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質與資格

第三章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檔案編制與審查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圖審查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封鎖、壟斷勘察設計市場。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堅持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原則,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並符合安全實用、環境保護和經濟美觀的要求。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人員應當創優創新,提高勘察設計水平。

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評選,予以表彰。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從業單位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資質與資格

第八條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企業註冊登記手續,並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第九條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的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以及相關的技術、諮詢與管理服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終止、合併或者分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註銷資質證書或者重新申領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業務;

(二)偽造、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證書專用章;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活動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取得施工圖審查資格後,方可在認定的業務範圍內承攬施工圖審查業務。

第十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

(二)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查;

(三)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

(四)出具虛假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五)從事施工圖審查以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其他諮詢服務活動;

(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註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註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或者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

禁止偽造、出借、轉讓、出賣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

第十九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統計報告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註冊執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服務質量、誠信狀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註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一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招標投標,擇優選擇承包方。

禁止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建設單位需要綜合採用未中標的勘察、設計方案內容的,應當徵得該勘察、設計方案投標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對重要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企業。大型或者技術複雜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發包給兩個以上的勘察、設計企業,並選擇其中一個企業為主體勘察、設計企業,負責項目的統籌和協調。

第二十五條民用住宅建設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設防、防雷、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視、通訊等專業設計,應當與該建設工程統一委託勘察、設計,不得分別發包。

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承包整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總承包企業,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可以將所承包的勘察、設計中的部分專業或者非主體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企業;分包企業不得將業務再分包。分包企業對總承包企業負責,總承包企業對建設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所承包的全部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承包企業,應當參照國家和省推薦的契約示範文本,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承包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壓低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

第二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承包活動。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 檔案編制與審查

第三十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護、消防安全、防洪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城鄉規劃和抗震防災要求。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採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提高環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設計,應當包含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

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應當設計用熱計量裝置,並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城鎮住宅建築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太陽能光熱利用系統,並與建築進行一體化同步設計。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住宅進行建築與裝飾裝修一體化設計、施工。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編制,一般按照初步勘察、詳細勘察兩個階段進行。工程規模較小,地質情況、工程結構簡單的,可以適當合併。

初步勘察檔案應當滿足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檔案編制的要求;詳細勘察檔案應當滿足岩土治理、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和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編制,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於小型建設工程範圍的,可以適當合併;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設備材料採購、非標準設備製作和工程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設計標準、規範、規程;

(二)符合勘察、設計契約約定;

(三)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簽字;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或者其委託人簽字;

(五)加蓋資質證書專用章、註冊人員執業專用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編制完成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無勘察檔案依據、勘察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規模,分別向省或者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申請初步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檔案;

(二)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

(三)項目立項批准檔案;

(四)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超限建築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超限建築工程和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建築工程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本條所稱超限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範、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或者體型特別不規則以及國家規定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建築工程。

第三十八條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報告;

(二)主要的抗震措施;

(三)建設工程勘察檔案;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性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對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審查合格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承擔;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無法承擔或者經其書面同意,發包單位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進行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檔案的企業應當對其修改部分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對其簽字蓋章的勘察、設計檔案負責。

第四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建設工程勘察檔案、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性審查,並對其審查的檔案負責。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並對所提供原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建築工程質量標準、安全標準和節能要求進行勘察、設計;不得任意壓縮合理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期。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其經辦或者負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事項,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提供施工現場技術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程驗收,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第四十六條施工、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在施工、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提出。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建設工程通用標準設計和建築相關產品套用標準設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進行設計時,應當優先採用標準設計。

第四十八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勘察設計質量管理體系、監督檢查機制和質量事故報告制度,推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擅自交付施工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限建築工程和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建築工程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擅自交付施工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證書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偽造、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證書專用章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信用檔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設計未包含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未設計分戶用熱計量裝置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城鎮住宅建築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築,未按照規定進行一體化同步設計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偽造、出借、轉讓、出賣註冊執業證書或者註冊執業專用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執業證書。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審查合格書作廢,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格認定。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或者核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檔案的;
(二)核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檔案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

