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簡介
臨泉縣環保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依《環保法》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二)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大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參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的制定。
(三)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監管。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和新建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
(五)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各部門以及跨地區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鄉鎮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依法擬訂環境保護的地方標準並按規定的程式發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質量公告和環境統計公告。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檔案;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鄉鎮企業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全縣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排污總量控制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負責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進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
(十)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參加國家批准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臨泉縣環保局內設6個職能股(室)職責
一、人秘股
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工作關係;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年度計畫和工作總結;負責會議的組織、文秘、檔案、信訪、保密、治安、計生、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行政經費和預算外資金年度預、決算以及各類會計報表;管理縣級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投資計畫與排污費使用計畫;監督管理機關與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負責聯繫縣政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提出建議與措施。
二、污染控制股
擬訂和組織實施水、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整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和實施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各部門積極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問題,讕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組織辦理人大、政協的提案、議案以及建議;處理有關環境保護的民眾來信來訪;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並協調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參與工業企業的檢查評比和升級評審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工作和環境監測網路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發布重點地區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工作,並組織實施有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負責核設施的安全管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
三、宣傳法規股
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指導並協調全縣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負責普法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組織全縣環境保護先進的評選、獎勵以及全省、全國和國際各相關環境獎的推薦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刊物的徵稿、編輯、出版工作;負責全縣環境質量狀況的發布工作,研究擬定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撿查工作。
四、規劃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參與擬訂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貴環境保護統計和信息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鑑和全縣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全縣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組織協調國際批准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管理環境保護外資項目的引進;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組織環鏡科技攻關及技術成果申報和推廣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按有關規定承辦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工作;指導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根據轄區內排污總量控制計畫,確定建設項目排污總量控制指標;協助國家環保總局、省、市環保局做好大型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承擔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經濟開發計畫以及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和區域環境影響評價依據環保法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六、自然生態保護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和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實施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建設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鄉鎮企業環境保護;提出新建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新建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省級、縣級自然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珍稀瀕危動植物及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
二級機構職責
(一)臨泉縣環境監察大隊職責
1、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依法對轄區單位或個人執行環保法律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3、監督檢查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參與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生態破壞和環境違法案件、信訪案件。
4、依據環保法律、法規核算下達徵收排污費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足額徵收排污費或處罰。
5、負責轄區內工業“三廢”及有毒、有害化學品、工業噪聲、振動、“白色污染”、放射性物質和電磁輻射的監督管理,以及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6、監察並協助處理建設項目建設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臨泉縣環境監測站職責
1、制定監測計畫,做好經常性監測、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等工作,並編制監測報告。
2、對排污企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
3、做好泉河監測哨斷面水質監測工作,按照上級規定和要求,按時、準確上報監測數據。
4、管理和使用好監測器械和藥品等,按照規定科學操作,杜絕各類事故發生或藥品、器械的丟失。
5、及時觀察和監測泉河、流鞍河上游來水情況,迅速開展應急監測工作,並提供有效監測數據,為環境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臨泉縣環保局行政執法職權
一、行政許可(12項):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3、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4、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5、排污申報登記;6、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7、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的批准;8、轉移固體廢物出市、縣貯存、處置許可;9、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10、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11、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核准12、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
二、行政處罰(共60項)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2、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8、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9、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10、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批准,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11、拒絕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或拒領《排放許可證》;12、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13、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14、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減量以及超出《排放許可證》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15、排污者以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排污費的處罰種類:罰款;16、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17、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18、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19、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20、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21、違法焚燒物質產生煙塵污染的;22、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23、向城市水體排放生活污水、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或者其他廢棄物;24、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建築施工作業的;25、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26、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設備、設施,產生噪音,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27、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構的;28、在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29、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30、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31、未建設配套的洗選設施和脫硫裝置的;32、在禁止建設的區域內建設違反規定的建設項目;3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規定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未對醫療廢物運送工具等進行消毒和清潔、未及時收集或運送醫療廢物、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34、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規定貯存、運送醫療廢物,或者未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35、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規定丟棄、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或者違反規定處置醫療廢物的,或者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的排泄物進行消毒的或隨意排放,或者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36、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37、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或者承運人明知託運人違反規定仍予運輸,或者將醫療廢物或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38、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丟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39、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40、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41、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42、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43、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44、擅自轉移固體廢物或醫療廢物的;45、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46、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47、違反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定的;48、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49、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50、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51、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52、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53、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54、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55、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56、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57、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58、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59、有嚴重污染水體行為的;60、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三、行政徵收(共1項)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準排污費
四、行政確認(共1項)環境污染及破壞事故的確認
五、行政強制(共1項)代處置
六、其它行政行為(共3項)1、行政檢查;2、行政命令:(1)限期治理命令;(2)責令消除污染;(3)責令減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3、調查處理.
