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

檔案發布

第  16 號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於2008年9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興國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坐標系應當採用1980西安坐標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標系;高程系應當採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城市設計導則,城市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的要求。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規劃編制應當具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實施性,有利於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條 本規定的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八條 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九條 規劃成果檔案應當包括紙質和電子檔案兩種形式。具體的格式規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總體規劃

第十條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同時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是指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濱海新區城市總體規劃、區縣城鄉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特定功能區總體規劃。

總體規劃一般由轄區規劃和城區或者鎮區規劃組成。

編制總體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方案階段。

第十二條 編制總體規劃前,應當首先進行下列專題研究:

(一)總體規劃實施評價,即總結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各項調控內容,包括城市發展方向與空間布局、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發展定位,即根據城市區位、資源環境狀況、現狀發展水平以及國家的政策要求,科學分析研究城市發展方向、途徑和功能;

(三)人口規模及空間分布,即根據現狀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發展水平,分析影響人口規模的因素,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採用多種方法綜合預測未來的人口規模以及構成;

(四)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即根據預測的人口規模和城市發展目標,結合國家的城市用地指標,研究各類建設用地的需求和比例;

(五)生態環境保護,即分析本轄區的生態資源狀況、發展條件,研究本轄區的生態格局,制定提出相應的保障措施;

(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轄區的各種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及其發展優勢,挖掘、整理體現本轄區的城市特點和特徵,提出城市特色營造的途徑和方法;

(七)其他專題研究。

編制濱海新區或者區縣總體規劃前,還應當開展空間發展戰略研究。

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城市或者鎮規劃區範圍;

(二)原則確定城市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三)預測本轄區內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原則確定各級城鎮的功能分工、規模和空間布局,以及村莊居民點的發展方向和布局;

(四)原則確定本轄區內一、二、三產業發展目標及空間布局;

(五)原則確定本轄區重大交通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策略及空間布局,並與周邊地區相協調;

(六)原則確定歷史文化保護與城市特色營造的目標和要求;

(七)研究並提出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原則確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的範圍,提出紅線、綠線、黑線、藍線、紫線、黃線等規劃控制線要求;

(八)原則確定城區或者鎮區空間增長邊界和用地布局。

第十四條 轄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本轄區與相鄰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策略與措施;

(二)制定服務於本轄區整體發展目標、發展戰略;

(三)確定本轄區發展方向、總人口以及城鎮化水平,制定總體布局方案,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功能分工和建設用地規模;

(四)確定本轄區內重點發展城鎮的發展定位和建設用地控制範圍;

(五)按一、二、三產業分別確定城鄉產業發展模式和空間布局;

(六)提出生態環境、土地資源、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確定相應的管理原則和措施;

(七)確定本轄區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確定城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配置的原則、目標和標準,原則確定本轄區通訊、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公共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提出集約、節約利用資源、能源的方法;

(八)劃定規劃控制線的控制範圍,包括重要防護綠地和大型公共綠地的控制範圍、重要的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範圍、重要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重大基礎設施的用地控制範圍、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範圍、鐵路和軌道交通線路用地控制範圍;

(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五條 城區或者鎮區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城鎮性質、功能和發展目標;

(二)確定人口規模,並對人口的素質與結構最佳化以及人口布局引導等方面內容提出指導性原則;

(三)確定用地規模,劃定規劃區域範圍;

(四)確定規劃區域內村莊發展與控制的原則、措施;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他用地;

(六)劃定城鎮建設用地範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用地分類劃分以中類為主、小類為輔,並列出用地平衡表以及相關經濟技術指標;

(八)確定各級公共服務中心的位置、規模布局、用地範圍和控制原則;

(九)確定產業發展目標與產業布局,提出產業發展的限制和引導措施,提出引導就業策略;

(十)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公共運輸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城市幹道的走向、寬度、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和用地控制範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確定對外交通設施的用地控制範圍;

(十一)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以及總體布局,劃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範圍,劃定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範圍,確定岸線使用原則,提出空間形態保護要求;

(十二)確定歷史文化保護以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範圍和控制範圍,確定特色風貌保護的範圍、具體內容、重點區域以及保護措施;

(十三)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用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普通商品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和標準,確定劃入城區或者鎮區的村民居民點住區建設或者改造標準;

(十四)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以及重大市政設施位置和控制範圍;

(十五)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六)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防疫、防震減災、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並確定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策略;

(十七)劃定舊區範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八)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九)制定總體城市設計引導策略,確定城鎮風貌定位,確定建築高度分區、建築密度分區、城鎮天際線、城鎮重要界面、景觀軸線、景觀節點、文化體系等重要總體城市設計內容的設計原則與總體布局;

