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081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
一、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法律概念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前提。但保險制度上的危險具有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發生後果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
保險契約在履行中還會涉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契約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契約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訂立的。保險契約分為財產保險契約、人身保險契約。
1.財產保險契約
財產保險契約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在財產保險契約中,保險契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轉讓契約。
在契約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契約。
2.人身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契約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投保人於契約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契約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保險索賠
對於投保人而言,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發生災難事件時能夠得到補償,而這一目的必須通過索賠來實現。
(一)投保人進行保險索賠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
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投保人等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三)計算損失大小
如果一個工程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則應當按照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1Z30108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風險較為多樣。因此,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險種也較多。主要包括: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器損壞險、機動車輛險、建築職工意外傷害險、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等。
一、建築工程一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建築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1999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中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具體包括:(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四)第三者責任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如果加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六)保險期限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二、安裝工程-切險(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全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安裝工程的險種。
安裝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人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具體內容與建築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其除外責任與建築工程一切險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處主要是:(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2)由於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三)保險期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裝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安裝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的長短,-般根據安裝工程契約中的約定進行確定,但不得超出安裝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於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三、建築職工意外傷害險
《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均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詳見本書"IZ306034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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