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建設行政法規就是國家關於建設方面的行政法規。
法規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50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