(二十)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規劃區範圍;

(二)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協調建設區,明確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確定各類城鎮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鎮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布局,並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四)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幹道系統網路、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布局,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布局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五)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防災工程,包括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抗震設防、應急避難場所,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要求;

(八)城鎮空間增長邊界;

(九)規劃控制線的控制範圍。

第十七條 總體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附屬檔案。

總體規劃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域位置圖、區域發展分析圖、綜合交通及重大基礎設施現狀圖、用地現狀圖、人口分布現狀圖、空間結構圖(城鄉結構圖)、城鎮體系規劃圖、空間管制區劃圖、工程地質評價圖、用地布局規劃圖、產業布局規劃圖、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綜合交通設施規劃圖、各類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各類防災與公共安全設施規劃圖、歷史文化資源分布圖及保護規劃圖、綠化生態系統規劃圖、環衛設施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圖、自然保護區規劃圖、水源保護規劃圖等。

總體規劃主要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至1︰100000;重點地區規劃圖紙根據規劃層次的不同,比例為1︰2000至1︰10000。

附屬檔案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題研究報告、基礎資料彙編和各方面意見以及採納情況說明等內容。

第三章 專業規劃

第十八條 專業規劃是指下列規劃:

(一)產業規劃,包括工業布局規劃、金融商務設施布局規劃、商業服務設施布局規劃、旅遊業布局規劃、物流業布局規劃等;

(二)基礎設施規劃,包括綜合交通規劃、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城市信息基礎設施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等;

(三)資源和環境保護與利用規劃,包括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河湖水系保護規劃、海岸線綜合利用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等;

(四)社會公共設施規劃,包括醫療衛生設施布局規劃、文化設施布局規劃、教育設施布局規劃、體育設施布局規劃等;

(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住房建設規劃、防災減災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

專業規劃的年限一般應當與總體規劃的年限一致。

法律、法規、規章對專業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專業規劃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測需求量,進行供需平衡分析;

(二)確定其發展目標和水平;

(三)確定其發展布局和發展規模;

(四)提出近期建設項目及時序;

(五)提出有關發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議。

第二十條 專業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說明書。

專業規劃圖紙應當包括現狀圖、規劃圖、分析圖等。圖紙比例一般應當與總體規劃的圖紙比例一致。

第四章 近期建設規劃

第二十一條 近期建設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規劃期限為5年。

第二十二條 本市近期建設規劃分為市近期建設規劃、濱海新區近期建設規劃、區縣近期建設規劃、鎮近期建設規劃、特定功能區近期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和空間布局;

(二)確定近期空間組團發展引導措施,確定近期建設用地總量、空間分布、實施時序和引導發展等內容;

(三)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規模、選址和實施時序;

(四)確定城市重大項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選址和實施時序;

(五)確定近期各類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確定近期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設目標;

(六)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地、環境等方面建設項目的規模、選址、實施時序和措施;

(七)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八)制定年度實施計畫,明確年度建設項目的空間布局和用地安排。

第二十四條 近期建設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說明書。

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位分析圖、城市發展分析圖、現狀圖、近期建設用地範圍圖、近期規劃圖、近期空間組團發展引導圖、近期建設土地投放規劃圖、近期居住用地規劃圖、近期城市重大項目規劃圖、近期綜合交通設施規劃圖、近期各類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近期社會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近期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圖、近期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圖等。

近期建設規劃圖紙的比例一般應當與總體規劃的圖紙比例一致。

第五章 分區規劃

第二十五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作出進一步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六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劃分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確定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範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範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基礎設施的位置示意以及控制指標和要求,確定市政工程乾管的線路示意;

(五)確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示意、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確定支路的走向以及寬度,確定主要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示意,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控制指標及要求,確定主要公共停車場位置示意;

(六)其他需要確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分區規劃成果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附屬檔案。

分區規劃圖紙一般應當包括區點陣圖、用地現狀圖、人口分布現狀圖、總體布局圖、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各類基礎設施規劃圖、防災與公共安全設施規劃圖、歷史文化資源分布及保護規劃圖、綠化生態系統規劃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劃分圖等。

分區規劃主要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0至1:10000。附屬檔案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專項研究成果、各方面意見以及採納情況說明等內容。

第六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以編制單元為單位分別編制。編制單元的劃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城市主次幹道以及道路紅線16米以上的規劃道路、鐵路或者河流等自然地貌為邊界;

(二)圍合成一定規模或者具有某些特定功能的區域,儘可能與社區行政管理分區相一致;

