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十二)負責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八)文化市場處。 (十四)文化產業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組建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廣州市著作權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文化局、原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市著作權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市著作權局牌子)。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掛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併入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市著作權局牌子)。
(四)將原市文化局承擔的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劃給市規劃局。具體包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指導區、縣級市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會同市文物等部門加強保護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協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五)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六)增加協調與監管市屬大、中型基礎文化設施建設工程的職責。
(七)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責。
(八)加強對動漫遊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活動管理的職責。
(九)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十)加強指導著作權保護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和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指導和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三)指導、管理文化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室)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協調市重點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基礎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負責本市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廣播電視行業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廣播電影電視類節目以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監測工作;組織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覆蓋網建設、技術維護和開發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六)指導區、縣級市、鎮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影視製作單位的工作,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中播出的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信息網路傳播電視類節目的內容和質量。
(七)負責對新聞出版發行機構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監督管理書報刊、電子出版物市場,負責新建出版單位、設立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的管理工作,負責書報刊發行管理以及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負責設立駐穗記者站的核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印刷企業開辦、年審和境外出版物(印刷品)來料加工的審核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印刷行為。
(九)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調解著作權糾紛,監督管理著作權貿易活動,負責著作權行政執法,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提供著作權諮詢、鑑定等服務。
(十)協調、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繁榮與發展;負責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和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前置審批,按分工管理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負責對動漫遊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活動的管理。
(十一)指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十二)負責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制定文化人才培養規劃,管理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的科研與開發套用工作。
(十四)指導區、縣級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工作,指導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市著作權局牌子)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保衛處牌子)。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和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辦、檔案等工作,統籌和綜合協調全局性工作;負責起草全局性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和重要檔案;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外事、接待工作,組織協調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安全保衛、綜治維穩、擁軍優屬、徵兵和民兵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普法工作,承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辦理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有關聽證工作;組織擬訂機關工作制度;組織開展重大課題調研活動,負責起草綜合性調研報告和領導講話。
(三)計畫財務處。
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和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和政府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事業經費;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文化、文物事業和文化產業統計工作。
(四)藝術處。
擬訂文學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文學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指導協調文學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全市性藝術展演展覽和重大文化藝術活動;負責對文學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指導文學藝術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五)社會文化處(掛非物質文化遺產處牌子)。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市民眾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室)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公共文化“農家書屋”、“綠色網園”建設規劃,指導業餘文化藝術的創作與培訓;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以及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承辦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六)文物處(掛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並實施文物保護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管理全市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承辦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及省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推薦和申報工作;參與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建設工程的審核、監管工作;管理全市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博物館處。
擬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市屬博物館、紀念館藏品的徵集、保護、陳列、研究、向公眾展示及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協調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館收藏展示的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博物館設立的初審並指導其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和管理博物館館藏文物的拍攝、複製、交流、展覽工作,引導民間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博物館、紀念館專業技術培訓;指導、協調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工作;指導博物館行業協會工作。
(八)文化市場處。
負責文化市場和網路遊戲服務的監管;負責演出、電影、文化娛樂、美術品市場的監管;負責對營業性演出場所、演出團體(演員)、演出活動、演出經紀機構以及電影放映、美術品經營、娛樂場所等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申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和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核;組織查處文化市場非法經營和違章經營行為,參與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專項鬥爭;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九)廣播電視處。
組織推進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市農村電影放映工程;負責市屬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辦民眾參與的直播節目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重大電影活動和發行放映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實施準入與退出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衛星電視、公共視聽載體的節目內容和質量,負責對舉辦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和引進播出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監管工作;指導對外及港澳台廣播電影電視交流與合作。
(十)新聞出版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新聞出版事業、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市出版業建設項目的調研、論證、立項、審核、報批、驗收、評估等工作;承擔轄區內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對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監管圖書、報紙、期刊、電子音像出版活動和網際網路、手機、數字多媒體等非紙質媒體出版活動;負責新建出版單位、設立書報刊二級批發單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的管理工作,負責書報刊發行管理以及電子出版物的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負責設立駐穗記者站的核准工作;負責組織各類出版物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
(十一)科技網路處。
負責規劃和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科技與套用工作,組織本系統技術改進項目評審;負責全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站的建立、撤銷的審核和年檢工作;負責全市廣播電視覆蓋和數位化、信息化、網路化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設定和變更廣播電視頻道、頻率及視頻點播等業務的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廣播電視科技規劃、科研套用、科技立項、重大項目評估、驗收工作;承辦影視製作許可證和發行許可證、影視製作經營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的審查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和技術保障規劃;指導和監督廣播電視信號播出、網路傳輸、技術保障、監測監管、技術運行與維護工作;負責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覆蓋的管理;指導協調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村村通”農村廣播電視工作。
(十二)印刷發行處。
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印刷、複製和出版物發行行業,承擔全市音像製品的製作、發行、出租和放映的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違法、違規的印刷、複製、發行活動,參與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專項鬥爭;負責編制全市印刷和出版物發行事業、產業發展的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設立出版物批發、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的審批及其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備案工作;負責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印件的審批和承接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備案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檔案文獻、重點出版物的發行;負責印刷發行業的統計工作,指導印刷發行行業協會工作。
(十三)著作權處。
擬訂全市著作權管理、保護和著作權產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依法查處著作權的侵權案件,調處著作權糾紛,指導著作權行政執法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打擊侵權盜版行為;管理涉外著作權工作和處理涉外著作權關係,組織著作權涉外交流活動;監督著作權中介機構、著作權貿易活動,組織指導展會著作權保護工作,提供著作權法律諮詢、鑑定服務;負責管理作品著作權登記、統計工作,開展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活動。
(十四)文化產業處。
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產業集群建設;扶持、促進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建設與發展;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對動漫遊戲會展交易節慶等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屬大、中型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協調和監管工作;負責公共文化設施拆除或改變功能、用途的審核工作。
(十五)執法監督處(掛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市文化市場管理、掃黃打非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文化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執法任務及跨區域執法工作,督辦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負責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物證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文化市場執法和掃黃打非隊伍建設;負責局直屬單位維穩綜治工作;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六)組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保障、統戰、僑務、工青婦、計畫生育、公費醫療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直屬單位文化體制改革工作。
(十七)宣傳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宣傳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策劃、統籌、協調對外宣傳及重大業務宣傳工作;負責局黨委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中心組理論學習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工作、信息工作及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報刊管理和征訂工作;負責《廣州文化簡報》編輯發行和《廣州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信息網》的監管工作。
(十八)監察室(與紀委辦公室、審計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審計和因公出國(境)人員政審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市著作權局牌子)機關行政編制10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二)原市文化局、原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管理。其中市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信息中心更名為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信息中心。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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