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的管理,規範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

(1998年8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的管理,規範勘察、設計行為,維護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並分析建設場地和有關範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勘察檔案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所需的設計檔案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範,貫徹安全適用、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節能環保材料。不得採用已經淘汰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第八條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檔案;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資產;

(四)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註冊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標準、類別、級別和核定、升級、增項、變更等,以及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範圍相應的工程諮詢、技術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未經註冊的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學時和內容,定期接受所在單位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業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應當使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資質證書、執業人員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出圖專用章、施工圖審查專用章、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嚴禁轉讓、出借、塗改、偽造資質證書、執業人員註冊證書、執業印章、出圖專用章、施工圖審查專用章和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專業技術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對於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大型或者技術複雜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可以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單位,但是應當選擇其中一個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協調與配合。

第十八條承包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總承包方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可以將所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部分專業或者非主體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分承包方不得將承包的業務再分包。

分承包方對總承包方負責,總承包方對發包方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以任何形式轉手發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水、電、燃氣、消防、抗震設防、供熱、電視、通訊等專業設計,不得分別發包,應當統一勘察、設計,統一出圖,禁止行業或者部門壟斷。

第二十條勘察、設計前,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勘察、設計契約,並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規範契約文本。

勘察、設計契約簽訂後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契約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發包和承包雙方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國家和省沒有規定取費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契約約定的時間和額度,向勘察、設計單位支付勘察、設計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契約約定的時間和質量,向建設單位提供勘察、設計檔案。

第四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執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並逐步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度。

第二十四條在勘察、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單位提供下列檔案並對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包書;

(二)依法批准的建設規劃;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四)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所需的其他基礎資料和檔案。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的科學性和正確性負責。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發包書的要求和勘察、設計契約的約定;

(三)勘察、設計標準和規範、規程的要求;

(四)經濟合理,計算準確,表述清楚,圖紙清晰;

(五)有關勘察、設計責任人員簽字齊全;

(六)按照規定加蓋印章。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檔案中所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但不得指定生產廠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以上有關部門和具備相應承接業務範圍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範圍、內容、程式和時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八條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並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未經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進行施工造成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設計檔案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由修改設計檔案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勘察、設計檔案修改部分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安全的,應當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重新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檔案,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做好設計總結和回訪。重大和複雜工程應當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契約,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並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三十二條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布,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通用性強而又具備條件的建築構配件、建築設備、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設施以及單項工程項目設計,均應當編制建設標準設計圖集,並積極推廣套用。建設標準設計圖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批准。

第三十三條勘察、設計檔案的著作權由勘察、設計單位享有。勘察、設計檔案除依據契約用於約定的建設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或者重複使用。

第三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凡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檔案,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塗改。

重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檔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付當地檔案管理部門保管。

第三十五條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制度,設立信用檔案,記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辦理審查、批准手續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或者作出決定的;

(三)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發放施工許可證的;

(四)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對勘察、設計實行質量監督,未及時處理有關勘察、設計質量投訴,或者未依法履行其他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不按照規定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檔案的;