(三)編制單元規模一般為2平方公里,併兼顧文化、教育、衛生醫療等設施資源的配置標準和要求,但有特定功能的區域除外;

(四)編制單元用地規模較大的,可以劃分為若干街坊。

第二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編制單元或者街坊的人口規模、主導功能,各類主要用地性質以及規模、總建築面積,開發控制的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並提出土地相容性要求,重點地區還應當確定建築控制高度;

(二)確定公共綠地面積、位置,確定公益性公共設施、配套公共設施規模和要求,提出地下空間利用規劃具體要求;

(三)確定規劃次幹道以上等級道路紅線位置示意、寬度、主要交叉口控制範圍,並確定規劃支路的走向及寬度,確定各類交通設施用地規模、空間布局和用地範圍;

(四)根據規劃建設規模,確定各類市政基礎設施用地規模、空間布局和相關要求;

(五)確定規劃控制線,提出規劃控制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保護要求等內容;

(六)重點地區應當提出城市設計要求;

(七)明確相應的建設用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編制單元的主導功能、主要用地性質、綠地率、總建築面積;

(二)公共綠地位置和規模,公益性公共設施、配套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和各類規劃控制線的要求;

(三)重點地區還應當包括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建築風格、色彩。

第三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號索引由區號、單元號或者區號、單元號、街坊號組成,編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三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則和附屬檔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文本提出各項控制指標要求。

(二)圖則規格為A3圖幅,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圖則。比例尺為1︰2000,包括用地現狀圖,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圖,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街區保護範圍分布圖和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環境設計導引圖。

2.規劃單元控制一覽表。包括單元編碼、人口規模、主導功能、主要用地性質以及規模、總建築面積、開發控制容積率、公共綠地、公益性公共設施、配套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安全設施、開敞空間和公共綠地控制要求、歷史街區保護要求、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要求、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求。

3.用地現狀圖後附主要用地單位名稱、用地性質代碼、用地面積、建築面積。

(三)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等。

第七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期限為2年。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以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新建高層建築對處於日照遮擋客體範圍內的住宅、敬老院、醫院、療養院、托幼、中國小教學樓等建築的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

(五)市政管線規劃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等。

第三十四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以及電子檔案。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圖紙比例為1︰500至1︰2000。

第三十五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圖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地段區位關係圖。反映規劃地段的位置,周邊道路走向,規劃地段與毗鄰用地和城市中心區的關係。

(二)規劃地段現狀圖。標明建設用地現狀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綠化、工程管線及各類用地內建築的範圍、性質、層數、質量、單位名稱,以及規劃四至範圍以外50 米內的建築層數和建築性質;標明用地界線、各類規劃控制線;附具現狀用地構成表。

(三)規劃總平面圖。標明規劃四至範圍,各類規劃控制線;標明規劃建築性質分類,各類建築位置、層數、間距係數,建築退讓各類規劃控制線的距離,道路名稱、道路寬度,市政和公共運輸設施以及場站點,機動車停車場位置;確定主要入口方向,標明主要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叉口距離;確定地下設施範圍、地下設施出入口;附具用地平衡表、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公建一覽表。

(四)空間分析模型或者效果圖。表達設計意圖,反映空間環境關係。

(五)道路交通以及豎向規劃圖。標明道路紅線位置、橫斷面、交叉點坐標、標高、轉彎半徑、公交站場以及停車場用地界線。

(六)工程管網規劃圖。標明規劃區外圍城市道路中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和管線平面位置、間距、管徑尺寸以及主要道路斷面管線示意。

(七)綠地規劃圖。標明各類綠地的位置和界線;標明小區道路、停車場等其他用地的界線以及與綠地的關係;附具綠化用地指標表。

第三十六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說明書,應當說明規劃設計依據、用地周邊相關的條件分析、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用地布局、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道路和綠地、消防、環保規劃,人口和用地平衡表,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可建設用地面積、地上地下的總建築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數、居住總戶數、分項建築面積、住宅建築套密度、套型面積比例。

第三十七條 為居住建築配套建設的各類市政設施,一般不得沿街布置。新開發地塊周邊沿街界外處理用地範圍內的現狀市政設施,應當遷移至地塊內統一安排。

第三十八條 沿規劃確定的城市河湖水面、寬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各類建築物,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總平面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築退讓內容和要求。沿規劃確定的城市河湖水面一側無規劃路的,規劃方案應當預留公共通道。

