化與戰略》、《企業執行力》被北大等多個總裁班定為主講課題。
學歷
中國山西大學科學技術哲學研究中心科技哲學博士(PH.D)
美國史丹福國際大學管理學院管理學博士(DBA)
台灣中山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碩士(MBA)
台灣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研究
台灣主要經歷
台灣中國報系:記者,採訪主任,總經理,總編輯,副社長
美商富佑集團(城市開發)台灣區總經理
泰國(曼谷)向日葵集團(投資開發)助理總裁
台灣通信電子學院副教授
甘羅國際整合行銷國際公司總經理
台灣中山大學駐北京培訓中心籌備處主任
祖國職務
新加坡華點通集團公司(北京)遠程教育發展中心主任
IBM e-club.北京奧斯馬特科技發展公司中國區市場總監
北京商帥天誠管理研究院總顧問
北京中經正泰投資顧問公司首席諮詢師及市場總監
國家經貿委職業經理人中心論壇組委會副秘書長
北京大學校友會,北大培訓網特聘教授.
北京大學醫學部EMBA在職碩士班專任教授
清華大學項目管理(PMP)培訓中心專任教授.
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特聘教授.
上海交通大學安泰學院客座教授.
中國農業大學媒體傳播系副教授.媒體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農業大學MBA中心副主任.碩士生導師.
中國農業科學研究院推廣碩士班專任教授
中國美容協會信譽聯盟專家組首席專家
中華職業技術教育考試中心專家組專家
特殊經歷
1.柔道二段
2.空手道四段(少林寺流)
3.亞洲杯少年分齡游泳比賽多次冠軍
4.400M個人混合四式.200M蝴蝶式台灣紀錄保持者(1978-1979)
5.世界盃大學水球賽(赫爾辛基)最佳射手獎.
6.台灣地區多項游泳比賽百餘次冠軍.
7.台灣地區金錨獎,金像獎文藝創作十餘次獲獎.
8.蔣經國先生推薦(弟弟我在黃埔)一書,成為台灣最暢銷書籍.
9.中國國民黨國民大會代表提名人.
主要作品
《 周易 》與領導力十二項修煉
乾卦(剛健)---領導力的原始創造性坤卦(柔順)---領導力的協調柔和性
觀卦(觀察)---領導力的漸境透視性
屯卦(困難)---領導力的先期認知性
蒙卦(蒙昧)---領導力的思變定位性
賁卦(美化)---領導力的內外反思性
比卦(關係)---領導力的全面和諧性
革卦(變革)---領導力的變化創新性
泰卦(順利)---領導力的環境危機性
否卦(不順)---領導力的反思突破性
無妄卦(盲動)-領導力的堅固穩定性
未濟(循環)---與領導力的成功再造性
視頻
《用財務管理為企業盈利》
內容簡介:曾沛濤 易中特約培訓師,美國註冊會計師,歷任麥當勞(中國)公司財務總監、家樂福(中國)公司財務總監、美國線上(AOL)公司財務副總裁。他有著多年的財務管理實踐經驗,能將高深的理論與國內實際情況相結合. . .