(四)對跨地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勘察、設計企業設定前置性審批條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費用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9年4月3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範我省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等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到2009年底,全省擁有勘察設計企業1263家,其中具有甲級資質的企業237家,乙級資質企業665家,丙級資質企業361家;勘察設計從業人員十萬多人,其中註冊執業人員9073人;2009年全年完成初步設計投資1102.7億元,完成施工圖建築面積2.26億平方米,勘察設計企業營業收入達293.4億元。

隨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體制改革的逐步推進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勘察設計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資格制度不完善,特別是勘察設計體制改革後,市場主體日漸增多,成分也日趨複雜,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等級承攬業務以及出賣、出借執業證書、證章,私拉外單位人員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一些單位採取壓低勘察設計收費、提供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是市場秩序和行為不規範,有的部門和行業存在勘察設計市場封閉壟斷情況,有的單位違反工程建設程式進行勘察

設計,擾亂了工程建設市場秩序;四是市場監管措施不到位,施工圖設計、審查不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及有關節能環保要求,有關法規得不到落實;五是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意識不強,勘察設計整體質量和水平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六是法律責任制度不完善,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處罰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制約了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阻礙了城市建設水平和城市形象的進一步提升,亟須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

2000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出台、修訂了《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市場經濟體制下

勘察設計市場主體資質、執業人員資格、業務的發包與承包、檔案的編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相應地規範。由於我省條例頒布實施時間較早,有些規定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與部門規章缺乏銜接,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障礙。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進一步規範我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有必要在總結我省原條例實施十多年經驗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二、修訂過程和修訂的主要內容

2007年初,省建設廳即開始著手對原省條例進行修訂立法的調研工作,並在總結原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於2007年10月完成了《修訂草案》初稿。2008年,省建設廳組織有關專家和基層管理人員進行了多次座談論證,起草完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傳送17個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部分勘察設計企業徵求意見。2009年9月,機構改革完成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又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會簽稿;11月,經廳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省發展改革委等12個部門進行會簽。2009年底,該項目列入了省政府和省人大2010年度立法計畫的一類項目。今年1月,為提高立法質量,確保《修訂草案》按時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組成了起草小組。3月,起草小組根據各會簽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並按立法程式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4月,省政府法制辦又將《修訂草案》送省地震局等11個單位的徵求意見;同時,還將《修訂草案》登載到山東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在認真吸收和協調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修改。7月4日,經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草案。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修訂草案》對原條例主要作了七個方面的修改:一是新增加了節能環保的內容;二是完善了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執業人員資格制度;三是重新規範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四是增加了抗震設防的內容;五是建立健全了施工圖審查機制;六是明確了勘察設計企業、施工圖審查機構及有關人員對勘察設計檔案的責任;七是進一步完善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節能環保要求。勘察設計是工程建設的基礎,只有在勘察設計活動中嚴格執行建築節能、環保減排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標準、規範,才能確保國家有關節能環保法律、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有效貫徹落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為此,《修訂草案》從三個方面,對節能環保問題作出了規範:一是明確了勘察設計的節能環保原則,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堅持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原則,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新型材料。二是在勘察設計檔案編制要求中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應當編制環境保護和節能設計專篇,滿足環境保護和節能的要求,採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技術,提高環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設成本。三是明確了勘察設計工作中的具體節能環保措施,規定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設計,應當包含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和節能監測系統;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城鎮住宅建築和集中供應熱水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太陽能光熱利用系統,並與建築進行一體化同步設計;鼓勵建築與裝飾裝修同步設計,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住宅進行建築與裝飾裝修一體化設計、施工。

(二)關於勘察設計業務發包與承包。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是否規範,直接影響到勘察設計質量和勘察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了落實《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保證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淨化我省勘察設計市場環境,使優秀的勘察設計方案能夠脫穎而出,《修訂草案》從四個方面對勘察設計業務的發包與承包作出了規範:一是禁止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證書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個人,禁止再分

包和轉包行為。二是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主要依據;不得違反規定壓低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三是規定民用住宅建設工程中的消防、供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等專業設計,不得分別發包,不得實行行業或者部門壟斷。四是規定對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並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承發包活動。