第三十九條 總平面設計方案參照本章規定。其中總平面設計方案的內容參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參照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成果包括圖紙以及電子檔案,圖紙應當參照第三十五條第(三)、(七)項的規定,比例為1:500至1:2000。

第八章 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四十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區範圍、建設用地以及人口規模,提出居住點集中建設布局與措施;

(二)確定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布局和發展方向;

(三)劃定禁止建設區、控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和協調建設區,界定不同類型產業用地的範圍,提出不同分區空間資源利用的限制和引導措施;

(四)確定供水、排水、供電、電信、燃氣、供熱、垃圾處理、農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壩等基礎設施的布局,明確防災減災設施的具體安排,確定工程管網走向以及相應設施的布點;

(五)確定對外交通、內部道路等級以及相應交通設施布局;

(六)安排畜禽養殖場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的用地布局以及為其配套的各項設施;

(七)提出保護耕地、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存以及地方傳統特色風貌的規劃措施;

(八)確定建設的近期目標和項目;

(九)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建議,明確規劃強制性內容。

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四十一條 村莊一般分為中心村、基層村。

中心村為鎮(鄉)域村鎮體系規劃中,規模較大、且公共設施比較完善的村莊。

基層村為鎮(鄉)域村鎮體系規劃中,中心村以外的村莊。

第四十二條 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二)居住、公共設施、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十三條 鄉、村莊公益性公共設施包括行政管理、文體科技、教育機構、醫療衛生等類別。

鄉、村莊商業服務性設施包括日用百貨、食品店、綜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髮店、盈利性娛樂場所、物業管理服務公司、農副產品收購加工點等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和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築和場地。

第四十四條 鄉、村莊各類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確定獨立設定的商業設施的位置和規模。

第四十六條 鄉、村莊的道路系統應當根據鄉、村莊的規模分級和發展需求確定。

鄉、村莊道路規劃技術指標按照下表確定:

鄉、村莊道路系統配置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十七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成果包括文本、圖紙和規劃說明。

規劃圖紙包括現狀分析圖、規劃布局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圖紙比例為1:1000至1:10000。

第三編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九章 居住用地

第四十八條 居住類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本章各項規定的要求。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類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為居住小區以及組團配套服務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綠地。以上四類用地納入居住用地平衡,其他性質用地不納入居住用地平衡。

第四十九條 居住區按照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居住區 小區 組團
人口規模(人) 50000~75000 10000~15000 2500~3500

第五十條 居住區的規劃形式可以採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等形式組合,以及採用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第五十一條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五十二條 居住組團建築密度、容積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規定:

第五十三條 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擴建。

第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面積小於5000平方米的地塊一般不得用於住宅建設。

第五十五條 為居住區配套服務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綠地、社區服務、行政管理、商業金融、市政公用等設施,其配建水平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並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章 公共設施用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六條 公共設施用地包括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社會福利等城市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新城、中心鎮、一般鎮等級別,分別確定相應的規模。

第五十七條 城市公共設施的綜合指標不低於下表規定:

第二節 行政辦公設施用地

第五十八條 行政辦公設施用地包括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民主黨派、事業單位等機構的辦公設施用地。

行政辦公設施用地指標一般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三節 商業金融設施用地

第五十九條 商業金融設施用地指標不低於下表規定:

第六十條 市級商業中心服務半徑不超過8千米,區級商業中心服務半徑不超過4千米,居住區級商業中心服務半徑不超過1.5千米。

第六十一條 超級市場、商店布局及規模要求,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四節 文化娛樂設施用地

第六十二條 文化娛樂設施主要包括廣播電視出版類、圖書展覽類、遊樂和文化藝術類等設施。

城市規劃確定在原有基礎上改建、擴建的文化娛樂設施,用地不足的,應當提出預留用地的面積以及範圍。

文化娛樂設施用地指標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廣播電視出版類、圖書展覽類、遊樂和文化藝術類各分項,占文化娛樂設施總用地的比例,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五節 體育設施用地

第六十三條 體育設施主要包括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設施。

體育設施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體育設施級別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六十四條 體育場、體育館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六節 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第六十五條 醫療衛生設施主要包括醫療、保健、防疫、康復、急救、療養等設施。

醫療衛生設施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六十六條 醫療衛生設施用地規劃,按床位千人指標確定醫療設施總床位數。千人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六十七條 綜合醫院床均建築面積應當符合下表規定,用地指標根據總建築面積和地塊容積率測算:

第六十八條 新建、遷建綜合醫院的建築密度一般為25%至30%,改建、擴建綜合醫院的建築密度一般不超過50%。

第六十九條 療養院用地標準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規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床位數(床)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規劃占地面積(ha) 1~3 3~6 6~9 ≥10