臨泉縣環境保護局行政執法依據
(一)法律8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8、《清潔生產促進法》.
(二)行政法規9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5、《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6、《醫療廢物管理條例》;7、《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8、《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9、《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三)地方性法規5件
1、《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安徽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3、《安徽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4、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5、《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四)部門規章25件
1、《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2、《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3、《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4、《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5、《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6、《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7、《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8、《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9、《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10、《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11、《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12、《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13、《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14、《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15、《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16、《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17、《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1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19、《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20、《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21、《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辦法》;2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23、《洗染業管理辦法》;24、《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25、《危險廢物出口核准管理辦法》.
一、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一、為了進一步規範污染物排放行政許可,加大環境保護監管力度,規範排污者的環境行為,努力削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範圍:一切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日排廢水100噸以下或者日排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下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日排廢水100噸以上或者日排化學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單位應當向阜陽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三、排污許可證的發放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依法管理的原則,排污者都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四、排污許可證的管理程式:
1、申請。一切排放廢水、廢氣的排污者,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提出排污許可證的換證審驗申請,並且填寫審驗申請表,提供相應的資料,對新建項目在試生產同意後,開始試生產前申請。
2、受理。環保局在接到排污者的申請之後,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資料齊全的,予以登記受理;對資料不齊全提,要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材料。
3、審查。環境監察大隊負責對排污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4、許可。結合總量控制指標,對排污者進行定期污染物排放許可核定,確定排污許可證的類型。
5、發證。環境監察大隊對排污者的資料審查後,提出初步意見,提交污控股審查,項目股許可,經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提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局長簽批,發放許可證。
6、吊銷。排污者不能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影響人民民眾健康的,依法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五、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時限。污控股在受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之後,對於排污量少的餐飲、娛樂、服務業應在一周內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對一般申請,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許可證的發放;對重點污染源因需監測等特殊情況,可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延長10個工作日。
六、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排污許可證的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七、排污許可證的檢驗。排污許可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審核由污控股組織並審核。環境監察大隊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排污許可證進行現場檢查,每季度將檢查結果報污控股,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隨時匯報,依法查處。