相關判決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書如下:
民事判決書
(2004)佛中法民二再字第15號
抗訴機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原二審抗訴人(一審被告):楊素芳,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南海區黃岐鎮怡富廣場D座602房。
原二審被抗訴人(一審原告):乾裕源,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台灣省台北市人,住台北市萬華菜園村24鄰長沙街2段150號。
委託代理人:劉識嫻,廣東通利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家麟,男,漢族,台灣人,住址不詳。
楊素芳、張家麟與乾裕源特許經營契約糾紛一案,本院於2003年5月6日作出的(2002)佛中法民二終字第290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楊素芳不服該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2004年7月14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訴,同年8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對此案進行再審。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楊素芳,乾裕源的委託代理人劉識嫻到庭參加了訴訟。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霞、錢方遠代表抗訴機關出庭支持抗訴。張家麟因地址不詳,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再審審理查明:1998年,楊素芳應其親戚張家麟的請求,在南海黃岐向工商部門申領了黃岐茶言觀舍泡沫紅茶館(下稱黃岐茶館)營業執照。1999年8月 18日,張家麟及黃岐茶館(甲方)與乾裕源(乙方)簽訂了《茶言觀舍台灣泡沫紅茶坊加盟店契約》和《商品供給契約書》。加盟店契約約定:甲方擁有“茶言觀舍”店鋪的名稱、外觀設計、內部陳設等設計專利權和經營、技術、培訓、服務的統一管理權,乙方作為加盟者,在芳村開設分店,甲方收取專利使用費60000 元;乙方在開業前,必須接受甲方的培訓,經營中使用的原材料與技術由甲方提供,各項用品如包裝、標籤、服裝等均由甲方指定的樣式,以便統一“茶言觀舍”;契約有效期為兩年;此外,契約還對其它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做出約定。而《商品供給契約書》則對雙方在原材料供應方面作出具體的約定。同日,乾裕源支付新台幣500000元,8月24日,乾裕源與張家麟補充約定:由乾裕源將人民幣300000元交給張家麟,張家麟全權負責乾裕源在芳村開辦加盟店的事宜,張家麟供應的原材料第一次貨款須貨到付清,以後每月25日付清等。9月,乾裕源支付230000元給張家麟,張家麟遂為乾裕源籌備開店事宜。10月初,張家麟交付分店,乾裕源開始營業並向張家麟購買原材料。11月5日,張家麟及黃岐茶館出具收條,分別確認收到乾裕源交來的裝修費、代採購費、雜費人民幣230000元,加盟金和生財器具等費用新台幣500000元。11月中旬,因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等原因,芳村分店停止經營。期間,共向張家麟購買原材料 7285.5元,已付款222元,餘款7063.5元未付。2000年4月5日,乾裕源起訴,請求確認加盟店契約無效,並要求楊素芳、張家麟退回加盟金、開辦費、裝修費合共人民幣222030.5元,新台幣500000元,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約21211.7元。一審判決生效後,楊素芳以判決程式違法為由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再審審理中,乾裕源部分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楊素芳、張家麟退回人民幣222936.5元,新台幣500000元,賠償經濟損失 21211.7元。乾裕源還與楊素芳就乾裕源應返還的芳村分店的物品達成一致意見,返還的物品總值為37661.8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契約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照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特許經營具有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特徵。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加盟店契約約定的內容符合上述特徵,故應認定為特許經營契約。被告辯稱該契約是個體工商戶轉讓名稱的契約,但轉讓名稱只是契約內容的一方面,被告的答辯意見沒有反映契約的全貌,不予採納。依照原國家國內貿易部的規定,特許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註冊商標、商號、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並有一定時期的良好經營業績,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維護連鎖經營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和規範特許者的行為、保護被特許者的合法利益。兩被告是自然人,其以黃岐茶館(個體工商戶)作為連鎖經營的總店,該黃岐茶館根本不具有上述規章規定的總店資格,也不具有長期發展所必須的能力和資源,故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加盟店契約應認定為無效。兩被告應將收取原告的加盟金和其他款項返還,已購置的物品由被告自行承受。原告沒有審查被告的經營資格,對契約無效也有過錯。其已使用的被告的原材料的款項應在被告返還的款項中扣除。原告因開辦加盟店而支出的費用亦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確認原告乾裕源與被告張家麟、楊素芳簽訂的加盟店契約、商品供應契約無效;二、被告張家麟、楊素芳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人民幣222030.5元、新台幣500000元返還給原告;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訴受理費8214元,由原告承擔648元,兩被告承擔7566元;反訴受理費143.5元,由兩被告承擔。
原審原告乾裕源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附表所列的物品返還予兩原審被告。原審受理費8214元,鑑定費500元,由原審原告乾裕源承擔受理費當中的438.64元,原審被告張家麟、楊素芳承擔受理費當中的7775.36元,鑑定費500元。
同名官員
張家麟 ,男,漢族,1953年2月生,浙江鄞縣人,1970年1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入黨,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現任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1970年1月起任安徽省生產建設兵團工作人員、安徽省委大政工組“五七”辦公室幹部、安徽省勞動局幹部;
1980年12月起任安徽省人事局編制處工作人員、主任科員;
1987年12月任安徽省機構編制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0年1月任安徽省人事局事業機構編制管理處副處長;
1995年10月任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事業處處長;
2006年4月任安徽省人事廳、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巡視員;
2008年5月任安徽省人事廳、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巡視員、黨組成員;
2008年6月任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安徽省人事廳黨組成員;
2009年5月任安徽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