第七節 教育設施用地

第七十條 教育設施包括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等設施。

第七十一條 大學、專門學院的用地面積指標應當符合教育設施用地的有關規定。

第八節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第七十二條 社會福利設施包括養老院、老人護理院、老年大學、殘疾人康復中心、兒童福利院等設施。

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規模 分項 建制鎮 新城 濱海新區核心區 中心城區
用地比例(%) 0.2~0.3 0.3~0.4 0.3~0.5 0.3~0.5
人均用地(㎡/人) 0.2~0.3 0.2~0.4 0.2~0.4 0.2~0.4

第七十三條 殘疾人康復設施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城市規模 建制鎮 新城 濱海新區核心區 中心城區
規劃用地(ha) 0.5~1.0 1.0~1.8 3.5~5 ≥5

第七十四條 兒童福利院設施用地標準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一般標準 較高標準 高標準
單個用地(ha) 0.8~1.2 1.2~2 ﹥2

第十一章 工業用地

第七十五條 工業用地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工業項目容積率指標一般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容積率
一類工業用地 ≥1
二類工業用地 ≥0.7
三類工業用地 ≥0.5

第七十六條 工業項目所需的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建築面積的10%。

第十二章 倉儲用地

第七十七條 倉儲用地包括普通倉庫用地、危險品倉庫用地、堆場用地。

倉儲應當按照類型布置在不同地段,同類型倉庫應當集中布置。

第七十八條 倉儲項目用地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一般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分類 容積率
普通倉庫用地 單層 ≥0.5
多層 ≥0.8
危險品倉庫用地 ≥0.5

第七十九條 倉儲項目用地所需的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建築面積規模參照本規定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普通倉庫用地與居住用地間的防護距離應當符合下表的規定:

普通倉庫用地與療養院、醫院、學校和高新技術園區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單位的衛生防護距離,為前款規定的2倍。

第八十一條 糧食儲備倉庫、冷凍倉庫等有特殊要求的倉庫用地選址,應當遠離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污染源和傳染病醫院、火葬場等場所,並滿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第八十二條 危險品倉庫選址應當遠離城鎮,並符合環境保護、防火、防災的有關規定。

不同類型的危險品倉庫應當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儲,相隔距離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三條 石油庫選址應當遠離機場、重要交通樞紐、重要橋樑、大型水庫以及水利工程、電站、變電所、軍事設施和其他重要設施。

石油庫與城市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和交通線路以及其他設施、場地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八十四條 堆場用地應當與港口、鐵路等貨運場站結合設定。

堆場用地與居住用地、療養院、醫院、幼稚園、學校的防護距離不得小於300米,與其他設施的防護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第八十五條 物流用地內可以安排倉儲、加工業、商業、服務業、商業性辦公、對外交通、道路廣場和市政基礎設施等用地,並滿足各類用地要求。

第十三章 城市綠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八十六條 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八十七條 城市綠地標準,應當符合本章規定;特殊情況,依據詳細規劃。

第二節 公園綠地

第八十八條 公園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街旁綠地。

第八十九條 綜合公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市級綜合公園占地面積一般為20公頃以上,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應當小於5%;

(二)區級綜合公園占地面積一般為10公頃以上,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應當小於6%;

(三)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於公園陸地面積的75%;

(四)除與公園功能相關的各種休息、遊覽、公用、管理及服務建築外,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其他性質的建築物。

第九十條 社區公園包括居住區公園和小區遊園,其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公園占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服務半徑為0.5至1千米,可以設定花木草坪、水面、涼亭、雕塑、活動設施等;

(二)小區遊園占地面積不得小於0.4公頃,服務半徑為0.3至0.5千米,可以設定花木草坪、水面、雕塑、活動設施;

(三)至少有一邊與道路相鄰,綠化、水面占地比例不低於75%。

第九十一條 專類公園包括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等。

專類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於公園陸地面積的75%。除與公園功能相關的各種休息、遊覽、公用、管理及服務建築外,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其他性質的建築物。

第九十二條 兒童公園占地面積為2至4公頃,應當設有兒童科普和遊戲設施,布置緊湊,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不大於5%。

第九十三條 動物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性動物園占地面積應當大於20公頃,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不得大於14%;專類動物園占地面積為5至20公頃,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不得大於15%。

(二)應當設定適合遊人參觀、休息和普及科學知識的設施。

(三)設定安全、衛生隔離設施,綠帶,飼料加工場和獸醫站。

(四)園內不得設定檢疫站、隔離場和飼料基地。

第九十四條 植物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性植物園占地面積不得小於40公頃,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應當小於4%;