八、排污者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經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2、排污口規範化整治驗收材料;
3、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總量控制及削減指標;
4、已實施的總量控制和削減指標措施的完成情況,或者擬實施的總量控制和削減指標措施;
5、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還應提交治理方案;已經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應當提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治理驗收材料;
6、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和環保驗收材料;
7、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臨泉縣環境保護局首問責任人制度
一、責任對象:縣環境保護局全體幹部職工。
二、責任內容:凡到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公務,詢問時所遇到的第一位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即是首問責任人,不論對方所問問題是否與己有關,都必須熱情接待。
三、責任要求:
(一)熱情接待。首問人要熱忱服務,主動宣傳縣環保局辦事工作指南和環保法律、法規、政策。
(二)認真辦理。對屬於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的業務問題,要按規定認真辦理,限時辦結;對不屬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的業務問題,要主動引領外來辦事人員到相應的業務主辦股室站或單位和主辦人員處理。
(三)嚴肅紀律。對未執行首問責任制而造成不良影響的人員,要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
三、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
一、實行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存放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建立並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
二、放射源使用單位對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管理,並報縣環保局審查備案。
三、縣環保局負責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
四、縣環保局負責涉及有毒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的環境監測
工作;參與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五、在放射源使用管理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放射源使用單位,對已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環境保護信訪辦事制度
一、環境保護信訪受理範圍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反映環境污染擾民問題。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檢舉、揭發、控告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合法權益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的信訪。
(三)信訪人提出的有關環境保護合理化建議。
二、環境保護信訪受理許可權
負責本轄區內的環境信訪案件。
三、環境保護信訪程式
(一)信訪人應如實向環境保護信訪機構講明自己的真實姓名、住址及通信聯絡情況。
(二)信訪人應將與所反映問題有關的單位名稱、責任人姓名、問題發生的確切時間與地點、所反映的問題及建議和要求向環境保護信訪機構闡述清楚。
(三)環境信訪機構對信訪人所反映的問題、建議和要求認真進行登記,並根據職責許可權和信訪事項的性質,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就地解決的原則進行辦理。
四、環境保護信訪辦復時限。
辦理信訪案件,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一般性問題在7日內辦復;較大問題在15日內辦復;重大的問題在20日內辦復,並將辦理結果答覆信訪人;對情況複雜,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向信訪人解釋清楚,求得信訪人的諒解。
五、臨泉縣環保局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具體制度
臨泉縣環保局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局實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積極開展專項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並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分階段自查自糾可能存在的問題。形成了全局上下齊抓共管、紀檢監察組織協調、股室站所各負其責、黨員幹部積極參與的責任機制。
一、治理商業賄賂與規範環保執法相結合,不斷深化陽光工程。抓好政務外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辦事效率。重點公開行政管理活動;公開部門與各股室的工作職責、辦事依據、辦事條件、程式、期限、監督辦法與辦事結果;公開排污收費、罰款標準與收繳情況,以及服務承諾、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等。開展環境行政執法專題培訓,規範與完善環境執法,提高執法人員的能力素質,確保公開、公正與規範地履行執法職責。
二、治理商業賄賂與政風行風建設相結合,不斷深化監督機制。把治理商業賄賂與政風行風建設相結合,與信訪舉報監督作用相結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強化對重點單位、崗位、人員的有效管理。搞好明查暗訪,對環境監測、排污徵收、行政處罰等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確保取得實效。抓好“四個不能”與“六個不準”行風建設制度,“四個不能”即:不能接受管轄單位的吃請;婚喪嫁娶不能邀請管轄單位與人員參加;不能接受管轄單位任何饋贈;不能在管轄單位報銷任何費用、領取任何報酬,自覺接受民眾的監督。“六個不準”即:不準人情收費;不準以權謀私;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刁難被管理者;不準弄虛作假;不準偽造監測數據、做到準確無誤,合理收費。
三、治理商業賄賂與完善內部管理相結合,不斷深化制度建設。制定與完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審批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管理體系與問責制度,強化督促檢查,提高內部審計與自查自糾能力,加大從源頭上預防與治理商業賄賂的力度。搞好自查自糾,針對環境行政管理與環境監測監管中易發生腐敗的重點部位、重要環節與重點崗位,以及民眾反映環境突出問題,認真查找環保工作特別是環境執法、環境監測、排污費徵收、建設項目環境環評、審批及驗收等在制度規範、監督管理上的漏洞,及時建立健全制度,構建廉政責任體系,打造環保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