(六)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或者指定勘察、設計單位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塗改、偽造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二)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出借、塗改、偽造執業人員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施工圖審查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勘察、設計契約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民用住宅建設項目中的專業設計分別發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軍隊系統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地方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執行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8年發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範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備和建設事業的迅猛發展,《條例》的一些規定已同國家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或者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一是國務院和建設部在《條例》出台後,陸續發布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勘察、設計的標準、規範和質量要求,特別是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以及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和管理等作出了一系列較為明確的規定,《條例》的部分條款需要與這些規定進行必要的銜接;二是近十年來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變化要求對《條例》中規定的某些管理方式進行適當調整,刪除一些不合時宜的內容,並補充一些新的規定,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三是《條例》設定的法律責任主要集中在勘察、設計活動中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責任,且處罰力度有限,而對行政機關自身的違法責任規定得過於原則,不符合權責統一的要求,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修改或者重新設定。
針對上述問題,省建設廳在認真研究國家有關規定,並廣泛借鑑兄弟省份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條例》的初稿。《條例》的修訂工作列入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會2008年立法計畫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建設廳和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對初稿進行了認真的修改,書面徵求了各地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深入到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大慶、雞西等市,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進行座談,進一步聽取意見,進行研究論證,在此基礎上又協調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在此基礎上,組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使各方面的意見達成了一致,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仍為六章,共45條,比《條例》減少了15條。2008年5月7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正案(草案)》。
起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同時參考了國家建設部的相關規定,並借鑑了山西、浙江、吉林等省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方面的經驗。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在適用範圍、從業資格和質量管理中增加了施工圖審查的內容。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簡稱施工圖審查),是對勘察、設計成果付諸實施前的直接把關,是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都對施工圖的行政性審查提出了明確要求,建設部有關規章還配套建立了由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技術性審查的機制,我省在2006年出台的《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中,也將施工圖審查單位列入保證工程質量的7方責任主體之一。而《條例》由於制定較早,在這些方面缺乏相應規定,有必要予以補充。為此,《修正案(草案)》首先在第三條將施工圖審查活動納入調整範圍中,進而在第七條補充強調,施工圖審查單位也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同時,針對國家在施工圖審查特別是行政性審查方面規定得過於原則難以操作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於施工圖審查工作專業性較強,需要有更加細化的規定與之配套,該條還在第二款將有關內容授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二)就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問題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銜接。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七條關於“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建設部在有關配套規章中,對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以及資質的申報、變更、審批等程式,均作出了詳細規定。考慮到這些規定在全國統一適用,為了同國家有關規定銜接,《修正案(草案)》刪去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將其合併為第九條,表述為:“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標準和類別、級別以及資質的核定、升級、增項、變更、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另外,參照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例行做法,在該條第二款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由其負責審批的事項,可以委託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審查,同時將其審查時間限定為10個工作日,比《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還要短。
(三)對勘察、設計人員的資格、從業和繼續教育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由於勘察、設計工作責任重大,國家對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註冊執業人員的資格、從業及其繼續教育等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為此《修正案(草案)》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和《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將《條例》第二十條改寫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並就專業技術人員的註冊執業制度和繼續教育的內容,在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作出了相應規定。