(二)綜合性植物園,設定體現本園特點的科學普及展覽區和相應的科學研究實驗區;

(三)專類植物園占地面積為2至20公頃,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應當小於6%;

(四)獨立的盆景園占地面積為2至10公頃,建築物基底占公園陸地面積的比例應當小於9%。

第九十五條 歷史名園應當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樹。

歷史名園的建築以及各類設施,應當與名園的整體風格相統一,不得破壞和影響原有景觀。

第九十六條 帶狀公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寬度應當大於8米,地塊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

(二)以大面積綠化為主,布置小型休息設施;

(三)綠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小於75%;

(四)園內不設定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九十七條 街旁綠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綠化占地比例不得小於75%,不得設定機動車停車設施。

第九十八條 公園內各類管理及服務建築物的檐口高度不大於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園綠地周邊建築物新建、擴建、改建的,應當結合公園進行城市設計。

第三節 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綠地的面積不得小於建成區總面積的2%。

生產綠地內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築物外,不得建設其他性質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有條件的生產綠地可以作為公共綠地和植物園。

第一百條 防護綠地的寬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產生有害氣體以及污染物工廠的綠地寬度,不小於50米;污染嚴重的,根據實際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風林帶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零一條 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一級、二級河道兩側防護綠地的寬度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沿河道有現狀或者規劃道路的,從河堤外坡腳或者護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紅線之間作為綠帶。

(二)沿河道沒有現狀或者規劃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線為基線參照濱河道路綠化控制線要求預留綠化寬度。一級河道綠帶不小於25米,二級河道綠帶不小於15米。

第一百零二條 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線範圍內可以設定防護綠地。

第一百零三條 公路兩側防護綠地的寬度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高速公路紅線外不小於100米,其中穿越城區、鎮區的不小於50米;

(二)一級公路紅線外不小於50米,其中穿越城區、鎮區的不小於20米;

(三)二級公路紅線外不小於40米,其中穿越城區、鎮區的不小於20米;

(四)三級、四級公路紅線外不小於20米,其中穿越城區、鎮區的不小於10米。

第一百零四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應當分級設定防護林帶。一級保護區防護林頻寬度為200米,二級保護區防護林頻寬度為2000米。

第一百零五條 各類防護綠地的綠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於90%。

第四節 附屬綠地

第一百零六條 道路附屬綠地是指道路及廣場用地範圍內可以進行綠化的用地。

道路附屬綠地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主幹路上設定綠化隔離帶的,其綠化隔離頻寬度應當不小於2.5米;

(二)行道樹綠頻寬度一般不小於1.5米;

(三)綠化應當滿足行車視距、車輛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平面交叉口內的綠化應當與路面渠化相結合;

(四)路側綠頻寬度大於8米的,可以為開放式綠地,其中,綠化用地面積不小於該段綠帶總面積的70%;

(五)公共活動廣場的集中成片綠地不小於廣場總面積的25%,一般應當為開放式綠地;

(六)車站、碼頭、機場等設施的集散廣場,集中成片綠地不小於廣場總面積的10%。

第一百零七條 新建單位附屬綠地綠地率標準參照下表規定:

新建供水廠、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廠的綠地率不低於45%,排水泵站綠地率不低於20%,變電站綠地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一百零八條 新建居住區的綠地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中環線以內綠地率不低於35%,中環線至外環線綠地率不低於40%。

(二)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當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確定。組團不小於每人0.5平方米,小區不小於每人1平方米,居住區不小於每人1.5平方米。舊區改建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項規定。

(三)居住組團應當設定集中綠地,用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位於標準建築日照陰影線範圍外的面積大於三分之一。

(四)中國小、托幼用地綠地率不低於35%。

第一百零九條 地下建設項目覆土深度大於0.6米,地表進行綠化的,可以計入地表綠地率。

第五節 城市道路綠帶

第一百一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需要設定綠帶的,寬度從道路紅線起算,一般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內環線兩側不小於5米;中環線兩側不小於20米;外環線內側包括輔道用地不小於100米,外環線外側包括輔道用地為500至1000米。

(二)環城四區以內其他道路綠帶的寬度不小於下表規定:

(三)環城四區以外地區的道路綠頻寬度不小於下表規定:

(四) 濱河道路的道路綠帶的寬度不小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立交橋周圍綠帶的寬度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現狀互通立交橋,以匝道外邊線水平投影線為基線,引橋段從立交起坡點計算,後退50米;

(二)規劃互通立交橋,以立交用地控制線為基線後退50米;