四、治理商業賄賂與構建懲防體系相結合,不斷深化治理成效。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懲治與預防腐敗的一項重點工作,堅持教育、監督、懲治三者並重,努力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嚴格規定管理層的許可權,實施分權制約,做到在制度、程式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殊的權力行為。對濫用權力,違規違紀,有損於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行為者,進行嚴肅處理。
五、治理商業賄賂與樹立典型相結合,不斷深化示範效應。搞好環保廉政文化建設,發揮廉政文化長期的浸潤作用,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濃厚氛圍,消除滋生腐敗的土壤。通過舉行各種活動,大力宣揚甘於奉獻、埋頭苦幹、清正廉潔的先進典型,使廉潔的幹部受人尊敬,使清正的幹部有地位、有作為,使廣大幹部職工受啟迪、教育與激勵。重點抓好領導幹部的廉政建設典型,增強典型的感染力、說服力與影響力,發揮示範導向作用。
六、臨泉縣環保局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為強化環保法制建設,完善環保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及時控制環保機關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現象發生,根據《安徽省行政處罰監督辦法》規定和省環保局的具體要求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環保行政執法監督對象為本局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二、對本局內的執法檢查人員在依法實行環保行政管理或查處環保違法案件中,就具體的事項、具體人作出有關權利、義務方面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監督。
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是:檢查行政執法工作和執法人員是否存在不作為、濫作為和行為不當,檢查環保行政處罰是否存在違背實體法和程式法問題,理順依法行政許可權,維護行政管理秩序。
四、組織環保檢查員進行綜合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向省環保局及市環保局、政府法制部門申請進行檢查員資格審查及核發證件。
五、環保行政執法監督員為環保局執法領導小組成員及執法督查室工作人員組成。
七、環保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一、本局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追究其執法過錯責任。
二、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法規股負責對過錯責任的認定及過錯具體行政行為的糾正工作,局黨組負責對過錯責任人的追究工作。
三、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需經局長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長批准後實施,執法過錯責任認定意見,應提交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確認。
四、因執法過錯給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導致本局為賠償義務機關並已作出行政賠償的,應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執法責任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五、被追究過錯責任的股室或個人對認定的過錯責任及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覆核申請,受理的覆核應當在15日內作出答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個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覆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錯案或過錯責任人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八、行政審批崗位工作規範
行政審批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精簡高效、責權一致的原則,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1、應當將行政審批項目設定的法律依據、審批條件、審理程式、辦結期限、審批結果,審批申請受理經辦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信息在其辦公場所進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設或減少審批條件。
3、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審批事項。
4、不得刁難審批,不得濫用審批權。
5、誠實守信,高效便民。
九、行政審批崗位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四條 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0、《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11、在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違反了法定義務,由局黨組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停職學習、根據《臨泉縣環保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執法崗位或執法機關;由法制工作機構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收回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行政處罰(強制)崗位工作規範
1、查處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主體合法、程式合法到位、違法事實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2、調查取證人員不少於2人,且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詢問筆錄、勘驗筆錄記錄規範,調查人員和被調查當事人均在每頁上籤字。
3、行政處罰、強制決定書應當載明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和訴訟權利等內容。行政處罰、強制決定書必須加蓋行政機關公章。
4、執法人員不得捏造事實,濫用處罰、強制權。
5、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申請迴避。
十一、行政處罰(強制)崗位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違反了法定義務,由局黨組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停職學習、根據《臨泉縣環保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調離執法崗位或執法機關;由法制工作機構取消行政執法資格、收回執法證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一、評議考核的主體
臨泉縣環保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是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主體,負責對本機關執法崗位和被委託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二、評議考核的原則