(四)對發包與承包中的有關內容按上位法的規定和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了調整。《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三章的修改,除了按照上位法的提法將該章標題由“委託與承接”修改為“發包與承包”外,主要有四處: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明確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其中也包括勘察、設計)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的公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建設單位以種種手段規避公開招標,將《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十六條,規定:“勘察、設計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方案競選、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名義取代招標投標”;二是為了便於城市重要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於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三是為了減少辦事環節,將《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契約簽訂後由契約雙方登記備案改為由建設單位一方登記備案,並刪去了工商部門鑑證的內容,將其作為第二十一條;四是為了簡化省內跨區從業手續,並打破地區封鎖,刪去了《條例》第三十一條關於省內跨地市承包勘察、設計業務應當辦理登記備案的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關於省外丙、丁級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進入本省承包勘察、設計業務的規定,以及第三十三條關於境外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本省從業實行一個建設項目一備案制度等規定。
(五)建立了勘察、設計質量責任保險制度和信用評價機制。為了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逐步由社會分擔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任風險,並建立勘察、設計行業的信用評價體系,《修正案(草案)》借鑑兄弟省的做法,一是在《條例 》第三十四條之後補充規定“並逐步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度”,將其作為第二十五條;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規定:“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信用評價機制,設立信用檔案,記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不良行為等內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六)強化了行政機關自身的違法責任,並結合國家有關規定相應設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為了改變以往行政機關重權力、輕責任的狀況,防止和控制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進行了補充、細化,並將其作為法律責任一章的首條,即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7個方面的行政違法責任。同時,按照地方立法中應當儘量避免重複上位法和國家已有規定的原則,對第五章中涉及行政相對人違法責任的內容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一是刪去了《條例》中規定的可以直接按照國家現行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制度辦理的內容,如原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是在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中,僅對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有關工作人員、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而國家未作規定的內容分別規定了行政處罰,並對《條例》中已有的部分違法行為適當調整了處罰幅度;三是補充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此外,還調整了部分條款的內容,如在第六條中補充規定了農墾、森工、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門的管理職責,在第十四條中對勘察、設計證、章的統一製作和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刪去了《條例》第五十九條關於套用解釋機關的規定等,並對個別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正案(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08年5月27日省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城建環保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適時修訂《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現已比較成熟,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城建環保委員會對條例和修正案草案,還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條例原第一條中“保護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改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修正案草案依法將施工圖審查單位列為資質管理對象,但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四條(修正後的第八、九、十條)中卻未將其列入,建議相應列入。
三、條例原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的委託與承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修改為“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任何部門不得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
四、修正案草案第六條(修正後的第十三條)“勘察、設計註冊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學時和內容,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修改為“勘察、設計註冊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和學時,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五、修正案草案第八條(修正後的第十六條)修改為:第一款“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第二款“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六、修正案草案第九條(修正後的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於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中的“建設單位”修改為“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七、條例原第四十條(修正後的第三十一條)中的“修改設計檔案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設計檔案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由修改設計檔案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單獨作為一款。
八、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修正後的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應當對條例原第二十二條(修正後的第十五條)和原二十七條(修正後的第二十條)進行綜合考慮,進行概括性規定,因此,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修正後的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壟斷民用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或者指定勘察、設計單位的;”修改為“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的;”
九、建議增加施工圖審查單位的法律責任,即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十、文字修改:
1、條例原第二條第一款中“依據建設項目的目標”修改為“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提供”修改為“編制”;第二款中“策劃”修改為“分析”。
2、條例原第十五條(修正後的第十一條)第二款“在沒有確定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中,刪去“沒有”。
3、條例原第二十六條(修正後的第十九條)中“建設單位”修改為“發包方”。
4、條例原第三十九條(修正後的第三十條)中的“和聘請有關專家”修改為“並聘請有關專家”。
5、條例原第四十六條(修正後的第三十六條)中“不得損壞、塗改、遺失或據為已有”修改為“不得損壞、塗改”。
6、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修正後的第三十七條)中的“信用評價機制”修改為“信用評價制度”。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1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修正案(草案)》。組成人員認為,勘察、設計工作是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第一道關口,根據國家陸續出台的一系列新的規定並結合本省實際,我省對《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進行適時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組成人員和城建環保委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建設廳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草稿)。6月1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草稿)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修改後的修正案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修正案。考慮到該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和內容比較多,改動過大,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主任會議決定將《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修正案(草案)》改為《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並相應形成修訂草案表決稿,交付本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為了進一步突出立法宗旨,根據組成人員和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在修訂草案第一條中增加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表述。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的“主管全省勘察、設計工作”修改為“負責全省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三、根據國家對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設立有數量要求的規定,為防止施工圖審查單位設立過多,易造成市場混亂的問題,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建設規模,認定相應數量的施工圖審查單位。”
四、為加強對施工圖審查單位的管理,將修訂草案第八條中的“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後增加“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書”。同時,在該條第一項和第四項中的“勘察、設計”後增加“和施工圖審查”的表述。
五、根據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在條例第十五條“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後增加“和誠實信用”的表述。
六、根據城建環保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三條中的“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培訓”修改為“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業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七、根據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兩款。第一款表述為:“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第二款表述為:“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八、根據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中“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

九、根據城建環保委的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中的“修改設計檔案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修改為“設計檔案的修改部分以及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由修改設計檔案的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單獨作為一款。
十、根據城建環保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壟斷民用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或者指定勘察、設計單位的”修改為“分割、壟斷、封閉勘察、設計市場或者指定勘察、設計單位的”。
十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切實加強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對經主管部門檢驗不合格仍從事勘察、設計的違法行為加重處罰。據此,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中“一萬元以下”的處罰修改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同時,根據城建環保委意見,增加了施工圖審查單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表述為:“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書。”
十二、建議本條例實施日期為2008年8月1日。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均在修訂草案表決稿中用下劃線作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四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一條。

2.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以上有關部門和具備相應承接業務範圍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將其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

4.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刪去第一項。

5.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刪去第四十一條。

……

第四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九)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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