(三)關於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設立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2004年,《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對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認定、審查程式、審查內容、審查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施工圖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負責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通過施工圖審查能夠及時發現設計缺陷和安全隱患,特別是將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問題在工程施工之前發現並及時糾正,有效避免了質量事故發生和工程投資損失,成效十分顯著。2009年,全省共審查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項目23347項,建築面積總計1.48億平方米,投資額總計1341.09億元,共發現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345條次。審查工作的開展,也使得勘察設計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貫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自覺性逐步提高,約束了建設單位一些不規範的市場行為。同時,很多地區還充分發揮審查工作的作用,將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分類匯總並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有效提高了當地的勘察設計技術水平。《修訂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三個方面對施工圖審查制度進行了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編制完成後的勘察、設計檔案送具備相應審查資格的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勘察檔案未經審查通過或者無勘察檔案依據的,設計企業不得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二是明確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性審查,同時規定了備案、報告制度。三是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對其審查質量負責。

(四)關於建築抗震設防設計專項審查。建築抗震以預防為主,抗震設計是關鍵。《防震減災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制度作出了規定。隨著社會經濟、文化、技術的發展,除了超限高層建築外,建設工程項目中湧現出了許多造型不規則、結構類型複雜的大型公共建築,如文化中心、辦公樓、客運站、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建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等諸多問題。因此,《修訂草案》規定:超限建築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未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施工。對超限建築工程的界定,不僅包括超出國家現行規範、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的建築工程,也包括適用結構類型,或者體型特別不規則以及國家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其他建築工程。考慮到學校、幼稚園、醫院的特殊性質,有必要設定較普通建築更為嚴格的抗震設防審查程式,《修訂草案》規定此類建築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五)關於法律責任設定。《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設定上的原則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上位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有規定的進行銜接;新設禁止性要求的均對應設定相應法律責任,以體現法規的嚴肅性。為進一步提高勘察設計活動參與人的守法意識,加大執法力度,《修訂草案》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並可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9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有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範圍不明確,建議作出

具體規定。根據這一意見,將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同時,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中增加一款,即“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以及施工圖審查活動”,作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發包的規定,上位法

已有明確規定,沒有必要再作重複,建議刪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按

廢標處理的規定,以及該條第三款關於建設單位綜合採用未中標的投標人方案,向其支付的使用費不得由中標人承擔的規定,實際執行過程中難度較大,建議刪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刪去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使用費不得從中標企業的勘察、設計費中支出”一句,同時刪去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市場的監管,嚴厲查處招投標市場中的各類違

法行為。鑒於招標投標法和我省的實施辦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修改時與上述法律法規作了銜接性規定,即在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增加一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作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修訂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條例修訂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8月24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8月25日至9月1日,崔曰臣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同志赴臨沂、聊城和德州三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勘察設計企業、人大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9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研究論證。隨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集中研究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9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關於立法原則的表述中,增加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進行規範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款,即“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封鎖、壟斷勘察設計市場”,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總則中增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自律的內容,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應當建立健全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從業單位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內容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內容相近,建議合併表述。修改時,刪去了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八條,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統計報告制度和信用檔案制度。”並增加一款,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並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於評標委員會評標的依據與上位法不盡一致,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以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五、有關專門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增加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應當設計用熱計量裝置的規定,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了一款,即“實行集中供熱的居住建築應當設計用熱計量裝置,並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同時,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七項。

六、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要嚴格規範建設工程設計程式,對未取得城鄉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進行工程設計的行為,應當明確予以禁止。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條,即“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不得為未取得城鄉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項目編制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並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九項。

七、立法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二條關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著作權的表述不準確。修改時,考慮到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規對著作權的保護都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不必再對勘察、設計檔案的著作權保護作單獨規定,因此刪去了該條。

八、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法律責任一章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處罰規定過多,而對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規定得不夠,建議修改。根據這些意見,刪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部分,概括為一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同時,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五十七條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違反規定審查或者核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檔案的;(二)核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檔案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三)不按照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四)對跨地區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勘察、設計企業設定前置性審批條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費用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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