(一)公正公平。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綜合考核。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應當以《機關行政執法責任書》或《行政執法崗位執法責任書》、《被委託執法部門執法責任書》為主要依據,對照工作實績,結合社會評議、上級部門行政複議結果或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等進行考核。
(三)與年終公務員考核掛鈎。行政執法考核成績與年終優秀機關公務員或部門工作評比掛鈎。
三、評議考核的辦法和程式
(一)考核評議方法
以行政執法崗位為單元進行考核。各執法崗位考核時均要考核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實行扣分法。
若某一股(室、大隊)涉及1個以上執法崗位的,則該股(室、大隊)執法責任制考核結果累計扣分。
股(室、大隊)考核結果,累計扣2分以下的,為優秀;累計扣5分以下的,為良好;累計扣5—10分的為合格;累計扣10分以上的為不合格。
(二)考核評議程式
1、考核的執法崗位或被委託執法部門負責人對本崗位或本部門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自評報告。
2、按考核標準考核,同時抽查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案卷檔案。
3、評議考核小組評議討論。
4、評議考核小組評議結果報本機關領導班子會議審議。
5、評議考核小組評議結果公示。
6、行政執法責任考核與年終單位工作考核、公務員工作考核有機結合,與優秀公務員評比掛鈎。
臨泉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97年3月(臨編[1997]01號),內設6個職能股(室):人秘股、污染控制股、宣傳法規股、規劃股、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股、自然生態保護股;2個二級機構:臨泉縣環境監察大隊、臨泉縣環境監測站;9個環境保護所:城關環境保護所、邢塘環境保護所、長官環境保護所、楊橋環境保護所、同城環境保護所、姜寨環境保護所、滑集環境保護所、艾亭環境保護所、工業圓區環境保護所。
一、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辦事程式:1、項目單位申請;2、預審、受理;3、審核;4、審批意見書。
◇需要提供的材料:1、項目環評檔案報批申請檔案;2、《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3、《立項批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建設用地預審意見;5、依法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承諾時限:1、環評報告書60個工作日;2、環評報告表30個工作日;3、環境影響登記表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辦事程式:1、項目單位申請;2、受理;3、審核材料;4、現場勘驗;5、審批。
◇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請驗收的檔案;2、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或登記卡;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執行情況的匯報材料;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登記表(環境影響登記表除外)。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三、排污申報登記
◇辦事程式:1、申報;2、受理;3、審核與核定。
◇需要提供的材料:1、污染源監測報告;2、交納自來水、地下水、污水處理費用票據複印件;3、購置燃料的相關數據及燃料檢驗報告複印件;4、生產工藝流程圖;5、營業執照複印件;6、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四、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
◇辦事程式:1、排污單位申請;2、受理;3、審核;4、發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1、排污申報登記材料;2、環評審批檔案;3、竣工驗收監測報告;4、環保驗收意見;5、排污口規範化整治驗收材料;6、核定分配的總量控制及削減指標;7、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五、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辦事程式:1、受理;2、審核;3、批覆。
◇需要提供的材料:1、風險評價報告;2、處置能力證明材料;3、越境處置、處理必須出具所在地市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證材料。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六、關閉、閒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的許可
◇辦事程式:1、申報;2、現場勘查;3、批覆。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材料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七、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
◇辦事程式:1、排污單位申請;2、受理;3、審核;4、發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1、排污申報登記材料;2、環評審批檔案;3、竣工驗收監測報告;4、環保驗收意見;5、排污口規範化整治驗收材料;6、核定分配的總量控制及削減指標;7、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三款
八、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的批准
◇辦事程式:1、申報;2、現場勘查;3、批覆。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材料及相關資質材料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九、轉移固體廢物出市、縣貯存、處置許可
◇辦事程式:1、申報;2、現場勘查;3、批覆。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材料及相關資質材料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十、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
◇辦事程式:1、排污單位申請;2、受理;3、審核;4、發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1、排污申報登記材料;2、環評審批檔案;3、竣工驗收監測報告;4、環保驗收意見;5、排污口規範化整治驗收材料;6、核定分配的總量控制及削減指標;7、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核准
◇辦事程式:1、申報;2、現場勘查;3、批覆。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材料及相關資質材料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十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經營許可
◇辦事程式:1、申報;2、現場勘查;3、批覆。
◇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請材料及相關資質材料
◇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免費
◇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地理位置
地址: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