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

《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在1994.02.03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視台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視台引進、播出境外電視節目及與境外合(協)拍的電視節目,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節目,是指我國從外國及台、港、澳地區購買、交換或由對方贈送的供電視台播出的專題節目、動畫節目、電視劇(含電影錄像帶、雷射視盤等——下同),以及境內影視機構與境外影視機構或其他機構合作攝製的供電視台播出的各類節目。

第四條 引進境外電視劇的單位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指定。引進、播出境外電視劇(含合辦欄目中的境外電視劇)、合(協)拍電視劇,應由引進單位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

第五條 電視台引進的少兒、動畫、科技、專題節目,只購買本台播映權的,由本台自審自播;購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播映權的,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購買全國播映權在全國交流的由播出該節目的電視台所在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第六條 引進境外電視劇和合(協)拍電視劇的交流,由省、市兩級電視台現有的節目交流網路及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認定的發行機構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其交流活動由承辦單位提前報廣播電影電視部社會管理司批准。

第七條 引進境外電視劇、合(協)拍電視劇必須嚴格按照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的播出範圍交流、播出。播出時應在片頭標出批准文號。

第八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社會管理司作為廣播電影電視部下設的對境外電視劇、合(協)拍電視劇引進、審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機構,每年年初,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及其申報計畫,對全國用於地方電視台播出的境外電視劇、合(協)拍電視劇的數量作出分配和規劃。

第九條 各電視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節目中,境外電視劇不得超過電視劇總播出時間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黃金時間(18時至22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十條 凡屬下述情況之一的節目,禁止在電視台播出:

(一)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的境外電視劇及合(協)拍電視劇;

(二)未獲得本台電視播映權的境外電視節目;

(三)無大陸播映權的合(協)拍電視節目;

(四)僅作資料參考用途的境外電視節目;

(五)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可用於電視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境外錄像製品及只供有線電視台播出的電視節目;

(六)從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直接接收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的電視節目;

(七)違反我國憲法及法律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的電視節目。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或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電視劇引進權;

(四)罰款;

(五)停播自辦文藝節目;

(六)撤銷電視台。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拒不接受通報批評,在被通報批評後又繼續違反第十條所列條款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違紀播出節目所獲利潤額的三倍予以罰款。

第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境外電視劇引進權:

(一)拒不接受罰款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款情節嚴重。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者,給予停播自辦文藝節目的處罰。

第十七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撤銷電視台的處罰:

(一)拒不接受停辦文藝節目,在停播期間擅自開播文藝節目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六款、第七款情節嚴重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司法機關對該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視台播出境外電視節目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廣播電影電視部。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關於進口電視劇管理的暫行辦法》及《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引進海外電視節目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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