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重大外資項目獎勵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推動外商投資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獎勵主體

在山東省內已完成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符合產業政策導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青島市可參照出台相關獎勵政策,自行獎勵。

第三條 獎勵內容

(一)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設項目、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省財政按其當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不低於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人民幣;

(二)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省財政按其當年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不低於2%的比例予以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人民幣;

(三)對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新設(或增資)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製造業項目,以及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裝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對全省轉型升級、產業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製造業新設項目,按“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四)同時符合上述多個獎項條件和《關於印發〈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魯商發〔2018〕2號)條件的項目,可就高選擇獎勵金額,但同一年度內不重複獎勵。

第四條 認定依據

(一)新設項目是指政策實施期內新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即2018年9月21日後新設的項目,設立時間以工商登記註冊時間為準,註冊外資不低於5000萬美元;

(二)增資項目是指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政策實施期內新增註冊資本金,即2018年9月21日後增資的項目,此次新增註冊外資不低於3000萬美元,且此次增資到資後企業實際使用外資達到5000萬美元,增資時間以工商登記註冊時間為準;

(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是指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以現金形式到資的註冊外資並已納入商務部公布的實際使用外資統計,不含投資性公司投資,不含股東貸款、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四)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需符合《關於印發〈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魯商發〔2018〕2號)檔案規定,並通過相關部門認定;

(五)世界500強企業依據近3年《財富》雜誌評選目錄,且持有該申請企業的30%及以上股權;

(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依據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評選目錄,且持有該申請企業的30%及以上股權。

第五條 申報材料

(一)山東省引進重大外資項目獎勵資金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檔案、批准證書或備案表,營業執照(以上材料均為複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股東出資證明、銀行到賬單(複印件);

(四)申請“一項目一議”方式的項目,除上述材料外,還需報送申請書,提出具體申請事項,並附以下材料:

世界500強企業或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投資證明材料、企業股權架構圖(需追溯到實際控制人)及股權比例;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裝備、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製造業企業的運營情況、前景、在行業內占有率、行業地位等情況,以及企業在高技術製造業領域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對全省產業的貢獻作用等。

第六條 申報、審批與撥付程式

(一)資金獎勵程式。

1.申請企業於每年2月底前將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分別報送區縣商務(投促)部門;

2.區縣商務(投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匯總後於3月底前報市商務(投促)部門;

3.市商務(投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核實項目到資情況和真實性,填報《引進重大外資項目獎勵資金申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連同企業上報的基礎材料一式兩份,於4月底前報送省商務廳;

4.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聘請第三方獨立審核,第三方出具審核意見;

5.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第三方審核意見確定獎勵項目名單,並將名單在相關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6.公示無異議後,按規定撥付獎勵資金。

(二)“一項目一議”程式。申請人將申請支持事項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項目所在地商務(投促)、財政部門,由所在地商務(投促)、財政部門在職能範圍內對項目進行個案研究,確定是否給予個案支持和支持的內容。確需上一級支持或協調的事項,轉報上一級商務(投促)、財政部門。超出省級商務、財政部門職能範圍的事項,由省級商務、財政部門轉報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進入“一事一議”程式。

(三)保障機制。企業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各級商務、財政部門應結合自身職能共同做好政策落實工作。獎勵資金每年兌現1次,原則上本年度審核並兌現上一年度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項目獎勵。

第七條 監督檢查

已享受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獎勵政策的企業,需承諾五年內不遷離山東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企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獲得認證資格和扶持獎勵的,一經發現撤銷其相應資格,責令退回補助和獎勵所得,並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所在區縣商務(投促)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八條 實施期限

(一)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9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本實施細則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執行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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