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原理
主要是根據日照(南北向建築)、通風、採光、防止噪聲和視線干擾、防火、防震、綠化、管線埋設、建築布局形式、以及節約用地,綜合考慮確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滿足日照要求作為確定建築間距的主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築消防設計規範規定多層建築之間的建築左右間距最少為6米,多層與高層建築之間為9米,高層建築之間的間距為13米。這是強制性規定。
設計標準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範)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也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關於建築間距,具體還有以下相關規定
非居住建築間距,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多層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0倍,並不小於6米;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9米,山牆間距不宜小於6米。(二)高層平行布置時,其建築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4倍,並不小於20米;垂直布置時,其建築間距不小於18米。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米。(三)多、高層平行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18米,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小於13米。山牆間距不宜小於9米。以上就是建築間距的規定。
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一)被遮擋建築為居住建築,按居住房屋間距規定控制。(二)被遮擋建築為非居住建築,按非居住建築間距規定控制,同時考慮視覺衛生的因素影響。(三)多層建築山牆間距不宜小於8米,高層建築山牆間距不宜小於13米,多層與高層山牆間距不宜小於9米。這些都是房屋間距上的規定。
建築間距有法律上的規定,以居住、工作舒適為準則,如若不按照規定,在建設審批上一般是不會被通過的。
根據住宅建築日照標準確定建築間距係數:
表5.0.2-1 住宅建築日照標準
建築氣候區劃 | Ⅰ、Ⅱ、Ⅲ、VII氣候區 | Ⅳ氣候區 | Ⅴ、Ⅵ 氣候區 |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大城市 | 中小城市 | ||
日照標準日 | 大寒日 | 冬至日 | |||
日照時數(h) | ≥2 | ≥3 | ≥1 | ||
有效日照時間帶(h) | 8~16 | 9~15 | |||
日照時間計算起點 | 底層窗台面 |
註:1、建築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2、底層窗台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外牆位置。
5.0.2.2 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係數控制,也可採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 。
表5.0.2-2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 表5.0.2-2 方位 | 0°~15°(含) | 15°~30°(含) | 30°~45°(含) | 45°~60°(含) | >60° |
折減值 | 1.0L | 0.9L | 0.8L | 0.9L | 0.95L |
註: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2、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3、本表指標僅適用於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5.0.2.3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於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於13m;(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