(三)分離式立交橋,按照道路等級確定。

第十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二條 垃圾轉運站用地面積依據日轉運量確定,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大於5千米,距離新城、建制鎮建成區大於2千米,距離居民點大於0.5千米;

(二)用地面積指標根據設計處理量,依照規範計算執行;

(三)四周應當設定不小於100米的防護綠帶。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設定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選址在城鎮以外地區。

(二)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共廁所分為獨立式、附建式和活動式。

加油站、公交首末站、捷運出入口以及大型公建等設施應當設定公共廁所。

第一百一十六條 獨立式公共廁所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獨立式公共廁所外牆與相鄰建築物距離一般不小於5米,周圍應當設定不小於3米的綠化隔離帶。

第一百一十八條 附建式公共廁所應當設定在建築物底層,設有單獨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第十五章 防災設施用地

第一百一十九條 消防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站布局應當以消防隊接到報警5分鐘內到達責任區邊緣為標準。中心城市消防站責任區面積不大於4.2平方千米,其他地區為7.0至8.0平方千米。

(二)消防站應當設定在責任區內交通方便,有利於消防車迅速出動的適中位置。

(三)消防站車庫門應當面臨城市道路。

(四)消防站主體建築距離學校、醫院、幼稚園、影劇院和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及場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小於50米。

(五)生產、貯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氣體的地區,消防站應當設定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距離液化石油氣罐區、煤氣站不小於200米。

(六)消防站分為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下表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人防設施,人防設施的出入口應當設定在交通方便處。

第一百二十一條 防震應急避難場所可以結合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操場等開放空間設定。

第四編 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六章 建築間距

第一百二十二條 建築間距是指兩棟建築物或構築物外牆之間的水平距離。外牆應當包括保溫層和外加裝飾層,但不包括勒腳。

居住建築的計算間距是指遮擋建築的計算遮擋線與被遮擋建築外牆之間的距離。

遮擋建築的計算遮擋線為遮擋建築物的外牆線,不包括挑檐、建築物樓梯間、陽台等突出部分,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建築屋面挑檐挑出寬度大於或者等於0.8米的,挑檐計入計算遮擋線。

(二)建築物樓梯間、陽台等突出部分累計總長度超過同一面建築外牆總長度三分之一的,突出部分計入計算遮擋線。

(三)坡屋面建築應當分別計算屋脊頂面和檐口頂的遮擋因素,以影響大的為計算遮擋線。退層建築應當根據退層情況分別確定計算遮擋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低層建築為高度小於或者等於10米的建築。多層建築為高度大於10米,小於或者等於24米的建築。高層建築為高度大於24米的建築。

確定建築間距、退界距離和後退道路、建築物面寬、建築限高時,建築高度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平屋面建築,有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檐口頂;有女兒牆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屋面面層,但確定建築間距、後退道路時,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女兒牆頂。

(二)坡屋面建築,確定建築間距時,按照屋脊頂面和檐口頂分別計算,以影響大的計算建築間距;確定其他情況時,屋面坡度小於或者等於45度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檐口頂,坡度大於45度的,自室外地面計算至屋脊頂。

(三)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輔助用房,水平面積之和小於屋頂平面面積四分之一的,不計入建築高度;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信設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計入建築高度。

有關規定對建築高度有限制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多、低層建築與被遮擋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朝向為正南、南偏東或者南偏西≤15度的,與北側居住建築的計算間距不小於多、低層建築高度的1.61倍;屬於舊區改建的,建設項目內的新建住宅計算間距不小於多、低層建築高度的1.58倍,且均不得小於6米。

(二)朝向為其他方向的,與被遮擋居住建築的計算間距應當按照下表不同方位間距折減係數換算:第一百二十五條 多、低層建築與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多、低層建築的山牆與居住建築的朝向為正南向、南偏東或者西≤45度檐牆的計算間距不小於12米;山牆寬度大於12米的,計算間距不小于山牆的寬度;山牆寬度大於14米的,按照檐牆計算。

(二)多、低層建築的山牆與居住建築的朝向為南偏東或者西>45度檐牆的計算間距按照檐牆計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多、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非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10米,與北側低層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北側低層非居住建築高度的1倍計算,且不小於6米。

第一百二十七條 多、低層建築與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兩幢建築的夾角≤45度的,按平行布置的建築控制計算間距;夾角>45度的,按垂直布置的建築控制計算間距。

第一百二十八條 多、低層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8米。其中,對應山牆一側均開有窗戶且其中一個為居室窗戶的,屬於舊區改建的,間距不小於10米;其他區域的,間距不小於12米。

