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已於2004年9月29日經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部長 汪光燾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

內容

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國務院決定所列涉及建設部職能的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規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建設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該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一、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註冊條件

1、初始註冊登記

(1)在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

(2)經所在單位同意。

2、續期註冊登記

(1)註冊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2)具備建設部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經所在單位同意。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變更註冊登記

(1)在註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

(3)工作調動。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

1、甲級資質

(1)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滿3年;

(2)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資格,並具有工程或者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3)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經濟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4)企業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5)近3年企業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6)具有固定辦公場所,人均辦公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7)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8)員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9)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10)企業的出資人中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60%,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0%。

2、乙級資質

(1)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資格,並具有工程或者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0年以上;

(2)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工程或者經濟系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8人,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6人,其他人員具有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經歷;

(3)企業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4)在暫定期內企業工程造價諮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5)具有固定辦公場所,人均辦公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

(6)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7)員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8)專職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人事檔案關係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9)企業的出資人中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於60%,出資額不低於註冊資本總額的60%。

3、新設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1年的暫定期。

三、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條件

1、甲級資質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0%,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人(建築、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5人;

(2)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台計算機,具備相關輸入輸出設備及軟體;

(3)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4)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80萬元;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2、乙級資質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15%,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高級建築師不少於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於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具有中級職稱的其他專業人員不少於10人;

(2)達到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規定的技術裝備及套用水平標準;

(3)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4)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3、丙級資質

(1)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的人員不少於5人;

(2)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達到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局(規委)規定的技術裝備及套用水平標準;

(4)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20萬元;

(5)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條件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需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契約、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條件

(1)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2)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3)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4)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5)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7)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條件

(1)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 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2)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檔案;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轉及處置單位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5)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線上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

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

接通和準備接通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申請城市排水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排水許可申請,並填寫《排水許可申請表》;

2、污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4、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5、已在排放口設定專用檢測井。

6、排放污水可能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至少能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上檢測裝置;

7、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至少能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8、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水經預沉設施處理後符合第3條規定的標準。

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

1、有改動燃氣設施的申請報告;

2、改動後的燃氣設施符合燃氣專業規劃、安全等相關規定;

3、有安全施工的組織、設計和實施方案;

4、有安全防護及不影響燃氣用戶安全正常用氣的措施。

八、外商投資企業城市規劃服務資格證書核發條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2、具有城市規劃、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以及相關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其中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於25%,城市規劃、建築、道路交通、園林綠化專業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於1人;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每人配備一台計算機,管理部門計算機普及率不低於60%;數位化儀或者掃瞄器;寬幅繪圖儀、高解析度彩色印表機和普通彩色、黑白印表機及較完善的網路系統及相關軟體;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九、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條件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准,並符合以下條件:

1、有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檔案及批件;

2、有省、自治區建設廳或直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報告;

3、有建設項目專家論證報告。

十、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條件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與城市綠線一致;

2、綠地使用功能的改變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變並未改變綠化用地使用性質;

3、源於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的需要;

4、專家組論證、公眾聽證會意見一致。

十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條件

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審查,且結論為“通過。

十二、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條件

1、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3、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4、有安全評估報告;

5、有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

6、有管線架設設計圖紙;

7、有橋樑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十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條件

1、一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6年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二級資質2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120萬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5)近兩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項目總數200宗以上,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8)機構股份或者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總額不低於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並公示企業信用檔案;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2、二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 字樣;

(2)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連續4年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三級資質2年以上;

(3)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有8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5)近兩年平均每年完成估價項目總數150宗以上,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8)機構股份或者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總額不低於60%;

(9)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10)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並公示企業信用檔案;

(11)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3、三級資質

(1)機構名稱有“房地產估價” 字樣;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合夥企業的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4)在暫定期內完成估價項目總數100宗以上,估價標的物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東或者合伙人為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股東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註冊後從事房地產估價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7)機構股份或者出資額中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股份或者出資總額不低於60%;

(8)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9)估價質量管理制度、估價檔案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各項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並公示企業信用檔案;

(10)隨機抽查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符合《房地產估價規範》的要求。

4、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1年的暫定期。

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

1、建設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燃氣規劃要求,並竣工驗收合格;

2、有穩定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設有對氣質進行檢測或檢驗的裝置;

3、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的要求;

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設施,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5、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6、有完善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經過燃氣專業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8、有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並達到安全運行的要求;

1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十五、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條件

核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城市出租汽車發展規劃。

1、經營資格證

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達到規定標準;

(2)有符合規定質量、數量要求的計程車輛、配套設施、設備、標誌;

(3)計程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標誌符合國家標準、建設部有關行業標準和地方有關規定;

(4)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

(5)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6)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並經培訓考試合格的駕駛員,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財務和經營管理人員;

(7)符合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的條件:

(1)經營方式符合有關規定;

(2)有符合規定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設施和設備;

(3)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標誌符合國家、建設部有關行業標準和地方有關規定;

(4)有符合規定的資金;

(5)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停車場所;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車輛運營證

(1)已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2)有符合經營資格證要求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標誌。

3、駕駛員客運資格證

(1)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2)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駕齡,並安全行車,無重大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3)經培訓考試合格;

(4)被吊銷客運資格的駕駛員,從吊銷之日起已經滿5年。

修改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10 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已經第7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和修改《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的決定【節選】

經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和修改下列部門規章,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一、經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同意,廢止《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二、廢止《城市燃氣管理辦法》(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2號發布)。
三、對《建設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04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135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 “二、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六、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條件”、“七、燃氣設施改動審批條件”、“十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條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條件”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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