第一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與處於其日照遮擋客體範圍內的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確定,一般應當滿足被遮擋居住建築每戶至少一個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於2小時的要求;屬於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且還應按遮擋建築的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計算,同時滿足本規定對建築間距的其他要求。

居住單元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接受日照方向窗的居室,只計算日照主方向檐牆一個方向窗。居住建築山牆開窗或者北向檐牆開窗的,不計入遮擋因素。

日照遮擋客體範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高層建築與其北側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度居住建築的間距,舊區改建的改建區為高層建築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的1倍,其他區域為1.2倍。

高層建築與其東、西側朝向為南偏東或者南偏西>30度的居住建築的間距,改建區為高層建築對應被遮擋朝向方向的遮擋面寬度的0.8倍,其他區域為1倍。

高層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間距不小於14米。

第一百三十一條 被遮擋居住建築底部為非居住性質的,計算遮擋建築高度可以減除室外地坪至最低居住層室內地坪的高度,但最小計算間距不得小於14米。

第一百三十二條 被遮擋的臨時建築不計入遮擋因素。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不計算日照間距。

第十七章 建築退讓

第一百三十三條 沿建設用地邊界線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的建築,退讓距離除應當符合消防、環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沿建設用地邊界線的建築,根據相鄰地塊情況按照下列規定退讓:

(一)相鄰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批准或者選址意見書已經核發的,依據其規劃性質確定建築間距,並按照確定的建築間距的0.5倍退讓。

(二)相鄰地塊為現狀建築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和總平面設計方案已經批准的,按照與現狀建築或者與已經定位的建築確定建築間距,進行退讓。

(三)相鄰地塊為其他情況的,按照本建築的用地性質作為相鄰地塊用地性質,確定建築間距,並按照確定的建築間距的0.5倍退讓。

第一百三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築不得占壓紅線、綠線,並進行退讓。有綠線的,退讓綠線距離不得小於5米;無綠線的,退讓紅線距離不得小於8米。

第一百三十六條 新建有較大人流、車流集散的商貿、娛樂、體育、展覽、辦公、學校和大型商場等建築主要出入口一側,有綠線的,退綠線距離不得小於10米;無綠線的,退紅線距離不得小於15米。

第一百三十七條 底層局部架空且向社會提供開放空間的公共建築,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折減退讓紅線或者綠線的距離,但退線距離不得小於規定距離的0.6倍。

第一百三十八條 建築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紅線和用地界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建築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圍護設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線和道路紅線。

第十八章 建築高度和環境景觀控制

第一百四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高度除必須符合淨空、建築間距、消防、城市設計導則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注重建築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沿河道兩岸的建築,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

沿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周邊的建築,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並不影響公園景觀。

第一百四十二條 新建住宅、寫字樓等建築物的面寬,一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主體高度大於100米小於或者等於15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3.2︰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1.3︰1。

(二)建築主體高度大於80米小於或者等於10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2.7︰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1.3︰1。

(三)建築主體高度大於50米小於或者等於8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2.0︰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2.0︰1。

(四)建築主體高度大於32米小於或者等於50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1.3︰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3.2︰1。

(五)建築主體高度大於24米小於或者等於32米的,高寬比一般不小於0.8︰1,寬厚比一般不大於3.2︰1。

第一百四十三條 容積率為用地範圍內,地上各類建築物建築面積的總和與用地面積的比值。陽台、閣樓以及市政工程建築設施,應當計入建築總面積。特殊情況下,容積率按照下列建築面積計算值計算:

(一)住宅建築、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標準層層高大於3.6米且小於或者等於4.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或者等於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起居室(廳)層高為戶內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頂部分除外。

(二)辦公建築、寫字樓、酒店型公寓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4.8米且小於或者等於5.4米,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5.4米且小於或者等於6.6米,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除外。

(三)商業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5.1米且小於或者等於6.0米,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6.0米且小於或者等於7.8米,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除外。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業用房,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高度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

(四)倉儲、工業廠房等建築物層高大於8米,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建築物地下部分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1.5米或者等於1.5米,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物地下部分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小於1.5米,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六)利用地下部分屋頂作為綠地或者室外場地的,覆土或者場地上皮一般不應當高出室外地坪1米。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0.5米或者等於0.5米,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下部分結構上皮高出室外地坪小於0.5米,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前款第(五)、(六)項涉及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的,以周邊最近城市道路標高加0.2米作為室外地坪。

第一百四十四條 沿城市道路的圍牆高度不大於1.8米,並應透空設定。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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